基坑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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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徐州科倍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沂科倍尚城一期基坑支护2#地下车库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新沂市
承接内容:搅拌桩+基坑降水成井+抽水施工+降水期间沉降观测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9月17日(以发包方通知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自通知开工起10日完工(不含抽水时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具体施工工期以单项工程工期要求为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相应顺延(抽水时间暂定100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结算方式及合同单价及工程量价款:
直径500mm双排单轴搅拌桩包死施工费总价125000元,管井施工费21口降水井及管井降水抽水材料费共计80000元,管井降水费为870元/天,2#地库及11#楼降水期间沉降观测费为28000元,(以上综合单价不含抽水的电费,抽水时间暂定100天),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元整,小写:320000元。(总价包含但不局限于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方案、施工图设计费用等一切费用)
五、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方
①发包方代表执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进行控制管理。
2、承包人
①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施工,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进度。
②承包人在施工场地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扰民,对施工工人严格管理,如因工人扰民引起争端,责任及费用自负。
③承包人对施工中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机械、人身等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费用责任方承担。
④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及其它费用增加,承包人自己承担。
○5承包人负责施工排水需向城市市政等部门申请相关施工排水的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⑥承包人负责按照规定处理现场排水的沟槽开挖、破路等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工程款的支付
1、搅拌桩施工费、降水井施工费及材料费在施工完毕,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0%。
2、抽水及沉降观测根据时间节点在每60天付款一次。
3、以上余款在抽水作业及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供同额新沂税务部门认可的建安发票。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地震等导致无法施工,经甲方和监理签字盖章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2、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 元。
八、补充条款
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机关。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签名:签名: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