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被广泛认知的事实。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新、舒适、无烟的环境,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禁止吸烟管理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一、管理目标1、全面消除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吸烟现象,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危害。
2、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促进吸烟者自觉戒烟或减少吸烟量。
3、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禁烟管理机制,确保禁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等。
同时,也适用于单位内部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区域。
三、管理责任划分(一)单位负责人1、作为单位禁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禁烟工作全面负责。
2、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禁烟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召开禁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禁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禁烟工作领导小组1、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2、负责制定具体的禁烟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禁烟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员工遵守禁烟规定。
2、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禁烟意识。
3、配合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部门的禁烟监督检查工作。
(四)员工个人1、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2、积极参与禁烟宣传活动,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3、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禁烟措施(一)标识设置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警示语。
2、标识和警示语要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二)宣传教育1、定期组织开展禁烟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烟的重要性。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禁烟培训,使其了解本单位的禁烟规定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1、成立禁烟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禁止吸烟的场所进行检查。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被广泛认知的事实。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健康、文明的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加强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域、会议室、走廊、电梯、食堂、休息室等。
二、管理原则1、全面禁止原则在规定的场所内,全面禁止吸烟,不设吸烟区。
2、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禁止吸烟管理中的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宣传教育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意识。
三、管理责任划分1、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禁止吸烟工作负总责,确保相关资源的投入和政策的有效推行。
2、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员工遵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3、安保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巡逻,发现吸烟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员工个人自觉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有义务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
四、宣传与教育1、利用单位内部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止吸烟的规定。
2、定期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3、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监督与检查1、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和公共区域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吸烟现象、禁烟标识是否清晰、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到位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整改。
六、违规处理1、对于首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对于多次违规吸烟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对于部门内多次出现吸烟违规行为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七、奖励机制1、设立禁止吸烟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部门奖项,对在禁止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2、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全体员工严禁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走廊、会议室、食堂、卫生间等地方。
第三条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吸烟区,员工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丢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第四条本单位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禁烟意识,增强防范吸烟的能力。
第五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制定单位章程:一、禁止吸烟的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禁烟管理规章制度。
二、禁止吸烟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在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都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食堂、卫生间等场所。
三、禁烟方式公司将设立吸烟区,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扔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四、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对禁烟意识的认识,提高员工的防范吸烟能力。
五、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轻者批评或警告,重者纪律处分。
六、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本规定共计XXX字。
以上为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愿在公司内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清新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公司发展。
愿员工们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控烟_禁烟工作制度
控烟禁烟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减少吸烟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控烟禁烟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控烟禁烟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逐步减少吸烟人数,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控烟禁烟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控烟禁烟措施1.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公共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2)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禁烟宣传,监督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 办公场所控烟禁烟(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制定内部控烟禁烟规定,严格执行。
(2)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内部场所禁止吸烟,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3. 教育机构控烟禁烟(1)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开展控烟禁烟教育,禁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2)校园内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4. 医疗机构控烟禁烟(1)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患者及家属的控烟禁烟教育,禁止在医疗场所吸烟。
(2)医疗机构内部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5. 公共交通工具控烟禁烟(1)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禁止吸烟,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2)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有权制止吸烟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积极开展控烟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控烟禁烟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六条监督管理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禁烟工作,对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控烟禁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市场监管,查处违法售烟行为。
3. 各级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控烟禁烟工作。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简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空间的环境质量,防止二手烟的危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馆、酒吧、公园、办公场所等。
禁烟范围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以下场所禁止吸烟:1.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餐厅、大厅、图书馆、电影院等;2.半封闭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车站候车室等;3.室外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等;4.公共车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车内吸烟。
禁烟标识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有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禁烟标识应明确地告知公众该场所为禁烟区域,并标示吸烟引导设施等信息。
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了如下管理措施:1.管理人员:每个公共场所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禁烟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告;2.吸烟室设置: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指定的吸烟室,但吸烟室应满足严格的通风和过滤要求;3.社会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举报违反禁烟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4.处罚措施:公共场所违反禁烟制度的,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
效益与影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和影响:1.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非吸烟人士的二手烟危害,降低各类疾病的发生率;2.净化公共空间: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提高公共空间的舒适度;3.增加吸烟者戒烟意愿:通过制度的强制执行,鼓励吸烟者戒烟或减少吸烟频率;4.社会认同度提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倡导,提升了社会的整体认同度。
结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公共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正确认识吸烟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全面执行禁烟制度,将使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和文明。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权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和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禁烟管理应当遵循“全民禁烟、全面宣传、全面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禁烟范围、责任单位、执法部门、禁烟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六条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公共交通工具: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2.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3.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剧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内部;4.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部;5.办公场所:各类单位办公场所内部;6.商业场所: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内部;7.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禁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放松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
第三章责任单位第八条禁烟管理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禁烟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落实禁烟管理制度、设置禁烟标识、配备禁烟设施,接受监督检查;3.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4.社会组织和公民:负责宣传推广禁烟理念、监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禁烟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禁烟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烟区域和吸烟区域。
禁烟区域应当明显标识并设立禁烟设施,以方便吸烟者进行吸烟。
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者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禁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禁烟设施的管理,确保禁烟区域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宣传推广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公众对禁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清洁、卫生的社会环境,减少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本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设施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烟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
第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原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禁烟的秩序。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室内公共场所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宾馆、咖啡馆、酒吧、KTV、健身房、剧院、影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七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张贴禁烟标识,提醒和规范各类人员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制度,明确禁烟责任人员,定期检查和整改禁烟情况。
第九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室外公共场所第十一条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等。
第十二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注意不影响他人,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排除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第四章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第十五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车、飞机、客车、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
第十六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对吸烟行为加强监督,规范乘客行为,维护乘车环境。
第十七条在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上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限制乘坐。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促进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特制定本禁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商场、餐厅、娱乐场所、图书馆、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所有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措施:1. 设置明确的禁烟标识,明确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禁烟规定,告知公众。
2. 提供充足的烟灰缸,在吸烟区域设置专用的烟灰缸,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3. 加强巡查和管理,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四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通道,包括楼道、走廊、电梯间等。
2. 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演唱会场馆等。
3. 餐厅,禁止在餐厅内吸烟。
4. 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站,禁止在公交车、地铁、火车、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吸烟。
5. 公共卫生区域,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间等。
6. 学校和教育机构,禁止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内吸烟。
7. 公共场所内已明确标明禁烟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负有以下责任:1. 制定和完善禁烟制度,保证公众能够获知并遵守禁烟规定。
2.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对禁烟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设置明确的禁烟区域,确保公众的权益。
4. 定期巡查和清理禁烟区域,确保禁烟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5.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环境。
第六条公共场所禁烟管理违规者,将接受以下处罚:1. 违规个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及以上罚款500元。
2. 违规场所,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罚款10000元,并可要求暂时关闭。
3. 涉及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众在公共场所内遇到吸烟违规行为,可向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个人对举报投诉的虚假陷害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门口禁止吸烟规章制度
公司门口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营造一个健康、清洁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禁止在公司门口及附近区域吸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访客、实习生以及其他在公司门口及附近区域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区域包括公司门口、大楼入口、大厅、走廊、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食堂、停车场等所有室内及室外公共场所。
第四条吸烟规定1. 员工如需吸烟,应前往公司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乱扔烟蒂,保持环境卫生。
2. 吸烟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标志,并在醒目位置放置垃圾桶,方便吸烟者丢弃烟蒂。
3. 吸烟者应在吸烟区域内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或劝阻他人吸烟。
4. 外来访客如有吸烟需求,应向公司接待人员说明,并前往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违规处理1. 首次违规,将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劝阻,并提醒吸烟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 对于不听劝阻,多次在禁烟区域吸烟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3. 对于在禁烟区域吸烟的外来访客,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劝阻,并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第六条 exceptions如有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公司门口进行吸烟,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在指定区域吸烟。
第七条宣传与培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增强员工的自律意识。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禁烟区域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本规章制度的落实。
员工有义务监督和举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公司希望能够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希望每位员工都能自觉遵守,共同创造一个健康、清洁、和谐的工作氛围。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精选3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
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2今年二月,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等一系列禁烟令要求,启动了“无烟校园”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共场所内吸烟行为进行管制和限制的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减少吸烟带来的二手烟危害,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公共场所是指供大众共享的固定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餐厅、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设立吸烟区和禁烟区:在公共场所内划定明确的吸烟区和禁
烟区,为吸烟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吸烟场所,同时保护不吸烟者的权益。
2.标识和引导:在公共场所内设置禁烟标志,明确禁烟区域,
并设置引导标志,指引吸烟者进入吸烟区。
3.劝阻和制止吸烟行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或工作人员有责任劝
阻和制止在禁烟区域吸烟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劝离或处罚。
4.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吸烟对健康
的危害,增强公众对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支持。
5.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管理进行定期检
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执法力度,保障禁烟规定的有效实施。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减少二手烟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广大吸烟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遵守规定,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指在公共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交通工具、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清洁,减少吸烟对他人的二手烟危害,预防吸烟导致的疾病和职业伤害。
一、背景介绍吸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具有危害,还会对吸烟者周围的人群产生二手烟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吸烟每年导致约700万人死亡,其中约600万人是直接吸烟导致的死亡,约100万人是由于吸烟引起的二手烟或其他吸烟相关环境导致的死亡。
因此,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吸烟的监管和控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禁烟的必要性1.公共卫生保护:吸烟会释放大量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
吸烟者吸入这些有害物质后,会导致诸多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多种癌症等。
而公共场所内的吸烟会使得一些非吸烟者也吸入二手烟,从而受到同样的危害。
因此,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
2.环境保护:吸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烟蒂、烟雾和烟灰会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这些物质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释放,保护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3.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助于塑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通过禁止吸烟,可以告诉公众吸烟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引导人们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
1.禁烟区划定:公共场所设立禁烟区,标志明显。
禁烟区域应该覆盖大部分公共场所,如各类室内场所、室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在禁烟区内,一切人员禁止吸烟。
2.约束性规定: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设立相应的约束性规定,如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责令离场等措施。
对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对于违规吸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根据《烟草控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办公场所、室内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商场、室内餐厅等封闭空间。
各单位和场所应
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条各单位和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确保吸烟者有
合法的场所进行吸烟,同时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区域”标识,避
免对非吸烟者造成干扰。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违反者将
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应当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第五条各单位和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和顾客的吸烟宣传和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吸烟者戒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不得在
未成年人面前吸烟,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销售和吸烟行为的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同时加大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和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吸烟环境。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一、引言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还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健康、舒适的公共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区域:1、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
2、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如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轮船及其站台、候机(船)厅等。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
4、公园、广场、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三、禁止吸烟的具体规定1、在上述公共区域内,全面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2、公共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警示语,标识要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禁止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
四、管理与监督1、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是禁止吸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分工。
(2)在场所内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3)加强对场所内的巡查,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场所;对拒不离开的,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2、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吸烟行为。
五、处罚措施1、对于在公共区域内违法吸烟的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宣传与教育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觉遵守意识。
2、学校、社区、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吸烟危害的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七、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_____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1为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创建企业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1、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2、各车间除吸烟区外的所有区域禁止吸烟;3、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4、食堂、厕所及走廊禁止吸烟;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6、车间、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1、公司所有员工;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一)管理部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总经办总经办负责会议室,各办公楼、厕所、楼梯、过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以后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5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____负责机____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____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公共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和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各类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楼道、洗手间等。
第三条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向来访人员、员工和职工宣传禁烟知识,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增强各方的禁烟意识。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贯彻和监督由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置第五条机关公共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非吸烟区和吸烟区域。
非吸烟区应占用机关公共场所总面积的80%以上。
第六条非吸烟区和吸烟区应在烟雾不会从吸烟区传入非吸烟区的情况下设置。
吸烟区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区域,并配备专用烟灰缸。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区域和场所第七条下列机关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一)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等内部办公空间;(二)电梯、楼道、走廊和洗手间等公共区域;(三)业务受理窗口、秘书台、接待台等咨询和服务区域;(四)办公楼、食堂和咖啡厅等室内公共区域。
第八条机关公共场所应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禁烟标识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作。
第四章禁止携带烟草制品入场第九条进入机关公共场所的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烟草制品。
第十条机关公共场所应设置安全检查岗,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人员携带烟草制品入场。
第五章禁止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第十一条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员工和职工不得向任何人销售、提供或赠送烟草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执法第十三条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宣传,提醒人们对禁烟制度的遵守,并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禁烟制度的人员,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工作人员或职工连续违反禁烟制度的,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
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
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
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
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