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20201004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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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
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
第九条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
(三)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条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一条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
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投标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
30 天至180 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六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 ,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
第十九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四条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 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