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新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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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标的物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 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标的物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 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 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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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孳息归属
【考查要点1】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没有例 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 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总结:基本规则——一交三转四例外
所有权的移转——例外包括:所有权保留 、不动产
交付 风险负担的移转——例外包括: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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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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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 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 14条)
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⑤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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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5条)
【考查要点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考查要点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 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查要点3】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都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
第七章合同法分则.pptx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 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
物的使用费。
• (二) 样品买卖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由乙承担。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 效?为什么?
• 合同无效。 •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
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 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 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 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 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 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 转移。
• 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 责?为什么?
• 损失由乙承担。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 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 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培训课件》PPT课件(带附加条款)
《合同法培训课件》PPT课件合同法培训课件PPT课件目录一、合同法概述1. 合同的定义和特点2. 合同的分类3. 合同的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订立2. 合同的要件3. 合同的形式4. 合同的生效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2. 合同履行的内容3.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2. 合同的解除3. 合同解除的后果五、合同的转让和终止1. 合同的转让2. 合同的终止3. 合同终止的效力六、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认定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七、合同纠纷的解决1. 协商解决2. 调解解决3. 仲裁解决4. 诉讼解决八、特殊合同类型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3. 承揽合同4. 技术合同九、国际合同法简介1. 国际合同法的概念2.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注意:以上仅为合同法培训课件PPT课件的内容概览,实际课件中每个章节会包含详细的内容、案例分析、图表演示等。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 国际贸易合同增加条款:贸易术语:明确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Incoterms)中规定的具体贸易术语,以确定交货、运输、保险和费用分担的责任。
货币和支付:约定交易货币以及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电汇等,并规定支付的时间和条件。
税收和关税:明确双方在各自国家内承担的税收和关税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跨境税务问题。
2. 技术服务合同增加条款:技术规格:详细描述服务的技术规格、性能标准和验收标准。
知识产权:明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
保密协议:规定双方对于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3. 房地产租赁合同增加条款:维修和保养:明确租赁期间维修和保养的责任和义务。
租金调整:约定租金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拆迁补偿:如果租赁物业面临拆迁,应约定相应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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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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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 • 1、基于行为 • (1)受益人行为 • (2)受害人行为 • (3)第三人行为 • 2、基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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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 ―――无合法根据,一方受损,另一方受
益 一、构成要件 • 1、一方获得利益 • 2、他方受到损失 •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 4、无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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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 (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产生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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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知义务 • 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给本人之外,均应
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 应听候本人指示。 • 3、报告、计算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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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利 •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
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必要费用
及其利息。 •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债务时,本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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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 • (1)不安抗辩权出卖人有解除权。 • (3)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 (4)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 (5)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 (6)承揽人擅自转包的,定作人有解除权。 • 3、明令不得解除 • 保险人。
合同法分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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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相对性规则 (一)若干实证 • 1、涉他合同 • 第三人代为清偿 与 第三人代为受领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四) 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
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
为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作为典
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就买卖合同
的有偿性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其他类型的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八)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 用的方式。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 转帐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 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 或验货付款。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 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有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或未有特别的交易惯
例时,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
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
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
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
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
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
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三)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
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 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 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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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 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 人。
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以 下内容:
1.依约检验义务。
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接受标的物未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 出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当 事人所约定的保障义务人认真履行义务, 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合同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 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是诉 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的条款。当事人在 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方 法。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则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法院审理解决。 在国际买卖中,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争议 解决方法的同时,还应约定解决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其他条款,比如保险条款、风险条款、法 律适用条款等。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 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合同法
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
交付标的物或者交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合同的履行,最终将合同标 的物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二) 买卖合同是须支付对价的有偿 合同 这一特征表明买卖合同是双务、对价合同。
(三)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性合同”或“实践性合同”,
最新《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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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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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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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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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分则)》课件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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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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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负担。一般采交付主义,但合 同若未生效,则由出卖人承担。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 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133条)
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除 外。(动产交付时转移,不动产登 记时转移)
特例:所有权保留。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 担(142条)
一般看是否交付;另有规定、约 定除外。(如144条,货交承运人的,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三)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163条)
——本科系列教学课件
《合同法分论》课件
2017年7月备课
合同法分则
重点: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第一章 买卖合同(计46条)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两种立法例: (1)是买卖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实物 买卖) (英美法) (2)是买卖财产权的合同。(实物与权 利) (大陆法) (3)中国合同法: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130条)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特约;(167条)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价款
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 可解除合同。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标的物与 样品相同,出卖人仍应保证交 付标的物达到通常标准。 (169条)
三、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 可补充;交易习惯;出卖人确定;通知 买受人。
(二)买受人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买受人: 1、监护人; 2、受托人; 3、拍卖人; 4、公务员及其近亲属(本人依职
权出售的); 5、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
交易。
三、买卖的标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货物。 《德国民法典》:物、权利、其他标的。 《瑞士民法典》:物,包括动产、不动 产。 《中国合同法》:物,不含无体标的。 后者通过转让,如专利权。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种类物。 现存物、未来物。
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
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
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 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 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 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为什么?
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 产生的归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对主物与从物的效力 (164条)
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 2、对数物的效力(165条) 看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一物与数物分 离价值受损害否。 3、分批交付时的解除(166条) 看依存关系。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习题:
周某将自已所有的一台电脑卖给刘某。 二人共同协商卖价是5000元。刘某当即向 周某交付预付款3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 第七天刘某付清1500元后,把电脑拿走。 不料,第五天时电脑在雷击中遭受毁坏。 刘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周某归还3500 元,周某认为电脑已归刘某,根本不同意 归还3500元,而且还要求刘某付清余款 1500元,刘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
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 1、标的物; 2、数量; 3、质量;(推定规则:61条、62
条第1项)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1条、62条第3、 4、5项141条第2款、第160条、161条)
5、价款; (159条) 6、违约责任;(第七章、第九章) 7、包装方式; (156条) 8、检验标准和方法; (61条、 157条、158条) 9、结算方式; (61条)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61条)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53条、111条、 112条)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条、151条、 152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136条) 5、履行附随义务。(119条)
特征:(1)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 买人三方当事人;(2)公开竞价,价高 者得;(一般从低到高,荷兰例外)(3) 现场成交。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 2、应买的表示。 3、卖定的表示。
六、互易合同
适用民间小额贸易、边境贸易。 当事人义务: 1、互相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 有权; 2、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3、若需要,补足价金。
案例分析: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 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 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 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 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 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 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 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
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 (卖方、买方)
(一)出卖人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所有权人; 2、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 4、法定优先权人; 5、行纪人; 6、人民法院。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价款数额的确定; (2)价款的支付时间; (3)价款的支付地点; (4)价款的支付方式。 2、受领标的物。 3、检验与通知义务。(158条:约定;合 理期间;2年;质量保证期)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移、风险负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