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如何承担货损责任
运输合同承运人交通肇事托运人是否有责任
运输合同承运人交通肇事托运人是否有责任概述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个契约,约定了货物运输的方式、时间、费用等基本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交通肇事等意外情况,会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承运人和托运人是否有责任?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运输合同中的责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约定,规定了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合同中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运输公司或个人。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运输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运输货物,并对货物的损失、延迟等情况负责。
2. 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个人或公司。
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需要提供货物的准确信息和运输要求,如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要求等,要对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交通肇事的责任交通肇事是指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导致货物的损失、延迟等情况。
交通肇事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各有其责任,但在发生交通肇事等意外情况时,责任的划分会更加复杂。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当出现货物损失、延迟等情况时,责任划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合同约定的责任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约定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民间约定关系,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有责任保障合同的履行。
当出现问题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
2. 法律规定的责任我国法律对运输合同有一定的规定,如《民法典》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损失、延迟等情况负责。
在法律上,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有问题发生,应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
3. 事实和责任证明除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外,货物损失、延迟等情况发生时,需要进行责任证明。
责任证明是指在发生事故后,由双方合理分工确定相关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中,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和损害是一项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货主和运输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运输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应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解决方案。
一、承运人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货物运输法规,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具体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条款的适用情况。
1.1 海洋运输在海洋运输中,国际海事法公约(Hague Rules)和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承运人可通过事先声明和限制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因此,货主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了解承运人的责任和权益。
1.2 铁路运输在铁路运输中,国际铁路运输货物合同(CIM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IM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主本身的过错造成的。
此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还取决于实际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
1.3 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CMR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MR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主过失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二、货主责任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外,货主在货物运输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货主应合理包装、贴上正确的标签,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运输要求。
如果货主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可能会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货主和承运人可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以下是处理方式的几种常见情况:3.1 协商解决货主和承运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
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
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在现代物流行业中,货物损失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并介绍相关法律条款和常见解决方案。
一、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损失的责任可以归属于以下几个主体:托运人、运输公司和司机、装卸方、保险公司等。
1.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是发货方或委托运输的一方,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才发现损失,托运人有责任承担损失。
托运人在发货时应仔细检查货物,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并在运输合同中规定明确的损失责任约定。
2. 运输公司和司机责任:运输公司和司机是托运人委托运输货物的一方,履行运输服务合同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损失是由运输公司或司机的疏忽造成的,运输公司和司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运输公司和司机应确保货物妥善装载和固定,避免造成货物在运输中的损失。
3. 装卸方责任:装卸方是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损失,装卸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装卸方应妥善操作,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并在货物装卸时保持与运输公司和托运人的沟通,确保货物的安全。
4. 保险责任:许多托运人会通过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来减少损失风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如果托运人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范围。
二、解决方案当货物损失发生时,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常被采用:1. 协商解决:当发生货物损失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可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法律程序,通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需要注意充分了解双方权益和责任,并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起诉法院: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受损方可以依法起诉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
起诉法院是一种正当的途径,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起诉法院的好处是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受损方的权益。
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
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和托运人作为合同双方,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和遵守这些权利,有助于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
一、承运人的权利1. 运输契约的签订权利作为货物的承运人,他有权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契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包括运输费用、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
2. 运输安全的保障权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这涉及到加固货物包装、保护货物免受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3. 运输费用的收取权利承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契约的约定收取相应的运费。
他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和所需的服务等因素来计算和收取费用。
4. 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利如果托运人违反运输契约的规定,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追求法律救济。
二、托运人的权利1. 准时交付货物的权利托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契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运输。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时履行运输义务。
2. 货物安全的保障权利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采取妥善的包装和保护措施,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丢失。
3. 运输信息的获取权利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货物的运输信息,包括货物的位置、运输进度和预计到达时间等。
这有助于托运人更好地掌握货物的运输状态和进行合理的安排。
4. 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承运人未按照运输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他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双方共同的权利1. 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利在运输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运输合同的内容。
这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等方面的调整。
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2. 运输合同的终止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均有权终止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中的货损索赔和赔偿程序
货物运输中的货损索赔和赔偿程序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处理货损索赔和赔偿程序成为商业伙伴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的货损索赔和赔偿程序,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货损索赔的基本概念货损索赔指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坏或遗失,货主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或运输公司进行赔偿的一种情况。
货损索赔可分为两类:实际损失赔偿和合同损失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合同损失赔偿是指按照运输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货损索赔的程序1. 损失通知:货主或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或运输公司提供损失通知,并说明损失的日期、地点、原因和损失情况。
损失通知通常以书面形式发送,以便有据可查。
2. 货物检验:承运人或运输公司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并要求货主或托运人提供相关证据,如货物清单、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3. 赔偿协商:双方应以合作和互惠的原则进行赔偿协商。
在协商中,需明确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的原因和赔偿的方式。
4. 赔偿支付:一旦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承运人或运输公司应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货主或托运人。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形式。
三、货损索赔的注意事项1. 运输保险:货主或托运人应在货物运输前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以防止货物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
2. 风险分担: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或运输公司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货主或托运人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
3.证据保留:货主或托运人应保留与货物损失相关的所有证据,如损失照片、报告、证明文件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计算赔偿金额。
4. 诉讼程序: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货主或托运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此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中的货损索赔和赔偿程序是商业伙伴们需要密切关注和掌握的内容。
委托运输的法律规定和运输风险
委托运输的法律规定和运输风险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委托运输是一种常见的物流方式。
通过委托运输,货物或者人员可以安全、快速地到达目的地。
然而,在委托运输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运输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委托运输的规定和风险,并给出一些建议以规避潜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委托运输是根据契约法和相关运输法规进行的。
根据契约法,委托人和承运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委托人和承运人的权益和责任应当明确规定。
合同的对象主要是货物或者人员,需要明确货物或人员的性质、数量、质量等要素。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规定运输的方式、时间、地点、费用等,避免产生纠纷。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其他形式。
除了契约法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相关的运输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货物的运输,包括海上运输法、航空运输法、铁路运输法、公路运输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运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包括货物的装载、运输途中的保护、交付时的验收等。
二、运输风险尽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委托运输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输风险:1.货损货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坏或者丢失。
这可能是由于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
对于委托人来说,货损货差将导致经济损失和时间延误。
2.交通事故:委托运输常常需要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进行。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委托人需要对交通事故的风险有所准备,并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和保险保障。
3.责任争议:在委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和争议,如运输延误、货物丢失等。
当这些问题发生时,委托人和承运人可能产生责任争议。
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委托人应当与承运人明确责任和索赔的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规避风险的建议为了规避委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委托人可以考虑以下建议:1.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在选择委托运输的承运人时,委托人应当考虑其信誉和经验。
论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六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六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延迟交付的认定以及责任赔偿,关系到赔偿责任的划分,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问题。
在明确迟延交付的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依据,最后提出国际货物运输中六方当事人的关系迟延交付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发生迟延交付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标签:迟延交付;责任赔偿;六方关系1 研究现状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迟延交付问题,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内外学者对迟延交付的概念及责任划分也有一定的研究。
但是,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法律方面的,对于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分析研究成果较少。
回顾国内的理论研究,侯淑(1999)论卖方的迟延交付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明确区分了两种迟延交付的定义及责任;徐欣(2002)论迟延交付的概念,明确了迟延交付的概念;高伟(1994)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说明了迟延损失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及迟延损失责任的认定。
但是这些文章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对于延迟交付责任的认定方面,没有明确提出六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迟延交付的定义2.1 卖方迟延交付卖方迟延交货,是指卖方没有严格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而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的一段时间完成交货义务。
对买卖双方违约适用的买卖合同法、公约,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惯例,则惯例优先。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术语不同,交货地点的不同,卖方迟延交付分为两种情况:装运港迟延交付和目的港迟延交付。
装运港迟延交付是指在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及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或合理时间内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目的港的迟延交付则是指在目的港交货的DES、DEQ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
2.2 承运人迟延交付迟延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或应该到达的期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赔偿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赔偿方式货物运输中,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经常会出现货物损坏的情况。
货物损坏给双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货物损坏的赔偿方式和责任的界定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讨论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坏赔偿的方式。
1. 责任主体的界定首先,在讨论货物损坏赔偿方式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
一般来说,在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三个主要的责任主体: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发货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承运人是指承载货物并进行运输的一方,收货人是指接收运输货物的一方。
在确定货物损坏的责任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主体。
2. 合同约定的责任货物运输中,相关各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货物损坏时的责任和赔偿。
具体来说,合同各方可以约定责任主体在货物损坏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依靠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一般要求相关各方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货物损坏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3. 运输法律规定的责任除了合同约定的责任,货物运输还受到法律的约束。
各国对货物运输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这些法律可以明确货物损坏时的责任和赔偿。
例如,国际贸易中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CISG)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此外,不同国家还有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责任和赔偿方式。
4. 保险赔偿为了减少货物损坏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货物运输中常常会购买相应的保险。
如果发生货物损坏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
保险可以提供额外的赔偿保障,减轻双方的经济损失。
5. 协商解决当发生货物损坏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
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责任主体、损失程度和双方的权益,达成一致的赔偿方式。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根据以上几种方式,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赔偿可以灵活选择。
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而保险赔偿和协商解决可以为双方提供额外的选择。
运输中的责任规定
运输中的责任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是货物运输还是人员运输,各参与方需遵守一定的责任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
这些责任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运输方式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本文将就常见的运输中的责任规定进行探讨。
一、货物货物运输中的责任规定主要是指货运承运人对于承运的货物负有的一定义务和责任。
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完整性责任:货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应当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并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避免货物受到破损、丢失等损失。
如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失,货运承运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运输时限责任:货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如未能按时送达,货运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迟延责任,并进行赔偿。
3.货物保险责任:货运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为承运的货物购买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任何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货运承运人应保证保险费用的支付,并提供相应的保险单据。
4.运输文件责任:货运承运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提供相应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装箱单等,确保货物可以顺利通关和交付给收货人。
以上主要是货物运输中的一些责任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货主的权益,限制承运人的不当行为,同时也为运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人员除了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资质和素质等。
对于乘客的人身安全,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必要时提供安全设施。
2.服务品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满足乘客需求的服务品质。
这包括提供舒适的座位、友好的服务态度、合理的票价等方面。
对于因服务不当给乘客带来的损失,提供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3.时刻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根据时刻表按时提供班车服务。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联合国于1956年11月19日通过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运的规则,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并得以实施。
CMR公约是指国际道路运输货物契约(Convention relative au 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
CMR公约规定了货运承运人在执行路上物流运输任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发生货物损失、破损等突发情况时的赔偿规定和程序。
CMR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缔结双方应签订交通契约,并确定合同起始点、到达点、运价格和运输方式等内容。
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达成,但必须有书面迹象。
二、货物的收取、装卸承运人应将货物以正当方式收取,并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装卸。
托运人有义务提供清晰、准确的货物说明,制定包装、标记和装载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承运人应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确保货物完好无损交付。
若因承运人责任在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或破损,则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四、货物的保险责任托运人或承运人可选择保险机构,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承运人应合理负担货物保险费用。
五、赔偿和诉讼的期限和程序在签定合同之日起的一年内,承运人应负责运输中货物的损失、破损。
在此期限内,托运人应将其损失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
承运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尽快给出解决方案。
六、运输中的搭车人承运人不允许在货物不允许情况下搭车人进入车辆。
如托运人需要其他人搭车,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出申请,并由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总之,CMR公约是国际公路货运中的一份重要文件,有效地提高了国际公路货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合同法》运输合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赔偿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赔偿方式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情况。
为了保障货主的权益,货损赔偿方式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能够确保货主在货物运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赔偿方式,以及如何合理维护货主的利益。
一、法定赔偿方式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针对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运输责任保险运输责任保险是指货主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货主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运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保障货主的利益,使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因为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害。
货主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可以优先选择具备运输责任保险的公司,以增加自身的保障。
2. 运输条款约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各方在货损赔偿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索赔。
这种方式使得各方在货物运输中的权益得到较为明确的保障,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
3. 法律赔偿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也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运输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保护货物,如果货物出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主可以根据该法律对运输人提出索赔请求。
二、维护货主利益的方法除了上述法定赔偿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方法可以帮助货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1. 遵守合同约定货主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应关注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在货物装运前,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并与运输公司进行验货,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2. 保留证据当货物损坏或丢失时,货主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运输单据、交货单、照片等,以便后续索赔时提供证据。
此外,货主还应及时通知运输公司有关损失状况,以加快赔偿程序的进行。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29.10.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华沙正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二、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三、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其他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二章运输凭证第一节客票第三条一、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二、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
快递运单契约条款
快递运单契约条款一、签订本运单的快易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是本运单的承运人。
承运人有权根据本次运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工委托第三方运输。
二、寄件人不得交寄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寄和限寄货物,因交寄禁寄和限寄货物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寄件人承担。
下列货物不予承运:金(含首饰、币)、银(含首饰、币)、纸币、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镶有贵重宝石工钻石首饰、艺术品、古董、宝石、各类鲜活动物或植物等。
对于因寄件人未说明而使承运人误运以上货物并造成损失的,由寄件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寄件人自行包装货物的,应当保证包装适合运输,如应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损害的,寄件人承担责任。
四、延误(指超过双方约定服务时限)赔偿:由于承运人原因延误每满一个工作日给寄件人减免本票运费的______ %,因延误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票运费_____ %。
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五、货物丢失、破损赔偿:1、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货物发生丢失或破损,承运人受理的快件产品最高按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普件产品最高不超过每公斤______ 元,最高不超过运费的5倍。
2、寄件人办理保险或保价的货物发生丢失或破损,承运人根据保险公司规定协助寄件人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保险公司每票免赔额_______ 元;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或保价,应根据本条前款约定按实际损失比例(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免赔额)获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寄件人投保的保险或保价金额。
因委托人无法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保险资料造成无法理赔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六、承运人建议寄件人对货物购买保价,放弃保价且继续选择承运人运输的,视为接受本运单约定的赔偿条款;寄件人对货物进行保价的,保价每票最高限额_____ 万元。
七、每公斤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的托寄物,其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6000。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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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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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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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内快递邮件服务契约条款
附件八:国内快递邮件服务契约条款 1.承运人为寄件人提供上门揽收服务,寄件人在通知承运人揽收前,真实、准确完成如下工作,保证邮件得以安全送达,因虚假或错误申报产生的承运人拒绝揽收或无法收寄,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因此导致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寄件人赔偿。
1)寄件人必须确保通知承运人揽收时已经真实完成商品配货和邮件封装,邮件外包装贴放带有“汛达”购物网站标志指定包装材料。
2)同步在汛达家园平台上真实、准确完成数据处理(订单对应的邮件号正确入录尤为重要)寄件人通过汛达家园平台与承运人的对接系统通知承运人的具体实施方传递待揽收、交寄邮件的信息(如:揽收订单号、邮件详情单号、收件人信息、商品名称、产品数等)和邮件数。
2.每日14:30之前顾客付款的订单,寄件人当日15:00前完成订单配货、邮件封装及同步在汛达家园平台完成数据处理,与承运人具体工作人员约定于当天完成上门揽收。
如发生承运人延误未上门揽收情况,寄件人应电话或书面形式催促承运人具体经办人员按时完成上门揽收和交寄。
3.未开通上门揽收服务地址,寄件人需自行将邮件送至承运人交寄点办理邮件寄发。
4.寄发交接邮件时,寄件人应提供邮件交接清单,与承运人经办者当场会签,双方经办人已会签的交接清单原件,寄件人应至少妥善保存12个月。
快递单“寄件人存联”原件为交寄邮件的凭证,凭此联可在邮件交寄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查询和理赔,凭证丢失或逾期无法办理。
5.寄件人应采用适于整个运输、投递过程中足以保护邮件及内件产品安全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寄件人应根据托寄物性质 (尤其是易碎物、易漏物),提供充 分的防破损、防渗漏措施,保障安全运输。
6. 寄件人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及一切国 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 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新整理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新整理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严酷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导致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判定全系列损。
当被保险人建议理赔判定全系列损时,须将损坏货物及其权利委交纳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以视为一个整批。
判定全损就是所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系列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正常、复原损坏货物以及载运货物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少于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出现触礁、触礁、倾覆、烧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严酷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遇投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实行救治、避免或增加货损的措施而缴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少于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减半。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生命、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保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过错所导致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有的品质不当或数量短差所导致的损失。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成为了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情况。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损失赔偿规定,以确保受损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它是货物运输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
根据该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义务,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由各国的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1. 运输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CMR公约,承运人应对货物运输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发生的原因与其无关。
这意味着承运人承担了运输责任,并被认为存在过错责任。
因此,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2. 赔偿限额CMR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赔偿限额。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的毁损或部分丧失,赔偿金额为每千克货物2特别提款权(SDR),但不得超过每件货物1250SDR。
而对于货物的完全丧失,赔偿金额为每千克货物8SDR,同样不得超过每件货物2500SDR。
这些赔偿限额旨在平衡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同时为货主提供一定的保护。
3. 时效要求根据CMR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丧失或损坏的索赔,货主必须在交货后的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提起诉讼。
这些时效要求旨在确保索赔的及时提出,并给予承运人合理的时间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中国在中国,货物运输的损失赔偿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法》和《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 运输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中国的货物运输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应承担安全保管的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原因由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如果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 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 低于上述数额。
1.提单中某项条款规定,承运人 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 额为99英镑。 2.提单中某项条款规定,承运人 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 额为101英镑。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 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 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 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 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 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 低于上述数额。 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 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 损害,都不负责。
一、海牙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责任底限)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四)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六)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 (七)托运人的责任 (八)索赔与诉讼
(一)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 签发的一切提单。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责任底限) 《海牙规则》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 船舶; 适 航 义 务
本案中,宁波美亚(原告) 已经分别于1995年7月12日、 1996年7月5日和1996年8月22 日向中远公司致函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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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甲公司签定进出口货品运送合同,托付甲公司承运该进出口公司从国外收购的一批设备。
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海运合同,由乙公司将该批设备从国外某港口运送到中国上海港。
设备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再次托付丙公司将该批设备从上海港运送回重庆。
设备到达重庆后,该进出口公司获取货品时发现呈现很多货损,而该批设备为精细设备,该公司丢失惨重。
所以该公司屡次向甲公司建议货损补偿事宜,甲公司将职责推脱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理由是自个没有差错,设备是乙公司和丙公司承运的,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担任补偿。
该进出口贸易公司遂电话咨询:该公司究竟应当向甲乙丙三家公司的哪一家建议补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袁能贵回答】
该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呈现。
在咨询案子中,甲公司的身份是契约承运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身份是实践承运人。
该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托付甲公司承运后,甲公司将承运职责悉数转托付给了实践承运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应当就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运送职责向该贸易公司承当悉数运送职责,乙公司和丙公司对自个承运阶段呈现的货损担任。
也即是说:
1.该贸易公司能够请求由甲公司向其承当悉数货损补偿职责;
2.也能够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对自个运送阶段呈现的货损向其担任;
3.当然也能够将甲公司和实践承运人乙公司、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许为了便利法院查清事实将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案子第三人。
至于甲乙丙三个公司之间如何分管货损,关于该贸易公司而言,不是重点。
【法令剖析】
一、契约承运人
所谓的契约承运人,即是契约(合同)上的承运人,是指与托付人缔结运送合同,并签发运送单证(FCT、FBL等),对运送负有职责的承运人(合同主体)。
二、实践承运人
所谓的实践承运人,即是事实上担任运送的承运人(运送主体)。
在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实务中,与托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的承运人承受货品运送后,因为他们通常并不具有或把握运送工具,只能通过与具有运送工具的承运人缔结运送合同,由他人实践完结运送,这种承运人在实践事务中仅仅契约承运人,而实践完结运送的承运人是实践承运人。
三、契约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职责承当
契约承运人并不是由他自个进行运送,其或许进行有些运送或许将他所承受的货品悉数托付他人从事运送,有时即便是他自个进行运送,但是用租来的船舶进行的,从而发作与托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和实践进行货品运送的实践承运人。
这种表象不论是在班轮运送中仍是在租船运送中都存在着,尤其是现在船公司为了下降单船本钱,添加班期密度,保障经济效益,相继组成联盟体,实施彼此融舵、融箱位的联合经营,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不是一家船公司的表象较为遍及。
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货主的利益,需求清晰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之间的职责联系以及他们对货方承当职责的方式。
1.契约承运人应对运送全程担任
中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则:承运人将货品运送或许有些运送托付给实践承运人实行的,承运人依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则对悉数运送担任。
对实践承运人承当的运送,承运人应当对实践承运人的行为或许实践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范围内的行为担任。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则,与托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人,即便是悉数运送进程都是由实践承运人实行,也要对全程运送担任,并不革除承运人对悉数运送担任的职责。
除了法定免责事项外,承运人只要在下列情况下才革除对不是其实行的运送区段的职责,即假如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清晰约好合同所包含的特定的有些运送由承运人以外指定的实践承运人实行,并且约好货品在指定的实践承运人掌管时期发作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然而这在实践事务艰
难较大,很难事前清晰指定的实践承运人,所以承运人天然难逃对全程运送担任的职责。
2. 实践承运人应对实践实行运送段担任任
实践承运人从承运人那里承受的也许是悉数运送,也也许是有些运送。
在悉数运送情况下,不但承运人要对运送全进程担任,实践承运人也要对全程担任。
在有些运送中,承运人对全程担任,实践承运人对其实践运送有些管任。
这儿所指实践承运人担任是指实践承运人不仅对承运人担任,还应对货主担任。
正本实践承运人与货主没有合同联系,他仅对承运人担任,但现在法令规则,他也应对货主直接担任,他的职责不是根据运送合同的职责,而是根据法令的职责。
中国《海商法》第61条明文规则:本章对承运人职责的规则,适用于实践承运人。
因而,假如在实践承运人实行的运送有些发作货品灭失,损坏或许推迟交给,货主就能够直接向实践承运人索赔,而不必先向承运人索赔。
当然货主也能够向承运人索赔,关于收货人来说向实践承运货品的实践承运人索赔则便利得多了。
恰是根据实践承运人所负的是法令上的承运人职责而不是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职责,所以承运人承当法令未规则的职责或许抛弃法令赋予的权力、任何格外的协议,只要通过实践承运人的书面清晰赞同,才对实践承运人发作效力。
不然,仅对承运人有用,对实践承运人无效。
3. 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的连带职责及追偿
中国《海商法》第63条规则: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补偿职责的,应当在此项职责范围内负连带职责。
所谓连带职责,则不问他们之间职责巨细,均负有补偿职责,索赔人可向其间任何一方索赔悉数丢失。
即便是承运人没有差错,完全是因为实践承运人的差错形成货品在运送进程中发作的灭失、损坏或拖延交给,因为承运人负全程职责,依然要负补偿职责,索赔人即也许向实践承运人追偿悉数丢失,也能够向承运人追偿悉数丢失。
承运人或实践承运人在赔付后,可按各自职责的巨细,向对方追偿,即对外负连带职责,对内按差错巨细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