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庆忠_“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中国讲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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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需防范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需防范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需防范130422邹忠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自行外购钢材、水泥等主体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被称为“甲供材”。

确切地说,“甲供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有关产品时,自行采购各种工程耗费的主要材料并用于产品生产,涉及的其他有关劳务及辅料,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其他专门企业承担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从征管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此种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承担建造任务的建筑安装企业(乙方)由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给征管工作和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都带来了许多问题,存在较多风险。

“甲供材”涉税风险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税务监管问责风险;二是建筑企业涉税法律责任追究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材料采购,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清包业务。

从财务与税务处理来说,“甲供材”金额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后所涉及的财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至今国家没有统一、规范的财务处理规定。

由于“甲供材”只是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一个特殊规定,其实际经营行为并未发生,造成了不同企业财务核算各异的情况。

从长期的征管实践来看,建筑企业在“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上,有以下方式并存在不同的涉税风险:第一,一些建筑企业在财税处理上,以建筑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所取得的收入开具发票,作为企业账,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以企业确认并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加上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

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

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

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

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

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

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析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甲供材确实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差不多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关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然而由于关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伙儿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伙儿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伙儿来探讨一下关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要紧指的确实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确实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要紧是设备,材料较少,然而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样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确实是一句话,不管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因此如此规定,要紧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差不多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躲避营业税收。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栾庆忠:增值税税务风险与规避37个经典案例解析-中国讲师网

栾庆忠:增值税税务风险与规避37个经典案例解析-中国讲师网

增值税税务风险与规避37个经典案例解析主讲:栾庆忠一、税务风险案例精析案例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要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需要符合哪些要求?2、汇总开具发票怎样开具?3、与承租单位共用水电,出租方怎样开具专用发票?4、混合销售应当怎样开具专用发票?5、价外费用应当怎样开具专用发票?6、“维修费”专用发票一定就能抵扣吗?7、采取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等方式销售货物怎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折扣额以负数形式开具发票的业务单独将折扣额开具红字发票不符合规定。

9、应当开具红字发票而擅自将折扣额以负数形式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

10、平销返利应该怎样开具发票?案例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11、并非所有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1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

案例3、反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13、谁应该给谁开发票,税法都有明确规定。

14、作废专用发票的条件和方法。

1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和方法。

案例4、企业建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生产经营用井、管道、池,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1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5种情形。

17、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与动产怎样区别判断?18、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哪些内容?案例5、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19、安装路灯不同情况需要取得不同发票。

案例6、购进财务软件可否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20、能否抵扣需要分析三个方面。

21、收取的相关软件服务怎样交税?案例7、购进花草树木,应当取得何种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22、从生产单位购买花草树木。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一、简述
建筑业务是指建筑有关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活动。

该活动不仅涉及建筑、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投资,而且还涉及诸如施工费、设计费、物业服务费、资金管理费等多种费用。

因此,建筑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比较大。

地方政府推行地税收处置政策,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发展,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二、钢筋混凝土供应材料中地税收处置政策
1、敞开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为鼓励建筑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如投资返税、税收减免等。

各地政府大力支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有助于提高企业发展的热情。

2、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有关企业投资,各地政府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放宽了企业投资钢筋混凝土供应材料的减员要求,以及在投资的一定时期内免征税等。

3、财政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支持政策,如财政补贴、资金贴息等。

例如,国家在一些重点项目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建筑业,特别是供应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投资。

4、企业发展政策。

《甲供材料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甲供材料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甲供材料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一、甲供材料税务筹划概述甲供材料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建设方提供建筑材料给施工方。

这种方式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其主要目的通常是建设方基于对工程质量的考虑,担心施工方使用劣质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

“甲供材料”一般为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大宗材料,由于涉税金额较大,税务风险非常值得关注。

对于施工方而言,“甲供材料”有一定的优点,比如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但同时,这种合作方式也可能给建设方和施工方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在营业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施工方未能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会把发票开具给建设方,而非施工方。

这就导致部分施工企业认为材料与自己无关而漏缴了营业税。

例如,某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其中甲供材料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实际中,多数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只有60万元,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有些施工企业会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合同,也存在营业税风险。

比如一份建筑合同中,“甲供材料”价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若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只收取70万元劳务款并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而甲方以30万元材料发票和70万元建安发票入账,若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或施工方补缴30万元材料款,并进而计算缴纳相关的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施工企业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费用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问题, 对 甲方 和 施 工 方 双 方 来 讲 , 都 存 在 一 定 的税 收 风 险 , 有
鉴 于 此。 本 文 将 从 房 建 项 目下施 工 单 位 的 角度 来 分 析 甲供 材
的税 务 风 险和 应 对 措 施 。 关键词 : 甲供 材 税务 风 险 措 施
商 的合 同条 款 与 供 应 商 直 接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款 项 无 论 是 建 设 单位直接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 , 其 付 款 的 主 体 都 是 施 工 单 位, 但 资金 全 部 由建 设 单 位 负 担 。 作 为 合 同签 订 方 . 一 旦 建 设
二、 涉及“ 甲供 材 ” 的 税 法 规 定

施工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供 材 ” 的 运 营 模 式
因“ 甲供 材 ” 是 否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 税 金 支 付 方 式 及 发
票 取 得 主 体 的不 同 , “ 甲供 材 ” 的 运 营 有 以 下几 种模 式 : 模式一 : 建设 单位 将 “ 甲供 材 ” 纳 人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这种模式下 。 “ 甲供 材 ” 可 以 理解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施 工 单 位
例的保管费或安装费 . 同时“ 甲供 材 ” 部 分 的税 金 由 建设 单 位 全额承担 、 提前拨付 。 对 施 工 企业 而 言 . “ 甲 供材 ” 的 利 润 就 不 在材料的价差和量差上 , 而 在 这 部 分 额 外 比例 的保 管 费 和 安
装 费。 在这种模式 下 。 鉴 于 税 票 取 得 方 式 的不 同 , 又 可 延 伸 出
条例 , 企 业取得 的可抵 扣票据 ( 4种 ) , 应在 开具后 1 8 0 日到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作者:张蓓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1期张蓓随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对产品品质和企业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出现了甲供材料、精装修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增加企业价值,以下就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做简要分析。

首先,要了解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

其次,应了解涉及甲供材料的有关税务文件: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是指: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再次,从文件内容详细分析文件中明确和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文件明确甲供材料包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甲供设备不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

(1)应区分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是否缴纳营业税必须区分材料和设备,区分的标准在各地可以参考相关的文件。

(2)如何防范因施工方未及时准确对甲供材料完税而引起的建设方税务风险:既然甲供材料应作为施工方营业税纳税计税依据一部分,那若施工方未及时缴纳该部分营业税会给建设方带来怎样的风险呢,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虽然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施工方,但如果施工方不及时完税,在税务机关的延伸检查过程中无法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因此,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实务操作中便加以完善。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

在甲供材业务中,涉及到开票和纳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业务中的发票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物资往来,这些物资往来的发票开具和接收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的类型和税率:根据物资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和税率,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应当在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具。

3、发票的完整性:发票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见,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甲供材业务的纳税处理问题。

甲供材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供材业务中的增值税率为16%或13%,具体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金额确定。

2、所得税:甲供材业务中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需要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

最后,为了更好地管理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税法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之,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发票和纳税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议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基石在房地产行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供应链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尤其在甲供材方面,合理的制度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降低成本,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实施,以期为业内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甲供材管理制度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一、甲供材料定义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方(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

二、相关营业税条例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该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如乙方承包了甲方的空调设备安装项目,主要设备空调由甲方采购供应,乙方提供安装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区别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

关于甲供设备详见鄂地税发[2004]139号。

(二)装饰劳务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乙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这些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分析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方式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成本账户。

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工程物资”。

而乙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由于“甲供材”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就“甲供材”中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供材中营业税涉税分析

甲供材中营业税涉税分析

甲供材中营业税涉税分析在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物资的来源可以是施工方(乙方),也可由建设方(甲方)提供。

关于“甲供材”,从物资管理角度来看,是指一种由建设方(甲方)提供建筑物资,施工方仅提供劳务的承包形式,其中,甲方提供的建筑物资具体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等;而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甲供材”承包方式下建设方所提供物资则仅包括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

“甲供材”在实务中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家层面尚无统一规定,是建筑业中一种广泛存在而又颇具争议的特殊税务难题,本文在此以问答的形式就“甲供材”中的营业税问题做一下初步分析探讨。

1、如何界定税收中的“甲供材”?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承包业务根据工程物资的来源不同可分为甲供物资和乙供物资,这里我们主要来探讨甲供物资中的“甲供材”部分。

从税收角度来界定“甲供材”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在建筑形式上仅适用于不包括装饰劳务在内的建筑业劳务;第二,在物资范围上,仅包括“甲供物资”中“甲供设备”以外的部分;第三,在形式要件上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的范围和内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装饰劳务装饰劳务中甲方供材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主要是甲方为了避免乙方在材料方面以次允好,获取超额利润。

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对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装饰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依据问题应参照执行的政策是《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该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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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作者:栾庆忠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一直是建筑业税收业务的一个热点问题,计税依据、开票金额、会计收入的确定对许多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难点,甲方材料抵顶工程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纳税人也是模糊不清,甚至一些税务专家也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内容的文章,其部分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借此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对“甲供材料”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文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甲方与施工企业签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
第一种,摘录略
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
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1、建筑业一般有两种经营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经营,都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甲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共计100万元,营业税由施工方缴纳。

文章观点是正确的。

2、“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必须一致”,“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开多少票就交多少税”这些观点都是非常片面的。

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无票收入虽然未开票,但是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显然,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就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也是正常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王继德、龙岳辉等权威专家主编的《营业税最新政策解析及案例分析与会计处理》一书对计税营业额做出表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全额征税和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营业额,但同时又存在四类特殊规定,即:差额征税(比如总分包)、溢额征税(甲供材料)、折算、评估,在这几种特殊计税方式下,都存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形。

我们从地方性文件中也可以看出,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比如:《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通地税发[2008]154号)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
供材”,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工程承接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因此,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税收政策的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施工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施工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70万元,并按7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

同时,按1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施工方会计处理不确认甲供材料收入,不存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计入成本的问题。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材料发票30万元和施工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70万元合计1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

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材料发票30万元支出与建筑业发票7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由于30万元材料发票的抬头是甲方,也就不存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认可的可能,税务局必然依法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案例延伸——
1、上述案例中,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方施工方采购,就属于包工包料合同。

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万元。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工程款,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

因此,施工方仍应以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

甲方必须以1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是为施工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施工方并将发票转交给施工方,作为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在实践中,甲方若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材料购进未抵扣进项税额,大都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一般也是认可的,但也不排除让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甲方若属于其他企业,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则有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缴增值税并罚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无明确规定,大家可以参考各自省市的地方性文件,没有地方性文件的省市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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