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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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各单位及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需用电部门持有关证明到电气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电气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部门领导或主管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电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联由电气部门留存;
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用火许可证,然后再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时限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致。
第五条临时用电的管理由电气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的完好。
第六条对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进行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应进行计量管理。
第七条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电气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予以停止供电。
第八条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电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气主管部门专业人员负责操作;
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4、临时线架空时,施工区域内部的低于2.5米,跨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必须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3米;
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 伏;
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电气主管部门予以停止供电。
第九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单位负责,并酌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