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善始善终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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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11.17•【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施行日期】198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所),各局,中央在沪单位,驻沪部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1980)75号、(1984)44号、(1987)7号及沪府(1987)84号、沪府办发(1988)47号等有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必须坚持“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

凡经落实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批准落实政策的私房,均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归口负责落实。

为了顺利地完成“文革”前错改私房和代管房等落政任务,认真做好归口落实工作。

特对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经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核批准,需落实政策的私房,均由房屋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通知单位归口落实。

二、归口的原则:单位使用的,通知现使用单位归口落实;职工(承租人)使用的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归口落实;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长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长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次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多子女的以此类推。

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归口,按原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无归属的由私房所在区落政办负责落实。

三、单位在接到归口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落实。

需腾退住房的,要积极筹措房源抓紧动迁;需经济补偿的,按规定进行补偿;需安排房主住房的,及时给予安置;其他按规定应予落实的工作,都应抓紧落实。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9.16
【实施日期】198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9月16日)
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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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

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

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为继续认真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和《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范围:第一条下列情况的房产属于落实政策范围;(一)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郊县土地改革开始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被没收、征收的私房。

(二)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有私改遗留问题的私房。

(三)产权人在房屋代管时已具备华侨身份的,在城镇被代管的私房。

以上三项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第二条对第一条落实私房政策产权人的身份认定,由区、县侨务部门按照市侨务办公室的要求,核实产权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或向有关方面调查取证加以认定。

二、土改房产遗留问题第三条关于计算本市郊县土地改革开始时间。

凡土地改革时隶属本市郊县的吴淞、新市、江湾、大场、真如、新泾、龙华、杨思、洋泾、高桥等,以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郊县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时间为准;凡土地改革时隶属江苏、浙江两省以后划入本市郊县的,以一九五 年十一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凡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予发还产权,采取腾退或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对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酌情腾退一部分自住房给产权人。

第五条土改中已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原则上用经济补偿办法处理。

必须腾退原房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先帮助农民建好房,不得因退房造成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的困难。

三、私改房产遗留问题第六条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华侨私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一)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三)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四)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五)原是房主自住后因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需要使用而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一九五八年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企业、事业单位租用的房屋不属于动员出租房屋);(六)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1.11.26•【文号】[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8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一件大事。

中共中央1978年3号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上海市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房源和资金,做了大量工作,已落实华侨私房户的87%,面积的52%。

现将他们的经验转发,供各地参照。

望各地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附: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一)“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本市华侨(包括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下同)私房受冲击、被挤占的情况比较严重。

华侨自住私房受冲击的有1234户、使用面积177094平方米。

中共中央1978年3号文件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房管部门和侨务部门紧密配合,抓紧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有一定的进展。

至1981年第三季度,已有1079户部分或全部得到了落实,使用面积9236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2.15%。

一般做法是:一、退还原房。

动员占用私房的单位退还或动迁住户腾空,将私房归还房主,使政策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落实。

这是落实政策的主要形式。

几年来,原房全部退还和部分退还的,占应落实政策面积的40%以上。

二、折价收购。

在房主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住房作了妥善安排后将私房折价收购,也是落实政策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一定要坚持房主真正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也可按此办理。

三、各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文革产”的扫尾工作和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代管房产的清理。

要掌握基本情况(包括代管对象、代管房的变化、申请人身份等),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

四、各大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包括宗教房产)的处理任务还很重。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并保证必要的办事人员和经费。

已基本完成处理任务的城镇,也要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扫尾工作,并把少数留下的问题转到正常工作去解决。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图文稿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图文稿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来源:2003年03月20日10:01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间长,房产变化大,情况较复杂,政策性强,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落政工作有一定难度。

为此,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落政工作的领导,各委、办、局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私房落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处理好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1964〕第21号)、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第87号)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

凡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范围,应予落实政策: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产权人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3、改造起点以下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含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前已按“两个”无起点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4、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5、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后改造的属非建制集镇的房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质量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7.31
•【字号】沪府办〔2024〕43号
•【施行日期】2024.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沪府办〔202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整合设立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保留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杰副市长
副组长:庄木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倪俊南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钱明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潘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曹洁市高院副院长
胡春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裘文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韬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敏市商务委副主任
黄红市科委副主任
蔡田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俊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
刘斌市交通委副主任
虞涛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益洋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夏新生上海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倪俊南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上海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来源:2003年03月20日10:01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间长,房产变化大,情况较复杂,政策性强,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落政工作有一定难度。

为此,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落政工作的领导,各委、办、局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私房落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处理好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1964〕第21号)、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第87号)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

凡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范围,应予落实政策: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产权人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3、改造起点以下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含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前已按“两个”无起点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4、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5、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后改造的属非建制集镇的房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4.24施行日期1988.06.01文号沪府发[1988]3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城镇私有房屋,加强对私有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人,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属镇以及非县属镇的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以下简称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和下属房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单位应配合协助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

第四条危险房屋分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整幢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顶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沪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2.04•【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32号•【施行日期】199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32号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管局(发至各办事处、房管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处理时务必把情况调查清楚,做好工作,请区局分管领导严格把好审批关,以免发生新的矛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四日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自市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市房管局沪府私房落政(88)发字第53号以及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88)47号、沪府办发(91)28号三个文件先后下达后,在贯彻执行中,对“文革”产以及错改造房主陆续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后,按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中原承租户已变换,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私房(以下简称“私房落政代经产”),共有房主1846户,承租人2997户,房屋建筑面积71990平方米。

几年来,因承租人解困、房屋空出、房屋拆除、国家收购等原因,截止今年3月底,按规定已撤销代为经租管理的有房主355户,承租人482户,房屋建筑面积12580平方米。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情况,为了有条件的逐步将私房落政代经产发还给房主自管,经研究,除原有规定外,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私房落政代经产,在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房主要求自行管理,应由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审核批准,可以撤销代为经租管理,发还给房主自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项重要⼯作。

做好这项⼯作,对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作出规划,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处理国民党军政⼈员出⾛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些⼈的住房问题。

少数知名爱国⼈⼠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

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央书记处、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下发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量⼯作,在国内外产⽣了良好的影响。

为了继续做好这项⼯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由产权⼈提出申请。

产权⼈提出申请时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

⼆、对属于应落实政策的⼟地改⾰中在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如房屋不只⼀处或⼀处⾯积较⼤的,可酌情腾退⼀部分⾃住房给产权⼈。

三、进⾏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份的私房。

属于按照中办发<1984>44号⽂件有关政策规定,确系错改造的,应撤销改造。

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已具备华侨⾝份的私房。

处理代管华侨私房时,对原⾃住房,如产权⼈确需回国居住,经所在地⼈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住房不只⼀处(包括在同⼀城市或不同城市)或⼀处⾯积较⼤的,经批准可腾退⼀处或其中⼀部分给产权⼈居住。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房管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

“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

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

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

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

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4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0•【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9]发字第12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99]第12号各区私房落政办: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的公有住房的回收工作,应严格执行沪委(1981)32号文“房主收回私房或另行安排住房后,应将以前配给他们的居住房屋退出,退出的住房仍应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的规定。

鉴于原配给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的公有住房至今尚未收回,相隔时间长,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回收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做法通知如下:1、按市私房落政(1994)第50号文《关于重申做好私房落政后应回收原配过渡房注记的通知》精神,会同区房管局严格控制,防止发生该类房屋差价调房和出售,给回收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2、私房落政后,业主家庭人口变化而住房困难,确实难以退出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区落政办复核报市落政办批准,其原配给的公有住房可按所在地的市场价的八五折计价,有偿转让给现使用者正式租赁使用。

3、回收的房源落政难以使用的,区落政办报经我办批准,可委托区房管局有关单位转让,回笼资金按70%的比例留存区局,作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及代管房产的经费,30%的资金上缴市落政办,作为落政专用资金。

4、对无理强占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做工作仍拒退的,诉法院处理。

5、原配公有住房系新里以下的旧房,在市政建设、改造、开发中被拆除的,除对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继续追缴外,要做好注记,予以注销。

6、在诉请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如落政私房与应回收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的,落政私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将原配公有住房手续等资料移交应回收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由该区房管局诉请法院处理。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1•【字号】沪委办[1986]4号•【施行日期】198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沪委办[1986]4号)各区、县、局,各部、委、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月21日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下达后,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先后三次作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抓紧结束“文革”挤占华侨私房落实政策的扫尾工作,做到善始善终。

对于历史遗留华侨房产的处理问题,责成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侨办和市房管局提出贯彻意见。

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据初步调查,全市需要落实“文革”前私房政策,包括土改和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房产以及代管房产等共一万三千零四十五户,建筑面积二百四十三万六千平方米(市区六千一百户,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平方米,郊县六千九百四十五户,一百零八万一千平方米)。

在上述历史遗留房产中,属于中办发(1984)44号文范围的华侨房产计三千五百九十户,一百五十四万五千平方米。

根据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5.12.20•【字号】沪府私房落政[85]发字第70号、沪房[85]产字发第444号•【施行日期】198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85]发字第70号沪房[85]产字发第444号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区房产管理局、县房管所、区房产经营公司(发至房管所):为了贯彻国发(1983)139号文《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城住字(85)87号文《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规定,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市委负责同志在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在抓紧完成“文革”中挤占、没收私房扫尾任务的同时,认真做好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准备工作。

现对房产资料清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配备人员力量。

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为了及早做好资料清理工作,希望各区、县落政办,房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根据任务大小相应配备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开展工作。

二、按时完成任务。

资料的清查必须按户建卡,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无差错,无遗漏,力争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前保质保量完成清查整理任务。

一般采取先内查后外调的办法,以房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为基础进行复查,结合外调资料,按照已经发下的调查表,逐项填写,每表一式三份。

在清查工作的步骤上,可掌握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私改产和代管产中,属于华侨和重点对象、原业主的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以及来信来访要求发还房产的予以先行调查清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4.07.06•【字号】沪府侨办[1984]第137号•【施行日期】198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沪府侨办[1984]第137号)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侨办: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抓紧清退十年内乱期间被挤占华侨私房的工作中,遇到所谓“国内无人”问题,工作难以开展。

据各区反映,全市有所谓“国内无人”房产二十五户,二千九百零五平方米使用面积,分布在徐汇、静安、卢湾、长宁、黄浦、南市、虹口、杨浦等八个区。

对这部分华侨房产如何落实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经初步了解,上述所谓“国内无人”房产,大致有这样一些情况: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目前情况不明,但在本市有明确的房屋代管人、原私房上交人或原居住人;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现在被委托的房产代理人去世或出境的,没有联系;有的是业主在私房被挤占后批准出境的,目前没有来沪办理落实政策的手续;有的是业主在外有详细地址,但无人通知业主,等等。

我们认为,抓紧处理这些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同样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组成部分。

如迟迟不予处理,将会造成“没有落实政策”的错觉。

为了贯彻党的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方针,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妥善处理好这部分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一、凡在国内有私房原代管人的,以及没收、挤占私房时有经手上交人的,可将房屋发还给他们代管或看管;没收、挤占私房时,原居住人是业主的亲属或代理人子女的,现在仍可发还他们居住。

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在发还代管、看管或居住时,要对他们明确宣布:私房业主原来的户名不变;由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租金,暂不结算;不得将房屋出售或出租,也不准房屋交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沪府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沪府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现就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能网办、尽量网办”“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优化事项办理模式,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下沉基层办理,实现“两个集中”(企业事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集中),打造扁平化、便捷化政务服务模式,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办、就近办,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2021年6月底前,实现本年度首批135项事项优化落地;2021年底前,新增一批事项优化办理模式,基本完成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工作。

二、优化模式内容(一)深化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

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或补正申请材料,市级业务部门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原办理渠道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予以阶段性保留。

(二)下放基层实施除涉及跨区、确需全市统筹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并明确事项下放后的承接部门、具体下放内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3.01.20•【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3]第1号•【施行日期】198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83]第1号各区县局私房落政、侨务和房地部门:去年十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82)38号文转发了《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要求各省市抓紧落实好华侨私房政策,至迟在一九八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

这三个文件,均已经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审阅批准。

市委已将38号文印发至县团级,同时在《上海工作》全文刊登,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为便于有关落政机构工作同志领会与掌握政策,现将三个文件之一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员迁让暂行规定》(沪府发(1982)98号)一起贯彻执行。

清退十年内乱期间被挤占的华侨房产,是拨乱反正落实侨务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央和市委三令五申,多次下达文件,严肃指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不能就事论事地看待这个问题,而要提高到党的侨务工作根本方针上来认识。

因此,是否坚决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实质上是在政治上是不是同中央保持一致的大问题。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人民日报以《加快落实华侨房产政策的步伐》为题,发表了短评。

短评指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华侨房屋,历来采取保护政策”,“有落实华侨房产政策任务的单位,对安排现住户的住房,退还占住的华侨房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住华侨私房的共产党员、各级党政军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执行党的政策,带头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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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善始善终
处理好“文革”产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
【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5]发字第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善
始善终处理好“文革”产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通知
(沪府私房落政[1995]发字第23号)
各区、县私房落政办:
全市“文革”冲击、挤占私房(简称“文革”产,下同)落政工作1991年已结束,个别未了问题已转入日常工作。

错改房的还产、腾退工作也已基本完成,进入扫尾阶段。

今后,市落政办将着重抓好原去台人员(包括华侨)代管房产的清理、处理,抓好市领导交办件的处理以及落政房源的清理和日常的使用管理,抓好具有普遍性的落政疑难问题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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