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细则(1)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春市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作用实施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是指省厅安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三)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经费等。

四、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决算的原则,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卷宗的真实性进行督查,如发现造假冒领现象,将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专项经费额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细则所称的个案,是指人民调解员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疑难纠纷。

六、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调解过程要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

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即“以奖代补”经费,含基本奖励、个案奖励和表彰奖励)。

八、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领导负责制,对上级分配的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制,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防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法》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报县司法局基层科登记备案。各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数量以每年年初调整调解组织上报数为准,并建立乡镇调解员花名册。

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给予“个案以奖补贴”。即:每成功调处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经费补贴;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虽未调解成功,但因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可以按标准减半予以补贴。

第三章专项经费分配标准

十一、县司法局提取总经费的20%用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十二、基本奖励(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

1、以总经费的50%作为基本奖励。由县司法局分配至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司法所可提取15%作为乡镇调委会补助经费,用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费用支出,其余部分再由司法所分配至各村、社区、场调委会。

2、分配原则:①调委会规模的大小;②贫困差异因素;③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繁重;④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成效;⑤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全年无矛盾纠纷记录,且无其他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民转刑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并达到“五有、四落实”标准。

(二)个案奖励

1、以总经费的20%用于个案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一般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100元。

3、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200元。

4、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300元。

一般矛盾纠纷:涉案人数在三人以下,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一般为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要制作简易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登记在册。

疑难复杂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涉及人数三人(含本数)以上十人以下,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

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发生在相邻乡镇、村委会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此类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和登记在册。

重特大疑难纠纷:一般是指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跨县区、乡镇等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十人(含本数)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此类纠纷必须适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和登记在册。

(三)表彰奖励

以总经费的10%作为表彰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先进和会务开支。

对获得县司法局及其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视表彰级别给予200-800元的奖励。

第四章各类纠纷的确认程序

十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制作统一印制的《简易人民调解卷宗》(含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目录、申请和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交由辖区司法所审查验收并存档备查,合格后填写《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审批支付。

十三、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制作司法部监制的调解卷宗(含卷宗封面和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于每季度末将人民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初审,然后经局领导复审确认后到财务室领取以奖代补资金。

十四、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调解的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制作司法部监制的调解卷宗,并附该纠纷典型案例,于每季度末将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报县司法局基层科进行初审,然后经局领导复审确认后到财务室领取以奖代补资金。

第五章基本奖励经费发放程序

十五、基本奖励经费原则上按照县司法局制定的预算发放至各司法所,再由司法所根据辖区村级调委会的数量和调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十六、司法所根据上年度辖区村级调委会的工作情况填写《××司法所基本奖励经费发放表》,于年初上报县局基层股,基层股对各司法所上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基本奖励经费下发至司法所。

十七、司法所在收到县下发的基本奖励经费后,应及时将基本奖励经费按照上报的标准下发至辖区各调委会,发放完毕后将《司法所基本奖励经费发放表》上交县局基层股备查。

第六章个案奖励经费发放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