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环资〔2017〕502 号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44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下列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厅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依法推动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确保实现节能目标,现将《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为提高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节能目标实现,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完成节能目标为目的,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评估指标在2010年基础上,2011年节水、节电、节气分别达到5%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5%以上;公务用车油耗降低5%以上;办公用品耗费降低5%以上(上述指标均含5%)。
三、考核评估对象省教育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评估内容1、组织领导。
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节能宣传培训。
参加会议和培训情况。
开展节能宣传。
对师生员工进行节能降耗教育。
3、节能规划及计划制定、编制。
4、能耗统计工作。
及时、准确报送季度、半年、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
5、节能管理。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等管理制度。
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实行定额管理。
6、加分项。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长春哪里做
节能评估报告长春哪里做
在长春进行节能评估报告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1. 长春节能环保检测中心:作为长春市节能环保领域的权威机构,长春节能环保检测中心可以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的服务。
他们具备一流的专业技术和设备,能够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进行节能评估,提供科学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
2. 长春市建筑节能评估中心:长春市建筑节能评估中心是长春市建设局直属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建筑节能评估和节能设计的相关工作。
他们可以进行建筑节能评估,并提供详细的评估报告,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和改造,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3. 长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长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是长春市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具有丰富的能源环保领域经验和技术力量。
他们可以进行各种领域的节能评估,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交通等,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改进建议。
4. 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长春拥有众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例如吉林大学、吉林化工学院等,它们在能源环保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和技术水平。
这些机构可以为企业和政府单位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的服务,通过科学的研究和评估,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
以上是长春进行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机构,他们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报告编制。
在选择机构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的编制。
同时,还需要了解机构的资质认证情况和信誉度,确保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吉林省环评单位
2012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编写机构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化工学院 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公司 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 吉林省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长春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长春市威宇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长春安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黄金研究院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通化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资质级别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甲 乙 乙 乙 乙 考核结果 79.28 78.34 78.00 76.42 74.73 68.00 73.82 72.16 71.21 71.13 71.12 70.66 69.00 68.80 68.78 67.70 66.00 65.52 65.30 65.00 64.00 64.00 64.00 63.00 60.00 未在省内开展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收费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评审和编制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有关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基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不含土地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基准在上述基准费用的基础上,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结合行业调整系数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审或编制费用=[本档最低评审或编制费用基准+(工程费用-本档最低工程费用)×费率]×行业调整系数。
其中,行业调整系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业能耗复杂程度确定如下:三、有关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标准,不应超出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应费用上限。
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编制机构按照市场服务价格自行确定。
四、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计算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实行累进计算。
1. 1亿元以下(含1亿元)1)节能评估报告书:6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4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 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节能评估报告书:[6﹢﹙工程费﹣1亿元﹚×0.000175] ×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4﹢﹙工程费﹣1亿元﹚×0.0001] ×行业调整系数=3. 5亿元—10亿元(含10亿)1)节能评估报告书:[13﹢﹙工程费﹣5亿元﹚×0.00014] ×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8﹢﹙工程费﹣5亿元﹚×0.00008] ×行业调整系数=4. 10亿元以上1)节能评估报告书:20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12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10]8号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目标责任,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实现,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促进年度节能目标落实。
二、考核评估指标公共机构节能分为省直、市(州)及其以下两个层级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以2009年为基数,2010年省直能耗指标比2009年降5%以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其以下能耗指标比2009年降低5%以上。
三、考核评估对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具体规定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具体规定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具体规定⼀、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的能源利⽤是否科学合理进⾏分析评估。
节能评估报告是指在项⽬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的类型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消费量500万千⽡时以上,或年⽯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消费量1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消费量200万⾄500万千⽡时,或年⽯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消费量50万⾄100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应由项⽬建设⽅填写节能登记表。
三、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评估依据;2、项⽬概况;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4、项⽬建设⽅案节能评估,包括项⽬选址、总平⾯布置、⽣产⼯艺、⽤能⼯艺和⽤能设备等⽅⾯的节能评估;5、项⽬能源消耗和能效⽔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效率等⽅⾯的分析评估;6、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7、存在问题及建议;8、结论。
四、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1、项⽬建设单位的详细介绍;2、项⽬的详细介绍;3、项⽬⼯程设计⽅案(包括总平图、建筑⽅案、⼯艺流程、设备清单等);4、项⽬所在地市政设施情况,包括⽔(上⽔、排⽔、⾬⽔、中⽔)、暖、电、⽓、电信等⽅⾯的实情;5、⽤能设备清单,设备能耗说明等资料;6、使⽤⽅案:包括暖通、给排⽔、建筑、电⽓等;7、项⽬建成后各系统监测、管理说明。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业准⼊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录,国家明令淘汰的⽤能产品、设备、⽣产⼯艺等⽬录,以及相关⼯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吉财建〔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51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8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吉环管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吉环管字〔2018〕6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为全面掌握我省环评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水平,夯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基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吉环管字[2015]18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年终考核。
现结合省级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日常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考核的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58家驻省及外埠环评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为:2017年度各环评机构承接并经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我厅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从各环评机构编制并获得批复的环评文件中,随机抽取了289个环评文件作为考核样本,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开展了技术复核,并对26家环评机构进行了现场质询。
从考核情况看,2017年度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普遍有所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环评服务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总体稳步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规划符合性分析不充分。
部分环评文件在选址的合理性与相关产业政策、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方面不准确,缺少相关文件支持。
如梨树镇新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通化北方石油有限公司1.8万立方米成品石油仓储批发油库项目(重新报批)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节能评估报告哪个部门负责
节能评估报告哪个部门负责
节能评估报告一般是由能源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
首先,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实施。
能源管理部门是负责能源管理和能源节约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能源使用计划、推广能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措施、开展能源消费评估和监测等。
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中,能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企业、建筑、交通等行业的能源使用数据,评估和测算其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提出相关的节能措施和建议。
其次,环境保护部门也承担了节能评估报告的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部门,其职责涉及从大气、水质、土壤到噪声、固废等多个方面的环境保护工作。
在节能评估报告中,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评估企业、建筑、交通等行业的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其节能潜力和环境效益。
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还可以为节能评估报告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法规依据,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节能评估报告还需要专业的节能评估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的节能评估师和工程师组成,具有丰富的节能评估经验和技术能力。
他们可以通过对企业、建筑、交通等行业的现场勘察和数据分析,评估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潜力,并提出具体的节能建议和方案。
同时,他们还可以帮助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监督报告的实施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负责节能评估报告的具体部门也会有所不同。
无论是能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还是节能评估机构,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政策支持,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
节能评估报告什么单位出具
节能评估报告什么单位出具
节能评估报告通常由专业的节能评估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
这些机构或部门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便进行全面的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估。
在中国,节能评估报告可以由多个单位出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单位:
1. 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机构通常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推动和组织节能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节能服务和支持。
他们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具备能源管理和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能源管理机构通常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能源消耗调研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2. 能源咨询公司:一些专业的咨询公司或机构也具备节能评估的能力,并可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这些咨询公司通常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师团队,具备节能评估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他们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详细的调研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3. 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也可以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环保部门通常负责监管和管理相关的环境和能源政策,他们具备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能力。
环保部门会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抽样调研和监测,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相应的节能评估报告。
4. 能源研究机构:一些专业的能源研究机构也可以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这些研
究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具备最新能源技术和研究方法。
他们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节能评估报告。
无论是哪个单位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当前能源消耗情况,识别节能潜力,并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和建议,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节能评估报告哪个部门评审
节能评估报告哪个部门评审
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
能源管理部门是负责制定和推动能源管理政策、法规以及能源管理体系的部门。
该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包括能源消耗、能源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因此,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是该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节能评估是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估,旨在提出节能措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建议,帮助企事业单位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和降低能源消耗。
评估报告的编制需要涉及广泛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用能情况等多方面的考虑。
只有由专业的能源管理部门进行评审,才能保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能源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能源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了解各行业的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技术的最新发展,能够准确把握评估报告中的关键信息和数据,并对其进行全面的评审。
评审过程中,能源管理部门会对报告的编制方法、数据来源、分析方法等进行仔细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验证和判断,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在评审过程中,能源管理部门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能源管理措施。
他们会结合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能源管理部门还会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合作,促进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并且在评审过程中,他们会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节能措施。
这样不仅能够保证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也能够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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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设立的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设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具有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能、电力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业绩不少于10个;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节能评估文件编织机构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通过后下发备案管理通知。
第八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有效期1年。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节能评估文件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其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检查。
严禁假借资质、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附件:
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
并将文本文件(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一式2张)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一、单位申请书(表样附后)包括:
(一)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机构设置情况;
(六)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七)技术负责人简介;
(八)专职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持有证书情况。
二、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编制证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复印件;
(五)相应组织章程;
(六)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
(四)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已完成的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案例文本10个。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承诺书
申请报告
基本情况
机构设置情况
注:按实际情况填写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注: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简介
在编专职从事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注: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持有证书情况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材料编号:
注:该表可由申报单位打印或手写;材料编号由省发展改革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