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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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职责与分工
3.1 安环部
3.1.1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制造部
3.2.1负责用电日常管理。
3.2.2指导各部门、车间临时用电设备运行和检修中的技术问题。
3.3各部门、车间
负责所在单位用电安全工作,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供用电管理
4.1.1凡在公司区域内临时用电如:临时排风扇、检修电焊机、切割机、临时照明、土建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技改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4.1.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
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4.1.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由制造部供电单位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制造部供电单位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1.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
4.1.5电工组配接后,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1.6 施工现场的线路,开关箱应经常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维修时必须切断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并挂牌示警,严禁带电作业。
4.2申请、审批、接电及拆除
4.2.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单位负责人填写,经部门、车间审核后,报制造部电气管理负责人审批,电工组负责配接。
4.2.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主管,由电工组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4.2.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电工作业前,用电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4.2.4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4.4作业许可证管理
4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用电单位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4.4.2 用电单位须每季度将使用完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送交安环部备案,以便登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4.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代签,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4.4对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4.4.5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
5、安全规定
5.1 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源侧及操作处均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电器,电源总开关处应装设电流型触电保安器或漏电开关,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5.2 临时用电开关箱安装的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
5.3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规格符合要求的坚韧皮线,刀闸、开关等电器设备严禁裸露导电部分。
5.4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悬空架设,不得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高温物体上。
5.5临时线路所接的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加装接地线。
5.6临时线路靠近高、低压线路时,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7工作间断离开时,必须切断总电源,挂上标示牌,再次送电时,应先检查线路是否完好。
5.8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9.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9.2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户内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线路不得低于3.5米,横穿马路的线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9.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9.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5.9.5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9.6 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5.10 技改或土建施工场地要单独设置开关箱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5.10.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装设在潮湿、液体飞溅、热源烘烤、强烈振动的场所,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检修的物品。
5.10.3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要端正、牢固。
5.10.4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安装要牢固,接线要规范,电器元件完好无损,并有接零装置。
5.10.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进行。
6、考核
6.1不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或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私拉乱接用电的,对当事人处罚款50-200元;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的责任部门处罚款50-500元;
6.2用电结束后没及时按要求拆除的,对责任人或部门处罚款50-200元;
6.3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追加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8、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如有争议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