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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困惑朝鲜族跨国流动与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边境地区为例

流动的困惑朝鲜族跨国流动与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边境地区为例

参考内容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中国吉林省东部,是中国的朝鲜族主要聚居地。这里 不仅有丰富的自然风光,更有独特的朝鲜族民俗文化,具有极大的旅游开发潜力。 本次演示将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民俗旅游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俗旅游 资源
1、朝鲜族文化
朝鲜族文化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特色,包括朝鲜族饮食、 服饰、音乐、舞蹈、民俗节庆等。这些文化元素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民俗旅 游提供了丰富的内容。
三、应对策略与建议
面对朝鲜族跨国流动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政府、社会各界应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边境地区的和谐发展。
1、加强政策引导,规范跨国流动。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 和规范朝鲜族人口的跨国流动。在劳务输出方面,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提高输出 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在留学方面,完善留学生管理制度,鼓励优秀人才留居当地 并为祖国建设服务。
2、跨国犯罪问题。随着朝鲜族人口的跨国流动,边境地区的犯罪问题也日 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跨国流动的机会进行非法活动,如偷渡、走私、 贩毒等。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当地的社会安全,也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3、文化冲突与认同问题。朝鲜族人口的跨国流动不仅带来了人口结构的变 化,也带来了文化冲突和认同问题。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如何保持和传承本民 族的文化传统,同时与其他文化和谐共处,是一个值得的问题。此外,跨国流动 还可能影响朝鲜族民众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对民族团结的重视程度。
这种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挑战和困惑。本次演示以延边 朝鲜族自治州边境地区为例,探讨朝鲜族跨国流动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一、朝鲜族跨国流动概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中国东北部,与朝鲜半岛接壤。该地区具有悠久的朝 鲜族文化历史和独特的地理优势。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调 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朝鲜族人口跨国流动呈现出新的特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12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自治州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改变粗放型生态经营方式,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发改、国土、水利、农业、畜牧、住建、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会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是 20 0 0年 3 月九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立法法》 中关
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 立法法》 5条规定 ‘ 第 l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 法活动。 3 ”第 4条规定 ‘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 , 列 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证会 、 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至此 , ” 我国的立法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 , 立法听证已在越来越多 的地方立法中举行 , 内 容涉及城市建设 、 市场物业管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拆迁管理 办法 、 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如 2 0 年 l 月南京市人 大常 00 0
作为司法审判活 动的必经程序 , 称为“ 司法听证’ 后来进入行 ’ , 政和立法领域 , 称为行政听证 、 立法 听证 。 立法听证是立法 主 体在立法活动中 , 进行有关涉及到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益 的立法时 , 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 的机会 , 立法主体听取
二、 延边州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法 的现状 及 问题
了《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保护和发展
朝鲜族 用品生产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
提 出比较符合各方利益需求 、 合理平衡各方利 益的法律草案 审议过程的一种程序 。 我 国宪法明确规定人 民通过各种形 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 、 文化 、 社会事务 , 这是公民 通过 听证参与立法的宪法依据 。 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级自然保护区.doc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级自然保护区.doc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条例修改依据和参考资料
删除的内容:阴影灰框;“备注”栏:修改的注解;
条款号、文件名、增加的内容:黑体字;
正文:仿宋国标小四号字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修改依据和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增加
第一条为保
第一条 为加
护、发展和合理开 强保护、发展和合
发利用长白松(俗 理开发利用 管理
制保护区的建设 规划,经州人民政 府批准后报省人 民政府备案,并纳 入州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的投资 计划,并组织实 施。
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旅游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履行 长白松保护的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需变更,必须经原 区,位于东经 128°
审批机关批准。 05′---128°25′,
北 纬 42 ° 06 ′
---42 ° 42 ′ , 面 积
为 112 公顷。
长白松省级
自然保护区(以下
简称保护区)现已
确定的保护区面
积和界线不得随
意变更,确需变
更,必须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
保护区的撤销
及其性质、范围、
规划,会同当地人 续发展的方针,坚 增加 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
民 政 府 编 制 保 护 持保护为主,开发

区的建设规划,经 利 用 服 从 保 护 原
州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则。
后报省人民政府
州林业行政主
备案,并纳入州人 管 部 门 依 据 保 护 修订 民政府和有关部 区总体规划,会同 门的投资计划。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编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经清理,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通告如下: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3〕56号)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7〕21号)3 .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1998〕11号)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9〕18号)5.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7号)7.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8号)8.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方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60号)9.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困难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2号)10.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3号)11.关于加强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8号)12.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1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18号)15.关于解决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5号)1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12号)17.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8〕17号)18.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6号)19.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7号)20.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0〕13号)2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6号)2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23.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5号)24.关于印发《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发〔2014〕6号)25.关于印发《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5〕2号)2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7〕7号)27.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9号)28.转发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延边州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10号)29.关于支持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政发〔2017〕16号)30.印发《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7〕18号)31.关于加快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20号)32.关于推进延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21号)33.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36号)34.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38号)35.推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延州政办发〔2018〕3号)3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延州政发〔2018〕4号)(附件1-7)37.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6号)38.印发《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8号)39.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8〕13号)40.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13号)41.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8〕19号)42.关于提升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标准的意见(延州政电〔2019〕3号)43.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3号)44.关于印发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9〕4号)特此通告。

浅谈延边地区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

浅谈延边地区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

216浅谈延边地区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吴欣旭 延边大学摘要: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在古代就涉及,中国作为五大古国之一,在旅游活动中的兴起也居于世界前列,早期就有孔子周游列国,张赛出使西域,徐霞客访遍名山大川的例子,延边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文化背景有大量的旅游市场,而旅游产品作为旅游产业的一项附加值产业,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所以本文从延边地区的视角从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中提出并解决问题,并提出旅游产品开发时地域特色的重要性。

关键词:延边;朝鲜族传统文化;民俗;旅游;纪念品一、延边旅游纪念品市场现状及分析延边州目前旅游纪念品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浓厚的朝鲜族特色,所以民俗旅游是旅游的重要发展项目,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纪念品也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旅游纪念品并没有跟上步伐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旅游纪念品地域特色混乱以延吉市为例,延吉市是延边州首府,地方特色十分明显,但是旅游纪念品却混乱无章,有些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的纪念品也出现在市场中,这些其他地域的旅游产品的出现减弱了延边特色。

(二)旅游产品类型少通过在延吉市以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纪念品店的考察;旅游纪念品种类比较单一,大多数都是延边特色的挂件,镜子,穿朝服的玩偶等,基本每家店的产品都雷同甚至一模一样,不同景点所售卖的旅游纪念品也都大同小异,缺少朝鲜族特色。

(三)旅游纪念品缺乏创新大部分的商店所售卖的纪念品还是几年前的老样子,没有跟上社会步伐,一些旅游产品以经不能体现出特色,对旅游纪念品层次定位不明确,旅游产品千篇一律,仿造多创新少,让游客没有购买的欲望。

(四)旅游纪念品质量不过关延吉市很多旅游纪念品商店所卖的产品质量粗糙,比如玩偶比例失调,镜子上的花纹不够精致,小挂件缝合能看到针线等问题,旅游纪念品是对一场旅游的回忆,所以游客买完之后都会收藏,纪念品不仅是有纪念意义也有收藏性价值,纪念品质量差就会出现旅游纪念品保存时间短,过一段时间就会自然损坏,丧失了纪念品的价值与意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正)(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8日公布施行根据202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1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张志刚【摘要】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朝鲜族人民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是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是对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的浓缩与传承,是民族文化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物质文明发展的今天,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正在逐渐消失,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延边是中国朝鲜族最大的聚居地区,因此,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在延边这个“中国朝鲜族之乡”继续传承,发扬光大。

【期刊名称】《延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36-39)【关键词】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发展;传承【作者】张志刚【作者单位】延边日报社,吉林延吉 13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03延边是我国朝鲜族最大的聚居地区,也是东北三省惟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

我国朝鲜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决定了朝鲜族文化事业的重要地位,加强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是弘扬和保护朝鲜族文化的必然要求,得天独厚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将为延边经济社会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试图在分析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基础上,概括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经验和现实困惑,提出保护与传承相关的策略、思考与建议,以期为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贡献。

一、延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研究中国朝鲜族非遗的传承,首先要理解非遗的内涵。

非遗是外来语,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为了推进这一概念的“本土化”,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探究。

各项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活”的遗产,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承,包括艺术、技能、技术等;是“活”的财富,是以人的传承为主线。

具体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授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1]中国朝鲜族不是土生土长的民族,是从朝鲜半岛迁入我国境内的朝鲜族移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已于2023年1月6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2月1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五章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为: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延吉市。

民族团结小故事

民族团结小故事

民族团结小故事长白山下图们江畔倾听民族团结的动人故事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长白山下,图们江畔,一个由218万各族人民组成的大家庭,洋溢着浓浓的亲情。

盛夏时节,走访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城镇村屯,眼前展现的是各族人民欢悦、安逸的祥和景象,倾听不尽的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动人故事。

在延边,金达莱花的图案、装饰和雕塑随处可见。

红艳艳的金达莱,承载着朝鲜族群众对繁荣、喜悦和幸福的希冀。

金达莱每年仲春时节盛开,但在延边人民心中,象征着民族团结的这一奇葩四季常红、灿若云霞。

近年来,延边州积极创建中国特色民族团结的社会机制,让各族干部群众感到“都是一家人,关系一家亲”。

如今,延边人都把维护民族团结看成是情操高尚的表现,把不讲民族团结视为一种耻辱。

“百家宴”“千家宴”其乐融融延边“山山金达莱,村村烈士碑”,各族群众用鲜血和奋斗凝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创造了美好的生活。

朝鲜、汉、满、回等20多个民族,感情上没有隔阂、关系中没有“杂音”,生活在和谐的社会氛围里,心无旁骛地谋发展、搞建设,延边人对此倍感自豪。

“民族地区的团结一旦出现问题,发展进步必然受到影响。

”延边各族干部群众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

延边州委、州政府千方百计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创造各种方式方法,让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坚如磐石。

每逢9月,延边城乡集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民族团结活动。

作为我国最早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和表彰活动的地区,“以九月领全年”,延边近年来赋予民族团结宣传表彰活动强烈的时代气息,各种报告会、电视论坛、电视大奖赛、“我身边的民族团结”等征文活动热火朝天;全州、各县市和乡镇等单位召开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已表彰了数万个典型。

“抓两头(青少年、干部)带社会”,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课程进学校、进课堂,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朝汉手拉手、民族心连心”教育。

全州300多个学校团队、5万多名各族青少年结成了友谊对子,180多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州举办的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获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9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其他城市管理事项第六章执法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延州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1〕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延边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快建立健全我州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1〕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三个五”战略部署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绿色转型,不断夯实生态基础,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能源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序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延州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经州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延州政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延边州朝鲜族人口的发展和延龙图区域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除《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已生育两个孩子中,有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疾病,经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且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边境乡镇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六章 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根据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出版部门要以出版朝鲜文图书为主要任务,逐步增加朝鲜文图书的种类,特别要增加朝鲜文少年儿童课外读物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教材出版部门编译出版各种朝鲜文教材和朝鲜文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朝鲜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朝鲜语节目。
第十九条 以培养朝鲜族师资为宗旨的州内各类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使用朝鲜文教材,用朝鲜语授课。
以培养服务行业职工为宗旨的州内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开设朝鲜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或民族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朝鲜文报刊,根据自治州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朝鲜文报刊种类。
第十二条 州内生产并在州内流通的商品名称、说明书,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延州政发[2011]23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州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和谐稳定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全州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时期,全州残疾人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殊教育、就业、医疗、康复等领域的政策规定,实施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等专项工程和活动,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全州扶持11660名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近3398户残疾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4971名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28005名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成残疾人托养及日间照料站19所,帮助2450名残疾人实现托养或居家照料;培训城乡残疾人12283人次,新增5257名残疾人就业;争取国际嘉道理合作项目,建立各级各类康复站111个,创建全国残疾人城乡社区康复示范县3个,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市)8个,8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各种康复服务;成功召开州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部达标;首次成功承办了2010年全国聋人足球锦标赛暨全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预赛,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权益维护、无障碍建设等工作快速发展,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全州残疾人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情况分析报告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情况分析报告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情况分析XX学院软件工程09XXX OOO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概况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成立于1952年9月3日,位于省东部,幅员4.27万平方公里,约占省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总人口219.1万人,其中,朝鲜族人口80多万,占总人口的36.6%,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州和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

全州下辖、图们、敦化、、龙井、和龙6市和汪清、安图2县,首府为市。

延边疆近海,区位独特。

延边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南隔图们江与朝鲜咸镜北道、两江道相望,边境线总长768.5公里。

其中,中朝边境线522.5公里,中俄边境线246公里。

延边濒临日本海,图们江是我国通向日本海的唯一水上通道。

延边最东端的防川,仅距日本海15公里。

以为核心,在直线距离不到200公里的周边,分布着俄、朝等国10个优良港口。

延边有12个对外开放口岸,年过货能力610万吨,过客能力290万人次。

经过多年的建设,延边已初步形成了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相互衔接、沟通外的立体交通网络。

长珲高速公路、长图铁路、东北东部铁路通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横贯东西,连通南北。

州8县市均有高等级公路相连,与俄、朝两国实现铁路、公路对接,域连接省会城市的吉珲铁路客运专线已经开工建设,开通了经至符拉迪沃斯托克客运班线。

海运方面,开通了经朝鲜罗津至韩国釜山的运输航线、—俄罗斯扎鲁比诺—日本新潟—韩国束草四国联运航线成功试航、经朝鲜罗津至我国东南沿海的贸货物跨境运输通道获批。

航空方面,机场开通了至、、等多条国航线和飞往韩国首尔、清州的国际航线,成功对接经韩国首尔至日本的空中航线,中俄两国民航部门已批准至符拉迪沃斯托克的空中航线。

物产丰饶,资源富集。

延边坐落在闻名世界的长白山北麓,境有野生动物367种,野生植物2460多种,其中药用植物800多种,盛产被誉为“东北三宝”的人参、鹿茸、貂皮。

其中参茸产量居世界第一。

延边现有人参(园参)留存面积6300公顷,年产鲜人参1.2万吨,占省一半以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31•【字号】•【施行日期】1999.03.3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
例》的决定(1997)
正文: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结束——。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为了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将《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三日全州农民增收年实施方案(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04〕1号)精神,按照省、州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的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的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全州开展“农民增收年”工作,正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求真务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

2004年是我州农民增加收入的关键年。

在这个关键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年”工作,有利于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更直接更及时地贯彻落实到基层和农户;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增收的合力;有利于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农民增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探索农民增收的具体途径;有利于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增收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州农民普遍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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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
生产条例
发文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3-6
执行日期:1993-3-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满足朝鲜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朝鲜族用品生产,是指根据党的民族政策,从尊重朝鲜族的风俗习惯出发,为满足朝鲜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而专门组织的生产。

第三条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积极生产朝鲜族用品,其产值应达到该企业总产值的30%以上。

第四条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由本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共同审核,按规定报
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朝鲜族用品的认定,由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擅自转产非朝鲜族用品的,应取消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资格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对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

第七条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开发新产品,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要重视从朝鲜族职工中培养和选拔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朝鲜族用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从多方面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的发展。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保证每年从国家拨给自治州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提取10%,由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列项,专门用于扶持生产朝鲜族用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多方筹措资金,设立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基金,增加对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投入。

第十二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保证企业生产朝鲜族用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在利率上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的朝鲜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第十四条朝鲜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除国家计划安排专项供应的以外,不足部分,由物资等部门协助解决;企业的生
产用电、用水,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企业用于生产朝鲜族用品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

第十六条对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在贷款计息上,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类城镇集体企业的待遇。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培训输送人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等方式,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的发展。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朝鲜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朝鲜族用品生产实行倾斜政策,扶持朝鲜族用品生产,保证国家对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政策到位。

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其他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检查本条例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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