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最新版2010版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六章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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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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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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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D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待遇在中国,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关税、外汇、进出口权等许多方面享有的待遇远比内资企业优惠(超国民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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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七章第七章国际税法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即收入来源国用来针对非居民来自境内的所得。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要对这些所得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分述如下:(一)营业所得(二)投资所得(三)劳务所得(四)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指转让各种财产的所得。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一)免税制(二)抵免制(三)扣除制(四)减税制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
第四节国际避税与逃税一、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念及方式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就能够采取两个主要的手段:一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转让定价。
所谓基地公司,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从事实际经营,而将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贸易、信贷、劳务、技术转让等所得归在它的名下,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所谓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收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2010年04月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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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构成南北合作实践、替代《洛美协定》的协定是【】A.《服务贸易总协定》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C.《科托努协定》D.《七十七国集团协定》2.有约必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一项限制条件是【】A.意思自治B.违约赔偿C.诚实信用D.情势变迁3.下列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发价(要约)和接受(承诺)的表述,正确的是【】A.缄默构成接受B.向广大公众散发商品目录构成发价C.向公众提出订立合同建议构成发价D.根据投邮主义,接受后不可撤回4.下列关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通则》涉及违约的后果B.《通则》涉及免责事项C.《通则》适用于无形货物的买卖D.《通则》适用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下列有关“CIF上海”的表述,正确的是【】A.目的港是上海B.卖方在上海交货C.海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D.买方支付保险费6.下列有关托收的表述,正确的是【】A.托收是一种银行信用B.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C.托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代理关系D.对付款人来说,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较为有利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A.肯尼迪回合谈判B.多哈回合谈判C.乌拉圭回合谈判D.东京回合谈判8.下列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中,属于水平承诺的是【】A.商业服务承诺B.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C.健康与社会服务承诺D.关税减让承诺9.下列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表述,正确的是【】A.技术是一种抽象的思维B.技术具有有体性特点C.技术是系统的知识D.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通常是公有技术10.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是【】A.IMFB.WIPOC.NAFTAD.MIGA1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必须对以下哪个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A.投资者母国B.东道国C.承保人本国D.该机构总裁国籍国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称为【】A.牙买加体系B.巴塞尔体制C.布雷顿森林体制D.华沙体系1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是指【】A.固定汇率B.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C.取消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D.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14.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是【】A.项目主办者的款项B.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C.项目主办者的母公司D.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1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是【】A.单一制B.复合制C.注册制D.普惠制16.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B.中国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C.中国在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只采取住所标准D.目前大多数国家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17.甲国与乙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甲国与丙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丙国一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这种做法叫作【】A.资本弱化B.套用税收协定C.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D.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18.以下关于欧盟的表述,正确的是【】A.欧盟是根据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立的B.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C.欧洲议会议员目前由各成员国政府选派代表组成D.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对于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19.依中国《仲裁法》,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机构不拥有法定管辖权B.仲裁裁决可以上诉C.在仲裁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D.为确保公正,仲裁裁决应当公开20.CIETAC是下列哪个争端解决机构的英文缩略语【】A.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是【】A.减价B.要求交付替代物C.要求损害赔偿D.宣告合同无效E.要求履行义务2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风险转移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就可以转移B.风险转移的含义是风险造成损失的承担的转移C.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D.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货物损坏,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付款义务E.卖方根本违约,但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即不能宣告合同无效23.下列有关信用证开证行的表述,正确的是【】A.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B.开证行对受益人有付款义务C.开证行付款时须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D.开证行付款时遵循严格相符原则E.开证行是出具汇票的银行24.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的内容包括【】A.部门或分部门B.服务提供方式C.市场准入D.国民待遇E.附加承诺25.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承诺开放的部门是【】A.教育服务B.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C.销售服务D.健康与社会服务E.环境服务26.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A.技术服务合同B.专利权转让合同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D.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E.技术秘密转让合同27.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赫尔原则”是指征收补偿应当【】A.充分B.适当C.及时D.合理E.有效28.以下普遍被认为属于避税港的是【】A.瑞士B.澳门C.香港D.巴哈马E.哥斯达黎加29.下列关于中国与GATT/WTO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B.中国是WTO的创始成员方C.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D.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E.中国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30.根据中国《仲裁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B.仲裁应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D.仲裁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E.裁决书不附具裁决理由;当事人要求写明的,应当写明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1.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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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列表对比如下: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2、损失的种类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索赔时效:2年。
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现金、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2、票据的种类
(二)
1、 汇付(顺汇)—付款人开立汇票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信汇、电汇和票汇.
(一)、关税税率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保障措施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二)、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三)、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四)、关税措施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其他(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五)、西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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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52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单项选择题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
(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多项选择题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2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E.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6.关于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的取得可以采取征服、先占、时效的形式B.其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7.下列关于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和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有(ABD)A.它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具体和狭小,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B.它们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C.它们对缔约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D.它们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E.它们大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出现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是(ABCDE)A.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B.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C.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D.1975年的洛美协定E.国际砂糖协定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9.20世纪初特别是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各种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层出不穷,以下属于这一时期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有(BCDE)A.1929年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B.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C.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D.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E.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10.在国际经济法所经历的萌芽、发展和转折更新三大阶段中,在发展阶段出现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DE)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E.《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近现代民族国家国内商事立法的滥觞是(CD)A.1807年《法国民法典》B.1900年《德国民法典》C.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D.法国1681年《海商条例》E.1911年《瑞士民法典》12.1944年7月,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45个国家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主旨是(AC)A.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B.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C.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D.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E.促使国际经济一体化简答题目录1.简述国际经济关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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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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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3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
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
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
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
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
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42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主要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
统包价格: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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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06章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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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投资法复习建议从近几次的考试情况来看,涉及该章的题目比重逐渐加大,但教材中基本未涉及国际投资交易私法制度,主要论述各国和国际社会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管理性法律制度,复习时重点掌握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审批制度和促进外国投资的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华盛顿公约的管辖权等。
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重点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一)外商投资的审批范围在吸收外资的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持慎重选择和从严把关态度,对外资项目实行逐一审批程序。
不少国家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要求对所有的外国投资逐一审批。
第一,有的国家规定只有投资股本超过一定出资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外国投资才需要审批。
第二,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并未规定外资进入境内的一般条件,但对其中申请优惠待遇的外资则有具体要求,因此这些国家的外资审批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规定外国投资的“业绩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作为审批机构审查和甄别外国投资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四,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外国投资有审批要求或限制,即外资审批制度仅适用于“负面”表列的投资,而以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为一般原则。
(二)给予外商投资的财税优惠措施第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给予外国投资者财税优惠的一种鼓励措施。
税收优惠具体方式不一:有的是直接减纳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如土耳其规定,按开发计划而建设的工厂,可免纳占总建设成本2%的所得税,另还可免纳外资的固定资产税;有的是规定一段免税期(tax holiday),如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在沙特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超过25%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工业和农业项目的投资,可以免纳10年法人所得税;有的是准予加速折旧,使投资者在实物投资经济折旧实际完成之前加速收回投资原本。
第二,关税减免。
通常的做法是免除作为投资而进口之设备的各种税额。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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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经济法的运⾏论】⼀、经济法的运⾏系统: 1、⽴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法,是经济法运⾏的起点 (2)经济法⽴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法中存在的问题: a.⾏政机关⽴法过多、过滥。
b.⽴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从⽽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为主要发⽣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为的可诉性相对不⾜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如何,在很⼤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经济法的适⽤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问题。
从⼀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的期限内是有效⼒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等问题,因⽽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不同层级的经济⽴法适⽤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
确定经济法所适⽤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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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六) 龙耒为你整理: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1.固定汇率制2.浮动汇率制二、国际货币体系(三)金融资助2.基金组织的贷款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1)普通贷款(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3)缓冲库存贷款(4)中期贷款(5)扩大资金贷款(6)结构性调整贷款(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第四节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一、国际定期贷款二、欧洲货币贷款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四、项目贷款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
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
(2)项目主办人。
(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概述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二)国际债券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第六节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一、融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31b7cad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bc.png)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什么?A. 国际贸易合同B. 国际贸易关系C. 国际投资关系D.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答案:B2.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国家主权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贸易保护主义D.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答案:C3.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什么?A. 关贸总协定(GATT)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C. 世界银行D. 国际清算银行答案:A4. 国际经济法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协议中?A.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B.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D. 所有选项答案:D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职能是什么?A. 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B. 监督货币汇率和国际储备C. 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D. 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答案:B6. 根据国际经济法,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A. 视为国际法主体B. 视为国内法主体C. 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D. 根据具体案例而定答案:D7. 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双边经济合作B. 多边经济合作C. 单边经济合作D. 区域经济一体化答案:C8.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组织的决议答案:D9. 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什么?A. 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B. 对某些国家给予优惠C. 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D. 只对邻国给予优惠答案:A10.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哪些关系?A. 国际投资合同B. 国际投资争端C. 国际投资保险D. 所有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A. 国际贸易关系B. 国际投资关系C.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D. 国际税法关系答案:ABCD1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A. 国家B. 国际组织C. 跨国公司D. 个人答案:ABCD13. 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公平互利原则B.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C. 贸易自由化原则D. 非歧视原则答案:ABD14.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包括哪些?A. 制定国际贸易规则B.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C. 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D. 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答案:ABC15. 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包括哪些?A. 双边经济合作B. 多边经济合作C. 区域经济一体化D. 单边经济援助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的范围。
2010年7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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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是()A.南北合作B.南南合作C.东西合作D.北北合作2.负责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是()A.信托股份公司B.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C.海外私人投资公司D.通产省出口保险部3.欧洲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A.决策机构B.立法机构C.执行机构D.司法机构4.世界银行的表决方式是()A.加权表决制B.集团表决制C.协商一致D.一成员一票制5.欧盟产生依据的法律文件是()A.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B.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C.欧洲一体化文件D.马斯特里赫特条约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特殊的货币计值单位为()A.特别提款权B.金法郎C.里拉D.克朗7.达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关贸总协定的()A.狄龙回合B.肯尼迪回合C.乌拉圭回合D.东京回合8.二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产生的依据是()A.华盛顿公约B.国际货币基金协定C.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D.牙买加协定9.从1975年开始,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协定,协定称之为()A.雅温得协定B.罗马协定C.洛美协定D.科托努协定10.《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为()A.纽约公约B.华盛顿公约C.首尔公约D.芝加哥公约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自注册申请之日起()A.3年B.5年第 1 页C.7年D.10年12.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应在贸易术语后加注目的港名称的是()A.CIFB.FCAC.FOBD.DEQ13.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称之为()A.豁免法B.全额抵免法C.直接抵免法D.饶让抵免14.在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问题上,存在着两项原则,一是“引力原则”,二是()A.固定基地原则B.有实际联系原则C.税收分享协调原则D.正常交易原则15.在法律上规定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A.英国B.法国C.美国D.阿富汗16.在各种形式融资担保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约束力的是()A.见索即付保证B.备用信用证C.浮动抵押D.意愿书17.关于隔地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英美采取()A.到达主义B.收信主义C.投邮主义D.了解主义18.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获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A.准成员B.纳入成员C.正式成员D.观察员l9.世界银行行政法庭解决争端为()A.世行集团成员间B.世行集团成员国间C.世行集团与成员国间D.世行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间20.实现“黄金非货币化”的协定是()A.牙买加协定B.布雷顿森林协定C.关贸总协定D.服务贸易总协定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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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六83 双重征税协定中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
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各国协定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应以支付人居住地和有关费用的实际负担人所在地为准。
84 就目前各国签订的协定而言,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85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⑴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⑵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主要有两种:①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②避税港的利用;⑶资本弱化;⑷套用税收协定。
86 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⑴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⑵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①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②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方法主要有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和征税法③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87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同纳税额给予抵免。
88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区别: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②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一般地,至少有一个是公司;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
③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中,如股东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89 所得划归常设机构的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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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投资法(一)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管制(简答)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我国的外资审批主管机构是商务部以及它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规定外资比例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商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监督(二)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简答)1、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资本和利润汇出保证;3、国有化及补偿4、财税优惠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三)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1、双边条约的模式:(简答)(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简答)(1)投资(2)外资准入及待遇(3)利润汇出(4)代位(5)征收及补偿(6)争端解决(7)其他条款(四)《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TRIMs)的主要内容(简答或论述题)1、TRIMs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2、TRIMs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GA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第11条第1款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即严格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4、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五)《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1、中心管辖权(简答)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即(1)争议双方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者,投资者虽为争议当事一方国家的国民,但事实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争端双方同意将该投资者视为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活动;(3)属于法律争端。
(六)《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1、MIGA的担保业务(简答或论述)(1)合格的投资者(2)合格的投资(3)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4)承保的险别(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货币禁兑险、战争和内乱险)(5)代位求偿权(6)分保与“赞助担保”2、对MIGA机制的评论(论述题)第二节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如下特征: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作出特别规定,以于内国投资相区别。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特惠待遇。
3、目前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同时给予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主要体现在:1、外资项目的审批2、外资准入的限制3、外资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5、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管督(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1、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
①税收优惠;②关税减免(通常的作法是免除作为投资而进口之设备的各种税额);③其他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向国外投资的法制中国:1、投资项目内容2、审批程序要点3、外汇管理4、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包括:(1)开办产权登记(2)变动登记(3)产权注销登记(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5、对向境外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重点)第三节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
(二)避免双重征税:(一)信贷优惠:(三)其他援助:第四节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投资保证协议。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投资。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
(三)利润汇出。
(四)代位。
(五)征收补偿。
(七)其他条款。
(六)争端解决。
第五节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一. 从罗马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四、东盟投资协定五.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投资法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内容: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决定。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的TRIMs。
(按《TRIMs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 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须在《TRIMs》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 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个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既调整这种服务贸易,同时又成为有关服务业中外国直接投资的多边投资协定,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本文;二是附录;三是各国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清单。
GATS本文主要有两方面内容:第一,WTO协定下的一般性义务即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实行透明度规定。
第二,承担具体承诺义务。
第七节《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一、“中心”的产生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引起的争端,传统的解决方法大体有四种:1、由投资者母国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为名,向东道国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乃至武力干涉。
2、由投资者母国政府作为原告,以东道政府作为被告,向国际法院起起诉,要求司法解决。
3、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的国际仲裁机构请求仲裁。
4、由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径行起诉。
二、“中心”的基本机制与组织结构“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并具备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本身设“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两机构。
三、“中心”的管辖权“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公约》中所称“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公约》和中心1.不适用于、也不受理资本输出国政府与资本输入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2.不适用于、也不受理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3.不适用于、也不受理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并非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其他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四、“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裁决由仲裁庭多数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
但当事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新发现的、对裁决有决定性的影响的事实为理由,要求修改裁决。
当任何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要求撤销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2)仲裁庭显然超载其权力;(3)仲裁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4)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是否撤销裁决,由行政理事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一个由三个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
对“中心”机制的几点评论(简述评论ICSID机制)《华盛顿公约》明显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基本立场;尽可能把本来属于东道国(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境内投资涉外诉争的管辖权,转移给国际组织。
它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发达国家的这一目的。
可以说《公约》的签订,为外国的“民”以申诉人身份到东道国国境以外去指控东道国的“官”,提供了“国际立法”上的根据,在法律适用方面,《华盛顿公约》第42条将东道国法律规范与“国际法”摆在同等地位,两者“平起平坐”,并列适用。
尽管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对外资的现实需要,在全面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原则上还是同意发对本国境内有关投资的涉外行政诉争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权,作出局部的自我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将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交由“中心”管辖。
与此同时,鉴于历史上丧权辱国的教训和现实中强权政治的阴影,出于对得来不易的本国主权的珍惜,发展中国家又力争把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对上述争端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权,尽可能地保留在自己手中。
由此可见《公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相互妥协退让的产物。
第八节《汉城公约》与MIGA 体制MIGA的担保业务MIGA担保业务发展之迅速,其运作的主要条件如下:(一)合格的投资者(二)合格的投资(三)合格的东道国(四)承保的险别(五)代位求偿权(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六、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MIGA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MIGA体制源于OPIC(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2、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3、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这种自我限制明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承认MIGA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对东道国具有法律拘束力;(2)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3)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而不是东道国法院的判决;(4)承认在采用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及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而不仅仅限于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5)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犹如在《MIGA公约》各成员国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那样。
4、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