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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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大集中系统应用推广、随着我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及计算机装备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的管理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计算机应用,保障网络系统和业务数据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提高科技管税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原有《XX 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信息化建设管理需要。结合我局的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税务局总局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管理试行办法》、《XX 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现将原来《办法》修订为《XX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XX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的原则,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进
行。
第三条信息化系统管理含盖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设备及耗材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各科室、分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各部门)。各部门的计算机运用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在局计算机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
规范运作。
第五条我局设立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划、措施,监督、检查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运行情况,传达、协调、制定有关技术和应用
标准。使用计算机的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
应用程序的操作、日常维护及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报告应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XX 市地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内设专职系统维护员职位,负责软件、硬件、数据库和业务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操作员是指经局计算机管理部门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我局计算机系统相关功能的操作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地税局使用计算机的各部门
和全体干部职工(含协管员)。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八条根据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与要求设置计算机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系统维护员负责全局的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各部门指定即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员(信息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对本部门其他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辅导。
第九条XX市地税局专职系统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和本局实际情况,负责对全
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全局计算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配合省、市地方税务局的总体业务目标,制定技术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各部门对单行业务应用软件的维护工作,并为各部门
业务应用软件及基础数据资料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五、保障全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并从技术上指导各部门的计算机
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负责配合组织全局计算机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
兼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
网络设备、杀毒软件及业务软件使用的培训。
八、掌握在用系统的功能、业务处理流程、数据流程及相
关的信息化资源。
九、会同各业务部门制定业务处理流程,对各部门提出的
需求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市局进行联系,向上级
提出研究报告。对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产
品进行跟踪、研究,并报请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全局内推广
十、与银行、电信部门、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等协作
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保证工作渠道的畅通
十一、负责全局计算机数据的监控,提交错误、可疑数据
给相关部门考核十二、妥善保管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数据库管理软件、工具软件的原始盘、系统恢复时使用
备份盘,防止
上述软件损坏或丢失。根据要求做好当日、当月的
备份工作,定期备份在盘上。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将上
述软件转借他人。
第十条XX 市地税局兼职计算机管理人员(信息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助本部门领导和局计算机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部门
运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如:XX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系统共用部分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包
括:日常检查设备、电源及通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接收和备份数据等。
三、协助解决日常工作中由软、硬件故障引起的突发性事
件,保证本部门业务运作的正常进行。
四、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与维护,检查网络状态,
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监测计算机通信线路信
号,保障计算机通信线路安全无故障。
五、根据本部门业务开展的要求,按月提出软件、硬件、
耗材、数据维护等方面需求报告。
六、负责本部门计算机设备报修、报损、报废申请,计算机类
相关耗材的领取、发放等工作。
七、其它经局领导核准的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计算机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要经常了解全局硬件、网络、UPS电源和其它计算机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向领导和上级信息中心汇报。
第十二条除计算机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和兼职计算机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插拔改动设备电源、信号线、网络线等线路,不得拆装修理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第十三条计算机使用部门人员(含协税员)应覆行以下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