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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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控制吸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非吸烟者的权益。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为公共场所的员工和顾客创造无烟环境,降低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同时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一章总则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环境素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娱乐场所、商业及文化场所等公共区域的室内和局部露天空间。

第二章划定禁烟区域范围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会议室、办公区等室内场所全部禁烟。

2.餐饮娱乐场所:所有包间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可以设立室外吸烟区。

3.商业及文化场所:室内、室外公共区域、电梯、通道等禁止吸烟,可以设置指定吸烟区域。

第三章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制度,并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手段,引导员工摒弃吸烟习惯。

2.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明确员工禁烟责任,确保禁烟标识清晰可见,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并可提供禁烟区域给有吸烟需求的顾客。

3.商业及文化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引导顾客遵守禁烟规定。

同时,积极开展无烟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四章禁烟宣传教育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宣传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媒体、各相关行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吸烟危害知识、非吸烟权益等相关信息。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渠道,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人们积极参与禁烟行动。

第五章禁烟的监督与管理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禁烟方案,设定相应的检查机制,并定期对相关区域进行巡查。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员工禁烟责任的督促与落实,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3.商业及文化场所:通过人工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对吸烟行为进行监督。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街道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确定的本单位禁烟公共场所包括:(一) 街道各科室、公共办公区及会议室;(二) 街道所有的档案资料室;(三) 员工活动室;(四)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各村居及下属单位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二) 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体街道工作人员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街道控烟管理部门所有。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需自觉遵守本制度,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本机构内划定的禁烟区域包括:(一) 美容院、办公室及会议室;(二) 员工活动室;(三)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清晰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本单位的禁烟监督员负责执行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二) 在禁烟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本院员工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令

公共场所禁烟令

公共场所禁烟令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公共场所禁烟令,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组织州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州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出租车交通工具内,铁路、客运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禁烟条例通知函

禁烟条例通知函

禁烟条例通知函尊敬的各位员工:您好!为了进一步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要求,现将有关禁烟条例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烟区域1. 公司内部所有办公区域、会议室、接待室、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2. 公司外部,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停车场、员工宿舍等区域,距离建筑物入口5米范围内禁止吸烟。

二、禁烟规定1. 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禁烟条例,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

2. 员工应互相监督,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劝阻。

3. 对不听劝阻、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禁烟宣传与教育1. 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宣传栏、邮件等形式,加强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禁烟意识。

2. 员工应主动关注禁烟知识,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共同营造无烟环境。

四、禁烟支持措施1.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吸烟区,为有需要的员工提供吸烟场所。

2. 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戒烟咨询和帮助,鼓励员工戒烟,关爱身体健康。

五、处罚措施1.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扣除当月奖金。

2.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严格遵守。

2.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理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建一个无烟、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敬请予以遵守。

顺祝商祺![公司名称][通知日期]。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维护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促进工作环境的和谐,对办公楼内吸烟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
1. 全面禁烟:办公楼内部全面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电梯等所有公共区域。

吸烟者应该前往指定的吸烟区域。

2. 吸烟区域设置:办公楼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通常在室外或者封闭的空间内,远离进出口和通风口,以免吸烟对他人造成困扰。

3. 无烟标志设置:各楼层、会议室和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无烟标志,提醒员工和访客不得在这些区域吸烟。

4. 管理措施:办公楼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控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的意识和遵守程度。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可采取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吸烟设施建设:为了满足吸烟者的需求,可以在办公楼内设置吸烟室或吸烟亭,提供各种烟蒂收集装置,并定期清理。

6. 烟具销售管理:办公楼内禁止销售烟草或烟具,以减少吸烟者在办公楼内购买和吸烟的可能性。

7. 烟草宣传禁止:办公楼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宣传活动,保持办公楼的工作环境清新和健康。

通过以上的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吸烟行为,保障办公楼内的空气质量和员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环境质量。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尊敬的各位市民:
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提升市民的整体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通知
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1.室内公共场所:各类办公场所、商业、金融、文教、体育、娱乐、餐饮、交通、邮电等行业单位的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对社会公众
开放的室内公共场所。

2.室外公共场所:公园、广场、游园、风景区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室
外场所以及人流较多的街道、广场、门诊部前台等室外场所。

二、落实吸烟场所划定和标示
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内外公共场所
明显位置划定吸烟区域,并进行标示,同时应加强对吸烟区的管理和
清洁维护。

禁止在非划定的吸烟区域吸烟。

三、加强场所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访客、客户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吸烟危害、禁止吸烟规定和后果,引导大家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对于
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应当坚决制止。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吸烟行为积
极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吸烟投诉举报制度,并加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核实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无视禁令吸烟的人员,公众可以进行举报。

特此通知,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XX管理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1)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

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2)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商场吸烟管理规定(3篇)

商场吸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商场内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内部、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条本商场坚决禁止在商场内吸烟,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吸烟区域划分第四条本商场禁止吸烟区域如下:1. 商场内所有营业区域;2. 商场内公共通道;3. 商场内电梯、自动扶梯、楼梯等垂直交通设施;4. 商场内卫生间;5. 商场内儿童游乐区;6. 商场内休息区;7. 商场内消防通道;8. 商场内安全出口;9. 商场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商场内允许吸烟区域如下:1. 商场外指定吸烟区;2. 商场内设有专用吸烟室。

第三章吸烟管理措施第六条商场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禁烟标识、吸烟区标识等。

第七条商场内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定,并在工作中积极宣传、引导顾客遵守规定。

第八条商场内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吸烟区域进行检查,确保禁烟区域无烟蒂、烟灰等遗留物。

第九条商场内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顾客宣传禁烟规定。

第十条商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禁烟规定的顾客进行劝阻,必要时可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商场内吸烟区应配备足够的烟灰缸,并由专人负责清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内吸烟的,商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立即离开吸烟区域。

第十三条对屡次违反禁烟规定的顾客,商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2. 禁止进入商场;3. 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商场工作人员在执行禁烟规定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对顾客进行侮辱、诽谤、恐吓等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内吸烟的,由商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的,商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键盘上,手指轻轻敲击着,思绪如潮水般涌现。

作为一位有着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知道此刻的我需要将想法化作文字,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制定贡献一份力量。

一、背景分析吸烟作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普遍,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必要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二、目标设定1.降低公共场所吸烟率,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危害。

2.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3.创建无烟环境,提升公共场所的文明程度。

三、实施方案1.立法保障(1)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法律地位。

(2)加大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实施。

2.宣传教育(1)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吸烟危害,提高公众的认识。

(2)开展戒烟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吸烟者戒烟,帮助其克服烟瘾。

3.环境营造(1)在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人们遵守规定。

(2)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确保无烟环境的落实。

4.政策引导(1)提高烟草税费,增加吸烟成本,降低吸烟率。

(2)鼓励公共场所经营者实行无烟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四、具体措施1.公共场所范围(1)明确公共场所的定义,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外公共场所等。

(2)制定公共场所吸烟区域,限定吸烟场所。

2.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负责场所内的控烟工作,确保无烟环境的落实。

(2)政府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处罚措施(1)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给予罚款等处罚。

(2)对违反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限制经营。

五、预期效果1.公共场所吸烟率明显下降,二手烟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2.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不断提高,戒烟意识增强。

商场抽烟限制条例

商场抽烟限制条例

商场抽烟限制条例1. 背景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对环境污染的关注,限制公共场所的吸烟已成为一种全球趋势。

商场作为人们经常光顾的公共场所之一,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抽烟限制条例,以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2. 目的本条例的目的在于明确商场内吸烟的限制规定,以维护商场内的空气质量,减少二手烟对顾客和员工的危害,并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购物环境。

3.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商场内的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内部的公共区域、走廊、洗手间、餐厅、电梯、楼梯间等。

4. 主要规定4.1 禁止吸烟区域商场内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以提醒人们遵守禁烟规定。

禁止吸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 商场入口处- 商场内部公共区域- 商场内的餐厅和咖啡厅- 商场内的洗手间和卫生间- 商场内的电梯和楼梯间4.2 设立吸烟区域商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指定的吸烟区域,以满足一部分顾客的吸烟需求。

吸烟区域应位于商场内的开放空间,远离非吸烟区域,且需设置合适的排烟系统,以减少烟雾对其他人的影响。

4.3 管理与宣传商场应加强对禁烟规定的宣传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 在商场内设置禁烟标识和吸烟区域标识,以提醒人们遵守规定;- 增加对员工和顾客的禁烟宣传,提高吸烟危害的认识;- 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巡视商场内的吸烟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商场有权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吸烟;- 要求离开商场;- 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罚。

6.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场内的所有人员。

7. 结论商场抽烟限制条例的制定对于维护商场内的空气质量、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商场应切实执行本条例,并加强宣传与管理,以营造一个无烟、清新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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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1 / 25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范文最新推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3 / 25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范文最新推荐------------------------------------------------------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5 / 25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范文最新推荐------------------------------------------------------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7 / 25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范文最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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