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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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市投资综合性生物质能源项目的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大力发展环保绿色能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外寻求合作,多次与乙方友好洽谈,双方按照“两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要求,在平等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欲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乙方是一家致力于发展节能、环保与绿色能源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物质能源领域有着良好人力资源优势,雄厚的技术、资金和管理实力,并具有较强的林地及农业规模化经营能力。
3、甲方表示县/市林木、生物资源十分丰富,有万亩林地可充分供乙方独家发展生物质电厂、生物质液体燃料、有机肥等主要以生物质资源为原料/燃料的产业;乙方根据县/市可供生物质资源的状况,拟在甲方县/市内投资建设包括生物质电厂、万亩能源林基地、万亩高效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生物质液体燃料(包括生物质汽油、柴油等,以下统称“生物质液体燃料”)深加工工厂、有机肥料厂等系列节能、降耗、减排为主的环保产业,可实现生物质资源的综合利用、改善环境质量、还可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进而推动整个县/市经济的发展。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拟投资项目和规模
根据甲方可供乙方利用的林地及林木资源情况,乙方(含乙方关联公司及乙方指定公司)预计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建设生物质能源综合项目。
1、拟投资人民币亿元,建设万亩能源林基地、万亩有机农业基地,以满足生物质电厂、生物质液体燃料深加工工厂、有机肥厂的燃料/原料需求。
2、拟投资人民币 3 亿元,建设1×30MW的生物质电厂,占地面积约300 亩,建成后预计年发电约2.4 亿度;以刺槐、农作物秸秆和林下灌木、采伐抚育及造材剩余物等为燃料,年需求量约为20 万吨,至少需要10 万亩生物质能源基地方可满足电厂燃料需求。该项目在取得发改委最终审批后3个月内且乙方在当地取得的生物质能源基地超过10万亩后正式开工。
3、拟投资人民币20 亿元,建设年产10万吨生物质液体燃料深加工工厂;至少需要60 万亩生物质能源基地方可满足生物质液体燃料深加工项目的燃料需求。
4、拟投资人民币亿元,建设有机肥厂。
第二条甲方给予乙方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1、甲方同意整合不少于万亩的林地,以集体、农户林地使用权转让或承包经营,以及国有林地林下资源(含采伐抚育剩余物、造材剩余物、林下杂草、杂灌及其它体现在具体林下资源承包合同中的内容)承包经营或其他适合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作为乙方能源林基地。
甲方确保乙方取得不少于30年使用期限的林权及国有林场林下资源承包经营权,并尽最大努力使乙方取得70年使用期限;甲方将积极督促林地、林下资源的转让方(或发包方)与乙方指定受让方(或承包方)签订《林业用地和林木转让合同》或《国有
林场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合同》,按《林业用地和林木转让合同》或《国有林场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合同》办理林权登记、变更手续,以及国有林场林下资源承包经营权的备注登记和公证等手续。林地及林木转让费/承包费实行一年一付。
2、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亩的土地建设县/市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凯迪生物质电厂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深加工项目、有机肥料生产项目以及未来凯迪公司在县/市投资的其他项目都将入住县/市凯迪工业园,并配置亩商住用地用于配套生活区建设,供地价格执行本县/市内最优惠价格。如果现有用地不足,甲方将在规划区范围内尽快组织报批。
3、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依法终止所有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前,甲方在本县/市境内不再引进或批准建设与乙方相同/类似的项目及其它以林地、林木、生物质为依托和原料/燃料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质电厂、能源林基地、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企业、有机肥料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厂等),确保乙方在本县/市范围内独家合作方的地位。
4、国家给予本县/市的所有政策优惠,凡涉及乙方投资项目的,乙方可无条件享受,并积极将乙方林权及国有林场林下资源相关的国家补贴政策落实到乙方。
5、甲方同意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手续。
第三条其他约定
1、为确保生物质能源综合项目的顺利推进,甲方牵头与县/市各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工作组,统一指导、协调综合项目工作,并在全县/市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由于生物质能源资源是乙方投建项目的基础,如甲方未提供相应能源林基地而导致原料或燃料供应不足或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则乙方未及时投建本协议项目不属于乙方违约,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确保乙方在本县/市
范围内独家合作方的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依法终止其所有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前,甲方不得再引进或批准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发展与乙方相同/类似的项目及其它以林地、林木、生物质为依托和原料/燃料的产业。
第四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字代表:
乙方: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或其系列公司)(盖章)
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