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细则(1)
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探索平安、和谐、法治建设新举措-法治调解
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探索平安、和谐、法治建设新举措|法治调解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探索平安、和谐、法治建设新举措××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探索平安、和谐、法治建设新举措20xx年8月17日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会议作“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做法的情况介绍。
应该说,我们这项政策才推出半年多,不到一年的时间,虽然经过半年多的实践,这项政策对我们的工作所产生的良动作用已初步体现出来,但仍然还处在需要充实、需要完善的实践过程中。
我们认为,之所以选择在这样一个高温酷暑的时候召开这个会议,是因为我们这些司法同仁们都有一个共识,面对打造和谐社会、平安浙江这样一个时代的任务,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还需要加温、还需要提速,需要用创新的思路和扎实的工作,去带好队伍,在服务大局中有所作为。
会议放在××开,对我们的工作是一次检验,是一次推动。
下面我就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的介绍,希冀得到大家的批评和指点。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的形成背景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被形象地喻为政策法律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护航员、矛盾纠纷的化解员、突发事件的消防员。
但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费保障难,基层工作基础与规范化建设不相适应。
建德市是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上处于中等偏下的县级市,由于经济条件的局限,基层调委会工作经费难以落实,部分村级调解人员误工报酬难以兑现。
这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影响了调解庭的建立、纠纷调解的登记、台账资料的管理、工作数据的报送等方面的工作,基层工作基础和规范化建设不相适应。
二是人员到位难,基层队伍状况与打造平安、法治社会进程不相适应。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专职不专、兼职过多,村级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差的情况普遍存在。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案件调解补贴的发放,保障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进行的民间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补贴对象案件调解补贴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专业调解员等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调解人员。
第四条补贴标准案件调解补贴的标准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调解员的工作量、调解结果的公正性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简易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50 元;2. 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80 元;3.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150 元;4.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200 元;5.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
第五条补贴发放程序1.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卷宗提交给所在调解组织;2. 调解组织对调解卷宗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给调解员;3. 调解员应当签字确认收到补贴,补贴资金应当直接拨付给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六条补贴的监督和管理1.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2.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3. 调解员应当如实提供调解服务,不得虚报、冒领补贴。
第七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所在调解组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解释。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
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
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行政调解案件;4.司法调解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一)调解主体适格;(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一)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每宗补贴400元,经费由县司法局承担300元,乡镇承担100元,条件允许的乡镇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不予补助。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政办[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夯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打造平安、推动发展、构建和谐”的思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三不出、四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和本单位,大的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和部门,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市、区);“四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
一、方案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好“基层群众自治、依法治理”方针,加强人民
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提
高人民调解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本方案制定。
二、实施目标
1.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效果,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公正。
2.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建设和谐
社会。
3.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绩效及感受,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实施措施
1.实行奖励制度。
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尤其卓越的民主调解员,
每月奖励一定的资金,作为对其贡献的肯定和支持。
2. 实行代补制度。
对因公调解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奖励,由财政
资助。
3.活跃环节工作。
调解员要积极的走访社区、社会组织,了解
群众相关需求,扶助合理诉求,发掘矛盾纠纷,协调解决问题。
四、预期结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能力、效果和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公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
理和公共事务的热情,形成良好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增强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热情和工作效率。
人民调解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何规定?
⼈民调解法对国家⿎励和⽀持⼈民调解⼯作经费保障有何规定?⼈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励和⽀持⼈民调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对⼈民调解⼯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调解委员会和⼈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这是在坚持⼈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盾纠纷不收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赋予⼈民调解的重要任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创新。
这⼀规定有以下内容:⾸先,明确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即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其经费来源性质为地⽅财政。
其次,明确⽀持保障内容为⼈民调解⼯作经费。
⼀般认为,⼈民调解⼯作经费的开⽀范围应当包括司法⾏政机关指导⼈民调解⼯作的经费、⼈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其中司法⾏政机关指导⼈民调解⼯作的经费包括:⼈民调解⼯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包括:购置办公⽂具费、⽂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发放给⼈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活补贴费。
第三,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对⼈民调解⼯作经费的职责是给予必要的⽀持和保障。
⼀是要⽀持,这是基本的要求。
⼆是保障,保障责任是⼀项硬性责任,即地⽅政府必须拨付⼈民调解⼯作所需经费,以确保⼈民调解⼯作顺利开展。
三是⽀持和保障以必要为限度。
第四,关于⼈民调解⼯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
⼀是各级司法⾏政机关指导⼈民调解⼯作的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是为⽀持⼈民调解委员会和⼈民调解员的⼯作,地⽅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财⼒状况,适当安排⼈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民调解委员会和⼈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对其提供⽀持。
三是⼈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实施方案: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规范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管理,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工作所需经费从县财政安排用于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中解决。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三、以奖代补原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对象,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法》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报县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要求,卷宗装订规范”,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给予“个案以奖补贴”。
即:根据达成书面协议的调解卷宗对成功调处的案件予以相应的补贴,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
案由相同但涉及多名当事人的纠纷,案件调解成功但分别装订卷宗的,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实际情况,补贴费用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以奖代补标准经审核合格的纠纷卷宗按以下标准实施以奖代补:一般纠纷每件以奖代补 50—100元,复杂纠纷每件以奖代补100—200元,重大疑难纠纷每件以奖代补200——500元。
为确保纠纷调解成功后能得到执行,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将作为以奖代补的参考依据。
一般纠纷是指:纠纷成因简单,涉及当事人少,标的额不大,经调解员调解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
复杂纠纷是指:纠纷发生具有历史成因、纠纷涉及较多当事人或纠纷涉及较大经济标的额(一般应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调解工作量大,具有社会影响。
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或纠纷涉及经济标的额巨大(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久调不结、调解周期性长,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以及具有人员伤亡的纠纷。
【VIP专享】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制定。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列抵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执行。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上一年度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为基数,按每件补贴不低于50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020年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襄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县(市)、区综治办、财政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xx]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中补贴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纸张以及其它基础建设的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费。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的安排,应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具体补助标准各区司法局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进行财政预算,同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长;非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其办结纠纷的难易程度实行150-300元/件的奖励补贴。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一)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由区司法局聘请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人民调解员。
其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由各区确定,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逐月进行发放。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措施方案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措施方案背景人民调解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其经费保障是其顺利开展的关键。
2017年《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力度,但仍存在经费保障不充分的情况。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合理的经费保障措施是必要的。
经费保障原则1.政府投入原则: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合理增加人民调解的经费支出,为其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公益性原则: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公益性质的工作,其经费应该来自公共财政,不能依靠当事人自行承担。
3.财政拨款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将经费直接拨付到人民调解机构的账户中。
4.逐级保障原则: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应实行逐级保障原则,即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进行拨款,最终到达基层人民调解机构。
5.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调动社会资源、吸引社会力量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措施政府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拨款,将拨款直接划拨至人民调解机构的账户中,确保足够的经费用于人民调解机构日常运转和开展工作。
财政配套资金在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配套资金的方式,为人民调解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对于条件较好的人民调解机构,应加大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
社会捐赠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人士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并购买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决纷手册和其他宣传材料。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人民调解机构捐赠资金或者物资。
行业扶持资金对于人民调解机构在行业中积极发挥作用、具有示范性的,各级政府应当增加扶持资金。
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设置专项资金,支持其推广和普及人民调解,建立健全与行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招商引资资金政府还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吸引有实力、有意愿的民间企业或组织向人民调解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人民调解机构的发展壮大。
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规定3篇
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规定3篇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规定第1篇各司法所、有关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财行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结合实际,现规定如下:一、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实行以奖代补制度(一)资金来源。
社区调委会、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年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奖励标准。
按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1、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300户(含300户)以下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000元;300-800户(含800户)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500元;800户以上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20xx元。
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均奖励1800元。
2、考核基本合格的:300户(含300户)以下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500元;300-800户(含800户)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750元;800户以上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000元。
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均奖励900元。
3、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不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取消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资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市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度管理考核办法》、《市区各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年度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以各司法所为主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由区司法局审核确定。
(三)奖金发放。
区司法局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局对社区调委会、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司法所统一发放。
二、对成功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办案奖励制度(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设立重大矛盾纠纷办案奖励专项资金,年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区政法委(司法局)。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和意义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呈现出不断壮大、不断创新的趋势。
但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员培训和评选等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民调〔2001〕16号)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法规〔1998〕3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水平,我们提出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方案。
二、方案内容和措施1. 奖励制度(1)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基金,以奖代补调解员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2)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调解员,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拨付。
(3)优秀调解员按照绩效工资的标准发放奖励。
(4)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发放奖励。
(5)奖励资金范围包括:资助调解员参加培训、报销工作出差费用、提供调解场所、购买调解工具等。
2. 培训保障(1)对调解员实行常规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建立调解员档案,对调解员的培训情况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记录和评估。
(3)举办专题研讨会,分享调解实践经验和工作技巧。
(4)与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合作,共同开展培训活动。
3. 评选机制(1)采取考核、评比等方式对调解员进行评选。
(2)评选标准:工作绩效、案件撤销率、调解成功率等。
(3)评选范围:市、区、县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4)优秀调解员名单每年公示一次。
三、方案实施期限和效果评估1. 实施期限:从制定之日起,实施三年。
2. 多维度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
(1)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和质量的提高。
(2)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
(3)优秀调解员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
(4)工作效率的提高。
四、方案落实和保障1. 政府财政拨付奖励基金。
2. 调解委员会对政策进行专业宣传和力度推广。
3. 调解员对政策积极响应和执行。
XX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发生的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
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等工作经费。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指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等。
(四)其它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市级部门预算。
第四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发起设立单位负责落实。
第五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镇(街道)预算。
第六条村(社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列入各镇(街道)预算。
第七条村(社区)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统一申领,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补贴标准按照不同类型、不同标的的矛盾纠纷,给予50至2000元的补贴。
具体如下:(一)一般的纠纷,调解后有登记的,按每件50元的标准补贴;(二)有争议标的,并在调解后签订调解协议和有关调解文书的,按每件200元补贴。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按以下标准分类补贴:1、争议标的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一般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300元;2、1人非正常死亡或2人以上伤残、连续2年到市以上党政机关上访的纠纷、法院执行不了重新调解履行的纠纷,或标的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3、2人以上非正常死亡,或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纠纷、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且涉及人数1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市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
人民调解经费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经费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人民调解是指由社区、村民自治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等组织实施,以调解员为主体,以调解为手段,以和解为目标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调解活动的支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确保人民调解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二、经费来源1. 中央财政拨付: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央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
2. 地方财政拨付:各地方政府按照实际调解工作需要,从其财政预算中拨付经费。
三、经费行政管理1. 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各级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和财务部门组成的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2. 审批程序:人民调解机构需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向经费管理委员会提出经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经费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经费。
3. 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人民调解机构需定期向经费管理委员会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费使用的具体项目、金额以及调解效果等。
四、经费使用范围和原则1. 调解员培训:经费可以用于调解员的培训,包括培训课程的组织和费用的支付等。
2. 调解活动支持:经费可以用于调解活动中的相关支出,如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
3. 公共宣传推广:经费可以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包括宣传材料的制作、宣传活动的组织等。
4. 路费和交通费:经费可以用于调解员的路费和交通费,确保调解员能够顺利出行。
五、经费监督和考核1. 监督机制:各级经费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理。
2. 经费审计:对人民调解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考核机制:经费使用情况将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范围,对经费使用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补缴。
六、其他事项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地方政府和人民调解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人民调解经费的安全有效使用。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那是我思考的开始。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在我的脑海中逐渐勾勒出轮廓。
下面,就让我以意识流的笔触,为大家详细阐述这个方案。
一、背景分析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调解员往往面临激励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
二、目标设定1.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调解质量。
2.增强调解工作的吸引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调解队伍。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设立奖励基金。
政府财政拨款设立人民调解奖励基金,用于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奖励。
2.制定奖励标准。
根据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指标,制定具体的奖励标准。
3.奖励方式多样化。
除了现金奖励,还可以采取荣誉证书、职称评定、培训机会等方式,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4.定期评估。
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建立退出机制。
对于连续多年未达到奖励标准的调解员,采取退出机制,确保调解队伍的活力。
6.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实施步骤1.筹备阶段: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实施。
2.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奖励方案。
3.实施阶段:按照方案,开展奖励工作。
4.监督评估: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奖励效果进行评估。
5.完善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对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预期效果1.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2.调解队伍结构优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
3.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得到维护。
六、注意事项1.奖励基金要确保来源稳定,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2.奖励标准要科学合理,既要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又要避免过度激励导致资源浪费。
人民调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协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调解协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调解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二)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编制;(三)负责协会各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维护;(五)负责协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六)负责协会财务信息的保密和归档。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六条协会收入来源包括:(一)会员会费;(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协会收入必须用于协会的宗旨和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第九条协会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合法合规:支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二)合理必要:支出项目符合协会工作需要,有利于协会发展;(三)节约高效: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协会支出包括:(一)人员工资、福利;(二)办公费用;(三)业务活动经费;(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协会支出需经会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协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等,其购置、使用和维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其管理和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包括协会名称、标志、专利等,其管理和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十六条协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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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春市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作用实施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是指省厅安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三)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经费等。
四、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决算的原则,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卷宗的真实性进行督查,如发现造假冒领现象,将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专项经费额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细则所称的个案,是指人民调解员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疑难纠纷。
六、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调解过程要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即“以奖代补”经费,含基本奖励、个案奖励和表彰奖励)。
八、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领导负责制,对上级分配的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制,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防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法》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报县司法局基层科登记备案。
各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数量以每年年初调整调解组织上报数为准,并建立乡镇调解员花名册。
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给予“个案以奖补贴”。
即:每成功调处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经费补贴;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虽未调解成功,但因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可以按标准减半予以补贴。
第三章专项经费分配标准十一、县司法局提取总经费的20%用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十二、基本奖励(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1、以总经费的50%作为基本奖励。
由县司法局分配至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司法所可提取15%作为乡镇调委会补助经费,用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费用支出,其余部分再由司法所分配至各村、社区、场调委会。
2、分配原则:①调委会规模的大小;②贫困差异因素;③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繁重;④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成效;⑤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全年无矛盾纠纷记录,且无其他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民转刑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并达到“五有、四落实”标准。
(二)个案奖励1、以总经费的20%用于个案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一般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100元。
3、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200元。
4、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300元。
一般矛盾纠纷:涉案人数在三人以下,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一般为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要制作简易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登记在册。
疑难复杂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涉及人数三人(含本数)以上十人以下,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发生在相邻乡镇、村委会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此类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和登记在册。
重特大疑难纠纷:一般是指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跨县区、乡镇等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十人(含本数)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此类纠纷必须适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和登记在册。
(三)表彰奖励以总经费的10%作为表彰奖励。
主要用于表彰先进和会务开支。
对获得县司法局及其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视表彰级别给予200-800元的奖励。
第四章各类纠纷的确认程序十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制作统一印制的《简易人民调解卷宗》(含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目录、申请和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交由辖区司法所审查验收并存档备查,合格后填写《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审批支付。
十三、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制作司法部监制的调解卷宗(含卷宗封面和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于每季度末将人民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初审,然后经局领导复审确认后到财务室领取以奖代补资金。
十四、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调解的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制作司法部监制的调解卷宗,并附该纠纷典型案例,于每季度末将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报县司法局基层科进行初审,然后经局领导复审确认后到财务室领取以奖代补资金。
第五章基本奖励经费发放程序十五、基本奖励经费原则上按照县司法局制定的预算发放至各司法所,再由司法所根据辖区村级调委会的数量和调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十六、司法所根据上年度辖区村级调委会的工作情况填写《××司法所基本奖励经费发放表》,于年初上报县局基层股,基层股对各司法所上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基本奖励经费下发至司法所。
十七、司法所在收到县下发的基本奖励经费后,应及时将基本奖励经费按照上报的标准下发至辖区各调委会,发放完毕后将《司法所基本奖励经费发放表》上交县局基层股备查。
第六章个案奖励经费发放程序十八、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每季末,将调解案卷及《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申报表》(一个卷宗填写一张表)送交所在地司法所。
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填写《乡镇司法所“以奖代补”费用发放表》,并将调解卷宗存档备查。
十九、县司法局将对上报的调解卷宗按照补贴原则、标准,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和到有关单位调查等方法,进行全面审查,经报县司法局领导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在完善有关财务手续后,领取个案补贴经费。
二十、对人民调解卷宗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即:司法所负责审查验收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县司法局负责审查验收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十一、纠纷受理并调处后应及时整理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卷宗要素不全的,视为无效卷宗,不予补贴。
二十二、卷宗制作要求:(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3)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4)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印章规范;(5)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二十三、各司法所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台帐,在收到司法局发放的补贴后及时向人民调解员发放补贴,并将人民调解员签领补贴的补贴发放表报送县司法局备查。
二十四、县司法局于年初将向县财政局、市司法局书面报告上年度人民调解个案补贴使用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奖励追回二十五、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和取消该该村(社区)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外,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审查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七、县司法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十八、发生下列任一现象,由县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补贴经费。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2、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3、故意或人为地将一般性矛盾纠纷制成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卷宗的;4、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5、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第六章附则二十九、司法所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并第一时间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十、本细则中规定的“以奖代补”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按年适时进行调整。
三十一、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细则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
注:本表一式二份,报局基层股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
此表一式三份,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各留一份。
此表一式三份,司法局、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各一份。
此表一式三份,司法局、司法所、乡镇调委会各一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