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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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有工作单位的,填写信息时应当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领取手续;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校生),填写信息时应当选择居住地(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学校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如委托代理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应填写《委托书》(“陕西会计”网下载)。代理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时,应当持《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建设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
(三)接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处理处罚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计划;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考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按规定处理上报违规违纪行为;
(五)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引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及时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