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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配置、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优化车辆配置,提高车辆的综合利用率和运行效益,有效推动公司高效低成本运作,推进公务用车管理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司生产运营建设及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甘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职务消费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车辆包括公司所有自有车辆,按照用途分为生产用车和行政用车两大类。生产用车是指直接用于广电网络维护、工程建设、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事项的车辆;行政用车(又称“管理用车”)是指用于外事接待、会议服务、行政交流等行政事务性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配置是指按照《管理办法》中公务用车管理第七条规定标准执行车辆的购置与更新;车辆的报废处置是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到报废期车辆的报批及变价出售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公务车辆的配置、报废与处置管理。
第二章车辆配置
第五条车辆配置按照“生产优先、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既要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又兼顾效率、效益,适度从紧的方式进行。对行政用车与业务用车的型号及用途配置标准按照《管理办法》和省公司实际要求进行。
第六条公司车辆配置标准
(一)生产用车配备标准:
1、网络类用车:(1)按照每20个基站、每800公里光缆
配1辆车。同时考虑维护外包的车辆配置,按照每25个基站1辆车、每千公里光缆1辆车抵减配置车辆。(2)每个郊县驻点配置1辆。(3)网络检查等杂项用车配备3辆。(4)各配备1辆综合管理用车。
注:网络类用车包含网络部、集中维护中心、网优优化中心所有用车。
2、工程建设类用车:(1)依照省公司标准,为省会公司配
备9辆作为工程建设类用车。(2)配备1辆综合管理用车。
(二)业务营销类
1、渠道用车:(1)市区内每10个厅配置1辆车。(2)每
个县1辆车。(3)配6辆综合管理用车。
2、校园用车:(1)校园厅按照每5个厅1辆车配置。(2)
配3辆综合管理用车。
3、政企用车:(1)按2000个集团单位核1辆车的标准配
备。(2)配2辆综合管理用车。
(三)县区分公司用车
1、乡镇厅:按2个厅配置1辆。
2、集团客户单位:(1)市区按2000个集团单位核1辆车的标准配备。(2)郊县以800个集团单位核1辆车的标准配备。
3、综合管理用车:(1)市区分公司各配备2辆综合用车。(2)县分公司各配4辆综合用车。
(四)其他部门用车
1、生产部门用车:市场、客服等相关部门作为市场发展及客户服务的主管部门,各配备1辆综合用车。
2、职能部门用车:根据公司组织管理体系中组织结构情况进行,按照省公司核定标准及行政职责的管理需要进行核定,公司机关的行政部门由机关车队统一负责调度。
(五)对于配置标准以外或临时组建机构的车辆配置,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视工作需要,由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合理调配。
第七条车辆用途及车辆类型
备注:原则上生产用车在车型选择上不配备小轿车。
第八条公司车辆配置将根据省公司核定总量,按照业务需要进行总体控制。公司车辆配置与调配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司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用车由机关车队负责,其他各部门用车由各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本部门使用车辆中进行合理调度使用。
第九条因机构变动或职责调整,以及其他工作需要进行了车辆调配,由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各专业口用车情况进行统一调配,相关部门按照下发的《车辆调配通知单》(详见附件一)后,办理移交手续。一个月内的临时性车辆调配,由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情况,下发《临时车辆调用通知单》(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调配,避免出现生产用车挪用、业务用车个人化、公车私用和部门间车辆私调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每年对车辆配置与标准重新审核,必要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再次调配。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超范围使用等违规现象,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收缴该车辆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省公司核定数量、车型统一进行新增生产用车和非生产用车辆的申请,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租赁或购买。各部门根据配置标准及工作需要,申请新增配置或租赁车辆,填
写《新增(租赁的)车辆申请表》(详见附件三),经公司审批后,视情况进行租赁或在下一批次车辆配置中进行调增。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私自进行车辆的临时租赁,若确因工作需要,实行短期租赁的,经公司同意后,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车辆租赁期间,由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车辆报废与处置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经技术部门鉴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可予以报废:
1、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
2、因重大事故等造成车辆损毁严重,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3、按照国家规定应予以报废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车辆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等条件后,按照省公司车辆报废相关要求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并统一提交报废申请。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清理、报废、出售或将报废车辆调往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未有特殊情况,将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车辆管理,对已
批准报废车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启用。未到报废期且无法正常运行的车辆,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提交《车辆报废、更新申请表》(详见附件四),经公司指定车辆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实无法运行或利用价值的,将收纳为待报废状态。
第十八条根据省公司及公司资产报废审批流程和报废资产处置的要求,公司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车辆报废标准,对已报废及待报废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公司财务部对资产信息进行审核,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提交省公司。
第十九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各部门按照要求对已报废车辆及时提交行政证明及相关手续。对已报废车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继续行驶使用,对私自行驶或造成交通安全问题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车辆处置
第二十条公司报废车辆将按照每年两次进行申请,每年6月和12月第一个工作周前上报省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服务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交车况情况及行车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已批准报废的车辆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在一级集采范围内选择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遵照公司处置流程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置。处置后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必须除去移动标志。
第二十二条车辆处置费由财务负责及时列帐,纪检部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