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定条文汇编(原创)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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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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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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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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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上海建筑工程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维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阐述。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维护和管理的安全,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定明确了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工程的施工、维护和管理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为首要任务。
2. 风险评估与管控原则: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 规范施工与管理原则: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原则:建筑工程的各个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工程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2.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组织管理、临时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检查、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4. 建筑工程维护和管理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定期维护、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的安排: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监督机制。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行和监管为了切实执行《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将建立完善的执行和监管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部门合作与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部门间的合力,共同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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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来自:)。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上海建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713e6ca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87.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促进建筑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筑质量、效率和环保水平。
第六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环保、节能、抗震、消防等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遵守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7cabfa1c850ad02df804153.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上海市建设工程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178b90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2.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制度一、建设工程规划制度1. 建设工程规划编制制度:上海市要求建设工程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机构编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设计要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影响、功能需求等因素。
3.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制度:建设工程用地必须经过合法审批,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土地使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尽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公正。
招标过程要透明公开,选择合格的承包商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施工前要做好规划和设计,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建设工程必须由合格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活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1.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验收过程要实事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建设工程安全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安全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验收要对工程结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 建设工程环境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环境验收,保护环境资源。
验收要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工程建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四、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1. 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上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二十六条规定
![上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二十六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99d96b01f69e31433294bd.png)
上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条:基础墙必须用实心砖砌筑,严禁采用多孔砖。
砌筑基础墙必须用水泥砂浆,严禁采用混合砂浆。
第二条:混合结构内外墙在每个楼层1.4米砌筑高度以下部位应同时砌筑,上部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框架填充墙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在框架柱上设置拉结筋。
第三条:混合结构应采用现浇圈梁,不得采用预制圈梁。
第四条:砖墙上留置过人、水平运输等临时洞口时,应在砌筑同时增设拉结筋,砌块墙用钢筋网片。
扶梯间、电梯井、小天井内须砌正面墙。
第五条:预制楼板的安装,必须离缝。
相邻板板底离缝应为15~20毫米,用不低于200号的细石混凝土浇捣密实。
缝上、下表面宜比顶、底面内凹5~10毫米。
第六条:凡搁置预制楼板的外墙部位,应采用不低于150号的细石混凝土整浇,不得镶半砖代替。
第七条:人防地下室外墙板或有防水要求的构筑物,浇筑混凝土支模用的穿墙对拧螺栓,应焊止水片,并应外侧模上衬垫存度20毫米以上的木块,拆模后除掉木垫块,割去此段螺栓,用防水水泥砂浆封口。
粉刷前要斩毛的混凝土柱、梁、墙、板,应在混凝土有了足够强度后进行。
混凝土柱、墙浇筑时立模限位,不得采用先做混凝土方盘和导墙工艺,应采用焊接钢件限位。
第八条:当设计未明确时,厕所、盥洗间等地坪、阳台、外走道(或类似情况的走道)地面应较居室地面相对落低15~20毫米。
阳台落水头、厕所间等的地漏应相对于地面落低5~10毫米,做成盘子型。
第九条: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连接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拉结。
第十条:女儿墙应采用实心砖砌筑。
压顶必须用钢筋混凝土,并应做成向内排水坡,坡度宜≥6%。
第十一条:当设计未明确时,外墙分格条(缝),必须用嵌条子施工,宜用20毫米×5毫米两边倒斜口的引条。
粉刷后,分格条(缝)不密实处,必须用水泥浆嵌实抽平。
严禁勒线条,拍条子,钉条子施工。
第十二条:当设计未明确时,挑檐、阳台、雨篷等外口应粉出40毫米宽、8~10毫米厚的滴水线(挂落线)。
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7729e34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ea.png)
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一、绪论上海市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上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二、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上海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责任1. 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应为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所有者共同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2.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确保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培训。
3. 建筑工程所有者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程所有者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来保障施工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措施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消防设施完备。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清理危险物品,保障施工现场的通风与照明条件。
3. 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防止违章操作的发生。
4. 施工设备安全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安全保障1.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只聘用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从事施工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能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问题。
3. 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等,并严格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和使用。
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1. 监督责任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监督措施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建筑工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单位和工地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定条文汇编(原创)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定条文汇编(原创)](https://img.taocdn.com/s3/m/201daaecb8f67c1cfad6b8fe.png)
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关于印发《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项目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制度。
(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6、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
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投权手续后,才能代签。
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
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朔,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e51d58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b6.png)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一)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城乡建设和交通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规定,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市等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现场踏勘)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上海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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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有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过修订后重新颁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三、施工管理主体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文明施工管理计划,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长效机制。
2.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经理)签订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
3.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经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经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编制文明施工管理计划,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长效机制。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并对现场施工实施文明施工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经理应当聘请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3.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1.施工现场总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必须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工程验收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对现场管理情况负责。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方案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并督促建筑材料供应合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得到执行。
四、文明施工管理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张贴文明施工标语和安全生产标志,文明施工标语应当简洁明了、醒目、易懂,确保经常性更新更换。
2.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保证施工工人的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并及时清理垃圾和建筑材料渣土等。
4.施工现场应当切实加强现场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清理卫生,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文明施工考核1.文明施工考核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考核体系,建议采用第三方机构出具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无文明施工行为纪录的企业,经考核符合施工管理要求的,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方面优先考虑。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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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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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关于印发《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项目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制度。
(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6、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
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投权手续后,才能代签。
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
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朔,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达5m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基坑虽未达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支护工程,如杂土达3m以上、有流砂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基坑边界外3m以内有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采用井点降水工艺的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达5m的基坑(槽)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如滑模、爬模、大模板工程等;支撑高度达4m的模板工程;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如转换层模板、网架支撑体系等。
(四)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达30吨,或起重高度达10米的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达30m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15m的门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式脚手架;悬挑(挂)式脚手架;高度达5m的室内装饰脚手架或移动操作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吊(挂)篮施工作业。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工艺隧道工程;桥梁(高架道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的安装拆除工程;土体冻结法施工工艺;水下(上)施工作业;雨(污)水管道(沟、池)内施工作业;密闭空间内施工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且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施工作业。
三、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也可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地下结构达三层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7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达7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隧道工程;土体冻结法施工工艺;逆作法施工工艺。
(三)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达8m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跨度达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评标准(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6〕573号一、否决指标(不计分)序号1234否决内容发生因维稳工作不力或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的集访、闹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重大的或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影响政治、经济、治安稳定的破坏事件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交通等责任事故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二、评估标准(100分)类别序号评分标准建立工地综治领导小组,健全由总包项分值考评方法自查自评考评结果组织1目经理为组长,各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综治工作网络,有专(兼)职综治干部,配有安检、巡逻、7查资料健全23消防和门岗警卫力量。
有工作安排,有检查落实,有总结层层落实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签约、考核、奖惩兑现社区共建,形成齐抓共创的工作局面46查资料查资料工地内设专职门卫,配备必要的应急通4讯器材,人员和物资凭证出入,有巡查、值班交接记录财务室、贵重、危险物品储存部位等重2查现场及资料治5点防范处所落实有专人负责的治安防范责任制,门、锁、窗结构合理、牢固,6查现场及资料并安装技防设施,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安防6严格执行三级防火审批制度,动火前防护及应急措施到位,动火后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隐患3查现场及资料坚持和落实重点时期集中开展矛盾纠控7纷排查调处与经常性的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掌握情况,及时上报,6查资料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8案和处置流程,有关人员熟知、掌握预6查资料及向有关人案,并定期演练劳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应使用具有相应资9质的劳务企业,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对进场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员了解6查资料务人员教育管理101112总包单位应设立专职劳动工资管理员,建立和实行“工资专用帐户”和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卡”制度,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按月为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积极推进“千校百万”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行为的教育以及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务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改善务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定期组织体检,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查资料5查资料及现场了解4查现场及有关资料安全生产13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和考核,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畅通、安全,做好防尘措施、降低噪声及施工扰民工作,夜间施工办理许可证,并向社会告示66查现场及有关资料查现场及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文明15施工区域有围护设施,并与生活区分离3查现场及有关资料施工16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查现场及有关资料门卫、财务、危险品存放点、仓库、配17电间、木工间、宿舍、食堂等部位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上墙。
综治宣传栏、民工6查现场及有关资料工地现维权告示牌应固定于工地醒目处工地禁火区标志明显,作业区、办公区、18宿舍等部位按规定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工地及宿舍内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5查现场及有关资料场管理1920违章使用电炉、电加热器,不准使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液化气钢瓶自行车集中停放,严禁无牌、无照自行车进入停放4查现场及有关资料3查现场及有关资料21食堂持有效许可证,就餐环境卫生,炊具清洁,炊事员持有效健康证,操作行为规范3查现场及有关资料考评标准(试行)说明:1、考评标准的分值为100分,自评分值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平安工地达标单位。
2、考评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综治办、市进沪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单位负责实施。
3、本考评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869号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内容不得低于以下保修期限约定: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上海市22条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