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执法人员必看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福建省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规划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不协调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城市进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是规划领域的主要内容,较高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效率可以提高规划方案的执行力度,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由源头管理、审批管理延伸至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直接到验收交付,有效杜绝了违法建设的产生,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本文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作为研究对象,对提高规划执法监察效率的方法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批后管理;网格化监察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过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执法力度低、处罚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城乡规划执法水平和城乡规划工作内容不匹配的现象发生,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方面也缺少专业人才,执法监察能力水平低。
1.2城乡规划自身存在缺陷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复杂多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城乡建设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变化迅速,而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造成城乡总体规划“滞后”城市建设的现象,从而导致城乡建设和商业开发活动中的规划缺位。
另一问题,由于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无不与行政审批相联系,城乡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城乡总体规划干预作用的发挥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
我国《城乡规划法》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造成人民的认识不足,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1.3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低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还是由政府主导的,民众的参与程度比较低,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时候没有充分参考民意,因此也没有预留空间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人民群众对于城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一个可以充分表达的平台。
因此在当社社会提高群众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参与度,对于全面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规划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作 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 据《 城乡规划法》 第6 8 条规定 , 规划执法行政强制 拆除的决定后 ,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
除的, 建设 工程 所在 地县 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府 可
止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 、 控制违法建设扩大,
违法 建 筑 的 ,为 了防止 违法 行 为人 扩 大损 失 、 增
《 城乡规划法》 第6 4 条规定 : “ 未取得建设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或 者 未按 照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继续施工让规划执法人员感到无奈 , 事实上撕毁
封条继续施工行为触犯了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 5 0 条规定 , 属于妨碍公务行为 , 公安机关可 以警
在 建违 法建设 和存量 违法 建筑 , 对存 量 违法 建筑 条 第 1款第 1项规 定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有 权 采
需要在征收中, 通过行政处罚和适 当补助相结合 取以下措施 , 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 逐步消除 , 笔者 之 前 已经发 文 阐述 , 本 文 不再 赘 事项有关的文件 、 资料 , 并进行复制。 建设单位 的 述。 遏制在建违法建设需要用好规划行政强制措 审批文件是否合法、 健全是其进行建设行为的有 施, 规划 行政 强 制措施 的 目的在 于 维护城 乡 规划 效保障 , 规划执法部门在规划执法过程中, 有权
政强制措施 的主体 、 形式 和操作 , 并在此基础上 是一种确保行政调查 的行政强制措施。 提出规划执法 中强制措施彰显效果 的适宜操作 , 2 . 责令停止建设 。《 城乡规划法》 第6 4 条规 以供 地 方政府 依法 治理 违法建 设 时参考 。 定: “ 未 取得 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或 者未 按 照 建 行政 强制 措施 的概述 设 工程 规划许 可 证 的规定 进行建 设 的 , 由县级 以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类型:行政处罚项目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建设部、省建设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执法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负责视违法情节予以具体的行政处罚执法标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什,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当事人;2、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下达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责任: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并有权子以检举。
规划局审查方案要点
规划局审查方案要点规划局审查方案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审查方案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规划的合法性规划的合法性是策划中最关键的一步。
一个合法的方案应该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审查方案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规划者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其次是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指导性文件的要求。
如果方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划要求,必须予以否决。
二、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的科学性是指方案是否符合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在审查方案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规划布局是否合理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交通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等多方面因素。
我们需要审查方案是否符合这些因素,并评估其对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影响。
例如,是否考虑了市民的交通需求和出行习惯,是否既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同时又合理规划生态空间。
2、规划的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城市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技术问题,例如交通流量、建筑安全、水源保护等。
在审查方案时,我们需要检查规划方案对这些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足够,是否可行。
例如,规划的建筑是否满足基本的安全标准,是否充分考虑了地质条件等因素。
三、规划的可持续性城市建设需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在审查方案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城市的规划需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我们需要审查规划方案中所涉及的资源利用是否合理,是否均衡。
例如,是否考虑了水、电等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筑所使用的环保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生态环境是否受到破坏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注重生态环保,我们需要评估规划方案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
例如,是否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会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3、社会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一个可持续的规划方案需要能够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我们需要评估规划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社会需求,这包括市民生活、文化活动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探讨城市规划执法监察人员要具备的素质
由于 目前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将导致更多的流
动人 口进入 武汉 地 区 , 由此导 致 的公 共 服务 质量 下
动人 口管理处 ,配备人员进行居住证制度的处理。 并在全市设置 了相应的电脑、 阅读器等必要的设施
降。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 在统计完相应的 流动人口数量基础上, 政府根据相应的人员进行公 共资源与服务的供给, 以便达到 良好 的公共服务提
主要在于流动人 E l 并没有完全 的领悟到居住证 的
优势之处 . 从而无法主动的提出申请 , 处于被动的
状 态。
( 二) 武汉城 市公共资源和服务不足 武汉地区的公共资源、 服务的供给量的配备最 开始是依据人口进行。一旦暂住证变为居住证 , 将
没有明确的规定。再者就养老保险的问题 , 原户籍
的行为、 特定的发展时期、 工作重点、 战略等差异, 对 人才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在同一个单位里 , 不同
的职务、不同的岗位对人才素质也有不同的要求。
《 流动人 口信息采集表》 。这一种现实与理论的落差
哦, 好多人看见他们就跑……” , 一位 中年男士说得
由于居住证的地区差异性差, 甚至有的地区并 未建立起相应的居住证制度而仍采用暂住证制度, 地区统筹过低 。 导致许多权益的转移接续出现 了问 题。以社会保障中的医保保障为例 , 目前医疗的统 筹问题仍无法得到良好的解决。退休手续在原户籍 地进行办理 , 进入武汉市之后医疗应该如何报销并
供状 态。
中转站 , 主要行使登记功能 , 而并没有管制功能。居
住证 的发展最可行的办法便是进一步剥离依附在 户籍上的基本福利, 将其移到居住证上, 避免特 有
终端。但设备的设置并没有尽到最大的效率利用。
城乡规划执法典型问题的剖析和对策
城乡规划执法典型问题的剖析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城市空间利用的最大化成为各种利益代表竞相追逐的目标。
城市规划作为掌握城市空间资源配置的主体,自然受到来自各方面利益代表的挑战和冲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建行为。
规划执法部门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应对和消除此类现象,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管理措施1.规划执法的常见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情况下,各类建设活动越来越多,各级各部门对城乡规划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严格。
以下列举的是在总结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非常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1.1未批先建有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赶形象、赶进度,存在边批边建或先建后批的现象,在项目获批时,工程主体部分已基本完工或接近于完工。
在日常规划监督检查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出现对已竣工甚至投入使用几年的项目进行补办验线、验收手续的情况,造成了管理局面的被动。
例如某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三期工程,未经规划审批,擅自违法开工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认真进行核实,确定为违法建设。
1.2.未按规划建设改变外装某些建设项目不按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外立面装饰,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或风格色彩等,尤其是一些沿街重要建筑物,私自改变外装后与周围建筑风格不统一,影响了整体的建筑美观。
某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已建建筑物东面、南面、北面悬挂红色亚克力发光字,违法施工。
1.3占用规划绿地某些建设项目在未办理规划景观审批手续或未按照审批的景观规划进行施工,擅自改动沿街规划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建设停车位等。
1.4私自加建有些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在已验收小区内私自加建围墙、停车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或擅自增加建筑物阁楼、顶棚、楼梯等。
这些违法建设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市空间布局及建筑物的立面美观,甚至侵犯了相邻方的利益,有时还会带来一系列民事纠纷和事故隐患,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等因素。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提高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规划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的一系列程序。
二、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以下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的详细图示:1.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划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确认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制定执法计划确认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将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执法时间和执法人员等。
4. 发出执法通知书相关部门将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执法通知书,通知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其整改的期限。
5. 进行现场勘查相关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采集相关证据。
6. 召开听证会如果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违法行为。
7. 下达处罚决定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8. 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如限期整改、缴纳罚款等。
9.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10. 结案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相关部门将结案,结束执法程序。
三、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根据过去一年的数据统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共处理了100起违法行为,其中60起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20起属于违反建造高度限制,10起属于违反用地性质规定,10起属于违反建造外观规定。
以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为例,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违法行为,制定了执法计划,并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了执法通知书。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及计划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及计划2024年个人工作总结及计划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024年是我任职以来的第三年,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我的个人工作目标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和规划。
以下是我对2024年个人工作的总结及计划。
一、2024年个人工作总结今年,我在工作中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应对各种工作挑战,取得了以下成绩:1. 全面提升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今年我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执法技巧和能力。
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案例和实际操作中的总结,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执法操作更加得心应手。
2. 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能力。
我与部门内外的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能够及时处理各类工作事务,为协同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同时,我也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联络和协调,提高了工作效率。
3. 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改进。
在执法工作中,我注重借鉴先进的执法经验和方法,积极推动工作的创新和改进。
通过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我使执法过程更加高效和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 加强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在协助公安部门治安防控工作方面,我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社区和居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我也积极参与,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和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2024年个人工作计划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在以下方面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计划:1. 深入学习法律和相关规定。
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掌握最新的执法政策和法律纪律,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2.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学习先进的执法技术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和能力。
3. 加强与社区和居民的沟通和合作。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最新4篇)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最新4篇)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篇一为不断增强执法的行政意识和能力,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路政站全体干部职工们,充分利用集中学习日和业余时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法制培训考核计划,强化行政主体法制意识,培养实用路政执法人才。
本些培训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培训不但要着眼于理论学习,更注重联系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灵活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专业法律、法律、规章知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本系统内贯彻执行的专业知识。
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
二、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要掌握的公用知识。
通过培训学习,将由该站业务骨干进行拟题出卷考试,考试成绩将与年终考核评比进行挂钩。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篇二1、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我是从去年7月开始备考的,当时有些前辈说,教材不必看,太浪费时间,多看几遍法条即可;也有些前辈说,教材必须看,有利于掌握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
我本科专业是英语,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就我本人而言,当然希望看教材,可是法条也很重要,想要都看又怕时间安排不过来。
结果,我看一周的教材,觉得进度太慢,着急到时可能没有时间看法条,于是又丢开教材看法条,看了一段时间,又觉得在“茫茫法海”中找不着北,许多法条还看不懂。
就这样,我在决定看教材还是看法条方面浪费了一些宝贵时间。
最后,我决定,看教材时同时结合书上的重点法条,并配合做同步练习。
这样虽然仅有时间将教材和重点法条认真看一遍,但实际上相当于将重点法条过了三遍,因为重点法条在教材中已看了一遍,在法条书中又看一遍,做同步练习时还会加深一遍记忆,同时,知识框架的记忆也未中断。
现在想来这个方法还是比较适合自己的。
2、安排好阅读的顺序我是按教材的顺序阅读的,从第一卷到第二卷再到第三卷,等到三个月备考时间临近结束之前才发现第一卷(即法理、法制史、三国等)知识已差不多忘光了,于是我将最后十天用来将第一卷重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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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廉洁、公正、合理、合法.第三条立案:(1)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对发现或接到各种渠道反映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前往现场勘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迅速查处。
(2)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施工。
(3)经初步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立即立案并深入调查。
立案应按规定填写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转局法制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四条调查取证:(1)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笔录要真实全面。
如有必要,应对违法建设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
(2)现场勘察内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全称、详细地址,现场标绘违法建设平面位置示意图(1/1000地形图),并标清每栋违法建设层数、高度、长、宽、建筑面积、工程进度等。
(3)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初步核审对规划、交通、市容、绿化、市政、文物、消防、环境保护及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并按规定填写处罚审批表,报局法制室核审。
第五条核审调查的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室进行书面核审。
局法制室应依据《建设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核审意见。
第六条告知、听证局法制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向违法当事人下达告知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
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规划监察执法程序
规划监察执法程序
一、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
其他许可证、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
(1)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2、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出罚款通知书交付当事人
3、使用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处罚收据和扣物收据
三、一般程序
1、等级立案
2、调查取证
(1)调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4)当事人的辩解意见书
(5)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程序)
4、处罚决定告知即填写违法(章)处罚决定书
5、送达即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字后收回回执
6、行政复议: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需要复议的,将有关材料包送复议机关复议
7、执行:由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执行
8、强制执行: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陕西省规划管理条例》
6、《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7、《建设部建议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
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度
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度第一篇: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度规划执法大队工作制度城管规划执法职权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本辖区内(除市级城管部门负责区域)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方面行使下列职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划分规划大队负责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并对三个镇的业务指导,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工作。
规划大队负责市区内(八个办事处范围)的违法建设巡查,三个镇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巡查监管。
二、巡查工作制度每月每周由大队长下达巡查任务及重点部位的巡查要求(要有文字材料)。
规划执法大队及各镇城管中队要认真执行并做好落实情况记录。
(一)巡查方式要求巡查采用对巡查区域进行全面巡查、针对性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等方式。
应当每周对辖区内进行两次以上巡查,对重点建设地段及违法案件高发区要坚持不定期经常巡查。
(二)巡查日志、台账1、巡查日志、台账做到每日责任制,当日的巡查日志、台账必须当日填写完成,发现问题当日上报;2、巡查人员日常巡查时,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制式版),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建设单位、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3、制定巡查责任负责人,巡查责任人要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纪录,填写巡查台账(制式版)。
巡查台账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有无移送案件情况等内容。
4、巡查日志、台账应做到一周一汇总,一月一总结,每三月进行统一核查,由专人负责在每月3日前做好上月日常巡查日志、台账等记录的整理存放,切实保证巡查记录的完整。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划执法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的程序,并通过图示的方式进行展示。
二、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1. 规划执法程序概述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规划违法行为查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和复议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
2. 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是城市规划执法的起点,主要通过巡查、举报、监测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图示中可以展示巡查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巡查的场景,同时标注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3. 立案立案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登记的程序。
图示中可以展示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进行立案登记。
4.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的程序。
图示中可以展示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筑或区域,进行现场勘查、拍照、采集证据等工作。
5. 听证听证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环节。
图示中可以展示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交流和辩论的场景。
6. 处罚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的程序。
图示中可以展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措施的场景。
7. 复议复议是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进行复议的程序。
图示中可以展示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交复议申请,并进行复议听证的场景。
三、总结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是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通过本文中的图示展示,可以清晰地了解城市规划执法的程序流程,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城市规划工作,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城市规划中,规划执法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的程序,并通过图示形式展示。
二、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1. 规划执法程序概述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规划执法立案、执法调查、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监督检查。
2. 规划执法立案规划执法立案是指接收并登记规划违法案件,确定执法主体,并开展执法调查的程序。
立案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相关文件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文件夹图标表示。
3. 执法调查执法调查是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走访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采集证据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放大镜图标表示。
4. 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认定是根据执法调查的结果,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后果,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认定结果需要经过执法主体的审核和审批。
图示中可用一个判决书图标表示。
5.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和纪律。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执法人员写罚单的图标表示。
6.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规划执法的有效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强制拆除、封堵、查封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铁锤图标表示。
7.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规划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严肃和有效。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等方式。
图示中可用一个放大镜和一个勾选框图标表示。
三、总结以上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的标准格式文本,并通过图示形式展示了各个步骤的流程和相关图标。
规划执法程序的严谨执行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如何做好规划执法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规划执法管理工作通过在城乡规划局的学习锻炼,时间虽短,但收获却很大,尤其是在规划执法工作方面,可以说是受益匪浅.执法是一门工作,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
如何既讲原则,又做到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人情味,我认为这是新形势下值得每一个执法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下面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如何做好规划执法管理工作。
规划执法管理工作包括:违法建设查处和规划批后管理两大项。
违法建设查处就是指对未给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检查处理。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管理。
简单通俗的说就是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怎样批,就怎样建,批圆的建圆的,批方的建方的。
听起来这两项工作很简单,但是其作用却相当重要,如果工作不到位,依法建设就很难落实,再美好的规划蓝图也很难实现。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和批后管理工作的地位及作用。
各类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和批后管理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这两项工作关系到规划的具体落实。
因为再好的规划,如果不依法建设,那么精品规划有可能成为废品。
因为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违法建设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违法建设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二是规划执法管理工作关系到规划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现在我们经常说依法审批,依法建设。
依法审批好说,就是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规范进行审批。
不符合法律,技术规范就不批,就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里。
一旦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样建,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主动权就掌握到了建设单位手里,怎样才能规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我国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本文将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
一、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城市规划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核心工作之一,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才能正确指导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
他们需要熟悉《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等法规,深入了解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规划编制和实施流程,以及城市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工作人员才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熟悉《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深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规律,掌握市场调控政策,及时预判市场变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只有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农村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农村建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他们需要熟悉《农村危房改造条例》、《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深入了解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政策举措,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乡村建设全面发展。
只有依法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才能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
四、建筑施工与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建筑施工与质量监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他们需要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等法规,深入了解建筑施工与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
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这里所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是指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包括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等。
这里所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指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土地利用、建筑布局、交通规划等方面,对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城市建设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城市规划执法程序。
二、城市规划执法程序图示1. 规划执法程序概述城市规划执法程序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的一系列程序,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现、调查取证、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市规划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
2. 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群众举报、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3.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了解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示证件,进入违法地点进行勘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照片或视频,采集相关样品等。
同时,还可以调取相关部门的资料和证据,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准确。
4. 违法行为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执法人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违法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文件,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责令整改一旦违法行为被认定,执法人员会向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该通知书会明确违法行为的内容、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信息,并要求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6. 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强制拆除等,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7. 处罚结果的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部门会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示的形式可以是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8. 违法行为的复查和复议如果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查或者复议。
复查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复议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对本⾏政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监检查;对建设单位或者个⼈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为进⾏查处。
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杏。
其内容包括:
(1)验证有关⼟地使⽤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弄虚作假;
(2)复验建设⽤地坐标、⾯积等与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
(3)对已领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程,履⾏验线⼿续,检查其坐标、标⾼、平⾯布局等是否与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相符;
建设⼯:程竣⼯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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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人员必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湖北省制订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规划执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条款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二、法条内涵(一)、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明确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中文的语言成份分析,该法条规定的“主语”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法条上下文对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法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非法收入、罚款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责任主体应是违法行为人;在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归属于所有者、管理者承担时,如所有者、管理者雇请、同意行为人实施或约定实施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归所有人、管理人的,应以所有者、管理者为责任者。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当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
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二)、该法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形是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对正在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俗称“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
如已建设完毕,“责令停止建设”就没有必要了。
因此,这是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处置规定要求。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法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执法难度的加大。
第二种情形是情节较轻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情节较轻的标准是“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来看,可以是正在建设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已建设完工的违法建筑。
通过改正,可以达到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这类违法建设行为在改正后,违法行为人应没有非法利益可得。
法律规定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的罚款。
第三种情形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无法改正,一般是在于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但也可能存在尚未完成的违法建设,如高层建筑中底层违法而工程已建至高层。
法律责任规定为“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法条中相关内容的理解: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含的法律属性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的必需具备的法定凭证。
取得该证的条件有二个:一是符合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种类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前者是后者必须遵循的依据,后者必须符合前者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是否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二是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的必须资料。
《城乡规划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如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要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必要时还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掌握城乡规划具体落实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凭证,也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据进行建设的唯一法定凭证。
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更严重的后果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失去控制,最终导致建设的无序、规划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执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认定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仅仅只看违法建设行为的表面,而是要看到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
2、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机关在查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能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时,必须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这种措施不要求查清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只要当事人可能存在就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在发现违法建设时,让违法建设者及时停止建设,不仅有益于执法效果,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和谐3限期改正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首先应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违法状态继续存在。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而又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情形或判断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
但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精神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改正措施应是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违法建设者的法律责任,后文的限期改正也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强制性约束要求。
(2).改正措施应是不影响总体的执行而进行局部或部分的改造。
改正,是指对错了的进行修正,但大体还是正确的情形。
结合执法实际,笔者认为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查获时只建基础部分或墙体建造较低,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根据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修正,达到符合规划要求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正在超宽建基础、挑阳台,正在楼顶超建、搭建简易房(棚)等;改变外立面颜色,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协调的;房屋装修过程改变外立面,如开门窗。
(3)改正措施应是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做到的。
4、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或判断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
但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精神分析,笔者归纳出以下原则:一是严重违反规划许可条件。
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
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也可认定无法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实质上就是违反规划许可条件。
二是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如城市道路(包括里弄)、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内河河道等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被侵占建设的。
三是恶意进行违法建设。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具体标准如下:(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根据湖北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的有关的规定,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照以下规定累进计算:A: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B: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C: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D: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它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单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根据根据湖北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的有关的规定,,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A: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B: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C: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需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