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20201004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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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提高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能力,保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者加强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适用本法。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第五条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依法设定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应当具有合法担保资格。

没有合法担保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九条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保证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一条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金、第三人担保等。

第十二条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对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和连带债务。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质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财产变卖,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下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的变更。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担保权利的实现和保全第十九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建设单位应提供可靠的担保对象,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担保对象可以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

第七条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第八条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则受益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第三方担保、第三方监理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担保人应确保工程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章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第十四条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第十五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受益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担保人应在收到追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对建设单位的追偿有权进行反担保,即担保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的保证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具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合同签订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一方(一般为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以弥补合同风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二、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保证金担保:承包商在签订合预先缴纳给业主一定比例的合同总价款作为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2. 履约保函: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一份由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以使在合同履约不达到预期时,业主能够向银行索取赔偿。

3. 担保保险:承包商购买一份工程担保保险,将合同履约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保障合同履约。

4. 质量保证金: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向业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三、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证金,并在履约完成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2. 履约保函开具要求:履约保函应明确保函金额、有效期限等要求,确保在需要时能充分发挥其担保作用。

3. 担保保险选择:选择担保保险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4. 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充分保障工程质量。

结论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担保方式,可以减少合同履约风险,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

在担保过程中,注意相关要求,合理使用各种担保方式,将有助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互利原则。

第二章: 担保方式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或现金担保、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证金或现金担保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六条保证保险应由合同各方共同投保,并保持有效。

第三章: 担保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对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保证人可以选择代偿或追偿方式履行责任,但需经被担保人同意。

第四章: 担保追偿第十条当受益人发现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违约时,有权向保证人提出追偿要求。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追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履行追偿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人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但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

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各方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附件:⒈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书样本⒉保证金或现金担保补充协议样本⒊保证保险合同范本⒋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制定的法律,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事项。

⒉追偿: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担保人追索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工程建设合同:指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签订的合同。

2. 担保人:指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 债务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

4. 债权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公平、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书面保证、保证函等形式。

第五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并转交给债权人保管,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保函担保保函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保函,表示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请提供民间担保机构或其他合法担保人作为担保方。

第九条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担保下,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债权人催告后,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补偿。

第十条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担保下,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1. 担保方式: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质押等多种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30%)。

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一
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如一年)。

4.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方在发生担保事件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包括担保金的支付、返还、抵销等。

5. 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指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向提供担保的
一方支付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承担。

6. 担保索赔:当需求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
向担保方提出索赔要求。

担保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担保金或承
担其他担保责任。

7. 担保解除:当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商讨确定具体的担保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担保是保障各方权益、降低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担保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三)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后逐步扣回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通常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发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0%。

二、担保的主体及责任(一)担保主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主体包括保证人、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和受益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

保证人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三)被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因被保证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被保证人应当向保证人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担保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选择工程担保的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在受益人要求下,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履约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等形式进行。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

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保证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适当调整保证期限。

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明确约定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受益人进行公正、安全、专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发生违约行为,受益人可以依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按时完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三条保证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或者乙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承包人或者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四条保函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承包人或者乙方以向合同另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信用两种方式担保。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承包人或者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六条保证金担保责任保证金由承包人或者乙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一旦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方有权利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函担保责任在发生保函担保的违约情况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责任在支付期限到期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或者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和转移第九条保证金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保证金应当解除。

保证金在解除后应当退还给承包人或者乙方。

第十条保函担保的解除和转移保函担保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条件达到时,保函担保将自动解除。

如保函担保未解除前,保证人不得擅自解除,也不得擅自撤回保函。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支付期限到期后,如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未被使用,由受益人自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证金担保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解除保证金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函担保的违约责任在保函担保期间,担保人违约应对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违约金。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水平,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商为保证履行合同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向发包方提供担保方式进行保证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两种形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四条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和付款等要求履行合同。

第五条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保证金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交付给发包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履约义务的保证。

第七条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文件,承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八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可采用保修期担保、第三方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

第十条保修期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方保证是指承包商将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担保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商: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担负工程建设的一方。

2. 发包方: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委托工程建设的一方。

3. 履约担保:指承包商为保证履行合同所承担的责任,通过提供担保方式进行保证的行为。

4. 质量保证担保:指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供的担保。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合同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为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良性发展的制度安排。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中担保的相关事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相对于工程建设合同而言的一种经济责任的担保方式,即借用第三方的信用力量来确保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涉及的主要角色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担保机构。

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单位为承接工程建设合同的单位,担保机构为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工程建设风险,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及申请条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不同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种类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需要满足条件:1.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工程建设合同;3.担保机构同意提供担保服务,并达成担保合同。

第三章担保责任及担保方式第七条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合同,为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向受益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经济责任保证;2.抵押担保是指担保机构将具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3.质押担保是指担保机构将具有价值的财产移交给受益人,作为担保。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次级责任。

1.连带责任是指担保机构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担保机构将代替债务人履行;2.主体责任是指担保机构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债务人其他违约责任;3.次级责任是指担保机构对合同的履行承担次级责任,即只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时才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十条担保费用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向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服务费。

第十一条担保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支付,但根据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正式版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正式版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合同参与主体就其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质量保证及履约风险防范。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主要包括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进度保证金、征地担保等多种形式,合同参与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纳给发包人或投标人的一种担保金。

履约保证金可由投标人在投标前缴纳,也可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金额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类型、金额、难度、风险等因素确定。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方式及退还条件等,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予以退还。

发包人或投标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挪作他用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承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金。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金额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类型和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质量保证金可由承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缴纳给业主,也可按照工程进度明确的时间和金额分批缴纳。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应当由业主妥善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质量保证金可用于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进行返工的费用,如工程质量无问题,则应予以退还。

第四章进度保证金第十条进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履行合同约定的一种担保金。

进度保证金的比例或金额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类型、工期、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可以获得按比例或金额返还的进度保证金。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延误的情况扣除相应比例或金额的进度保证金。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购买安装、工程总承包等合同)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二条担保方式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履约保证、第三方保证、担保人担保等。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协商确定采用的具体担保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组合的方式。

第三条保证金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按照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完全履行后,应当及时无息地退还承保单位的保证金。

3.若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约定履约保证,承包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被建设单位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和担保方式。

2.履约保证可以包括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自由担保等方式。

3.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方索取担保额度内的赔偿。

第五条第三方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信誉。

2.第三方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3.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建设单位可以就第三方保证向其索偿,第三方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2.担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3.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解除1.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2.若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3.若承包单位提供的担保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一致时,以较长的期限为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中担保事项,并保障各方利益。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利益,合同各方可以约定采取担保方式,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履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进度保证担保、安全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备的担保申请文件、合法的经营资质、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期限应与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如有变更需另行协商。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担保期限届满、各方协商一致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支付、法律诉讼、信用记录受损等。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九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为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银行担保、保险公司保函等。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担保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申请书、银行担保申请书、保函申请书等。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期限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加一个合理的缓冲期。

第十三条履约保证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无争议解除、合同解除等。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借款人在合同中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验、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担保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申请书、监督检验申请书、第三方担保申请书等。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期限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质保期满、申请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等。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2024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2024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鉴于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范围1.1 担保人同意对被担保人在工程建设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二、担保方式2.1 担保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确保被担保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2 担保人同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比例向被担保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被担保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三、担保期限3.1 担保期限自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期验收的,担保期限相应顺延。

四、担保费用4.1 担保人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担保费用,用于弥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风险。

4.2 担保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违约责任5.1 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担保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被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5.2 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业务。

7.2 双方应互相配合,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履行。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乙方(被担保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业主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为履行合同义务,向业主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承包商为支付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

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财产应当足以覆盖担保债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提交,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担保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担保责任。

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引言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效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担保金、担保人等。

第三条:履约保证1.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具体形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的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相匹配;–履约保证的期限应与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相符;–履约保证的解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质量保证1.工程建设合同中,乙方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应提供质量保证。

–保证期限应与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相符;–质量保证金可作为履约保证,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金1.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可以约定担保金的支付。

2.担保金的支付方式、金额、用途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3.担保金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进行退还,或者用于抵扣工程款项等。

第六条:担保人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人可以是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担保机构等。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度;–有足够的财力和偿付能力;–合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担保的解除和变更1.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

2.担保解除或变更应经过书面通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3.担保解除或变更后,原担保的效力不再生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中涉及担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1.引言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的安全进行和各方利益的保障,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本文将介绍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担保的定义、担保的种类、担保的申请流程、担保的解除及追偿等方面。

2.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合同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约中的支付义务或履行义务而向另一方提供的一种责任连带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实物担保两种形式。

- 信用担保:指担保人通过其信用将义务转嫁给自己,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

- 实物担保:指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用作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方式,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3.担保的种类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履约保证担保:即承包商为了保证按时完工、按合同要求交付工程成果物而提供的担保。

- 质量保证担保:即承包商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担保。

- 保证金担保:即承包商在中标后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履约和质量要求。

- 工期保证担保:即承包商为了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完成工程而提供的担保。

- 竣工保证担保:即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的保证。

4.担保的申请流程申请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手续:1. 合同签订阶段: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时,双方需要协商确定担保的种类和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相关事项。

2. 担保申请阶段:承包商需要向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工程合同、承包商资质、工程项目计划和相关材料等。

3. 审批和签订担保合同阶段:担保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担保。

一旦批准,担保机构与承包商签订担保合同,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4. 担保提供阶段:承包商提供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存入担保金或提供担保物。

5. 担保的履行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一旦符合解除条件,担保机构会解除担保责任,并归还担保金或解除担保物的留置。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标准化》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律师提示:该规定在继续推行房地产项目强制实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他项目强调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等等额提供的基础上,明确了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增加了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限制、反担保资格限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分段滚动担保等内容,并且将劳务分包项目和保修金担保纳入调整范围。

该规定实施后.其要求承包合同中应约定所有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应交由建委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该规定生效后,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168-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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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J], ;
2.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J],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无
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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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

第九条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三)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条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一条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投标保证担保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 天至180 天。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六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 ,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

第十九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四条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 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付款凭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解除。

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下一阶段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第六章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第二十七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 天至180 天。

第二十九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第三十条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一条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 天至180 天。

第三十二条分包人不能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八章预付款保证担保第三十三条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四条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第三十五条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 天第三十六条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九章保修金保证担保第三十七条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第三十九条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条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第四十二条保函原件应当在合同备案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加盖“原件收讫” 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1 份,保函复印件由该保函的债权人保存。

第四十三条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所保管的保函原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原件及相关担保合同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债权人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债务人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如债务人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上一阶段保证担保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但同时应当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

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分包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发包人支付完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劳务发包人支付完全部劳务分包结算款项后,分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劳务发包人,劳务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以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同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保证担保。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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