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板盒企业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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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BFS
企业标准
Q/ABFS 008—2019
纸板盒
2019-01-01发布2019-02-01实施
纸板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纸板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分类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瓦楞纸、白板纸、白卡纸、特种纸等为材料,经印刷、复膜、烫金、模切、糊盒或折叠成型等工艺制成的纸板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QB/T 2921 箱包跌落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按材料分类
a)黄板纸盒
b)彩色纸盒
c)精品纸盒
3.2 按功能分类
a)天地盖纸盒
b)翻盖纸盒
4 技术要求
4.1 材质要求
批次材料应提供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纸张应符合GB/T 10739规定的要求。

4.2 外观质量
内外表面平整、无凹陷、无开裂、无开胶、无破损、无变形、无严重褶皱及其它外观缺陷。

4.3 图文质量
文字、图案必须清晰易读,不可有油墨扩散,模糊清晰或严重重影。

4.4 尺寸
4.4.1 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材料、外观尺寸及使用规格根据客户设计要求规定;长-宽-高尺寸偏差范围±3mm,偏斜不大于3mm。

4.4.2 纸盒成型后,瓦楞纸板的厚度不小于GB/T 6544中所规定的相应瓦楞高度的下限值。

4.5 成型要求
结构牢度,表面平整,不得有变形,盒身面纸搭舌口部位不影响外观的前提下,允许有轻微压痕。

4.6 粘合强度
4.6.1 裱纸粘合强度:纸张与板材粘结牢固,平整,无气泡,纸张撕碎或者纸张把板材纤维带起达到整纸面积的70%为合格。

4.6.2 纸盒结构粘合强度:结合部位粘结牢固,无脱头、无松动、裂开。

4.7 含水率
纸盒含水率符合8.0%±3.0%
4.8 清洁度及气味
盒身不得有污染,盒内干净;盒身不得溢胶,纸盒之间不得出现粘连;盒体内不得有化学刺激性气味,霉味等显著异常气味。

4.9 负重性能
负重性能应≤5.0%
4.10 耐折叠强度
按客户标准正常开合次数折叠后无开裂,无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褶皱和断裂。

4.11 堆码性能
负荷1kg/个,堆码5层,不应破裂、明显变形、倾倒、歪斜
4.12 跌落性能
无破裂,部件允许散落,组装后仍能正常使用。

5 试验方法
5.1 实验条件
纸盒应在符合GB/T 10739规定的条件下放置至少4h,并在该条件下进行物理性能测定。

5.2 外观质量
试验环境温度在25℃±5℃的范围内,在自然光线下,目力观察和手感检验。

5.3 图文质量
图文质量:在自然光线下,目力观察。

5.4 尺寸
5.4.1 使用游标卡尺或直尺测量,并计算尺寸的偏差。

5.4.2 瓦楞纸板厚度不小于GB/T 6544中所规定的相应瓦楞高度的下限值。

5.5 成型要求
自然光线下,目力观察和手感检验。

5.6 粘合强度
5.6.1 裱纸粘合强度:用手撕裱好的纸盒板材,查看纸盒破坏的情况。

5.6.2 纸盒结构粘合强度:纸盒负荷1kg ,手捧住纸盒左右、上下摇晃10次(晃动过程中确保纸盒盖子不掉),查看结合部位粘结是否牢固,是否脱头、松动、裂开。

5.7 含水率
纸盒含水率按GB/T 462的规定进行。

5.8 清洁度及气味
5.8.1 盒身清洁度采用目测方法。

5.8.2 气味不得有化学刺激性气味,霉味等显著异常气味。

5.9 负重性能
选取3个试样,将纸盒盖打开倒扣在平滑的桌面上,再将平板玻璃(规格为220mm ×150mm ×3mm )放在盒底上。

用金属尺测定平板玻璃下表面至水平桌面的高度,然后将5kg 重物(沙袋)置于平板玻璃中央处,负重1min 后立即测定上述高度,分别测定三只纸盒,用式(1)分别计算每个试样的负重性能,取两只纸盒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1000
⨯-=h h
h W (1)
式中:
W ——负重性能,%;
0h ——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
h ——负重1min 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
5.10 耐折叠强度
选取3个试样,正常开合折叠50次后无开裂,无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褶皱和断裂。

5.11 堆码性能
选取3个试样,在每个试样内(中部)放置1kg重物(沙袋),然后在平整地面上堆码5层,静置6h 后。

检查堆码情况。

5.12 跌落性能
选取3个试样,在每个试样内放置1kg重物(沙袋),必要时可以用透明封箱带将纸盒密封,以免重物跌出纸盒。

将试样从离冲击平面(冲击平面符合QB/T 2921规定)1m高处,试样自由跌落,盒子底面、两个侧面、顶角、底角各跌落一次(面跌落时平面着地,角跌落时顶角垂直地面),检查试验情况。

6 检验分类规则
6.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对产品逐件进行外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第4章逐项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使用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3 判定原则
6.3.1 出厂检验时,在产品出厂检验时,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时,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1 产品的包装盒标志按GB/T 191的要求或按需双方决定。

7.1.2 产品应贴有检验合格证及其他方式的标识。

7.1.3 产品在贮运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暴晒、受潮和污染,不得采用有损瓦楞纸盒质量的运输,装卸方式及工具。

7.1.4 产品储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底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m,短期露天存放时,有必要的防雨防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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