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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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光大银行中间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个人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理财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第五条 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包括预约滚动模式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证明”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金额;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金额。
第七条 时点证明截止日须与开立日一致,银行对于开立时点证明的账户资金不进行冻结。
第八条 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截止日期即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在“证明”有效期内,银行对证明涉及的储蓄存款、国债或理财产品等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内涉及的帐户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1、 不得提前支取存款或兑付国债;
2、 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或银行提前终止,则客户不能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支取理财资金。
3、 不得进行卡内理财账户和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之间的互相转换。
第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第十条 “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不超过活期储蓄账户余额的条件下,允许根据客户需求对部分活期存款出具证明并进行部分冻结,其他类型账户必须按照账户金额全额出具证明并进行冻结。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笔存款或理财产品允许同时开立多份、内容完全一致的“证

明”。
第十三条 “证明”业务可以跨网点开立,但补打和提前解除必须回原开立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证明”书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已做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折、或处于冻结状态的储蓄账户、国债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能办理“证明”业务。
第十六条 在“证明”有效期内,存款、国债及理财产品仍按该账户的既有收益计算方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证明”业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的有效权利凭证原件(卡/折/存单/凭证式国债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到我行柜台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开立“证明”业务在核心系统采用柜台经办和有权签发人签发制。
第十九条 经办柜员对客户身份、需要开立的存款、国债或理财产品和《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调用核心系统交易,录入交易相关信息,交易完成后打印“证明”书。
第二十条 经办柜员收取手续费后,将客户申请书、在我行的有效权利凭证原件、收费凭证及打印的“证明”原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有权签发人审核无误后正式签发“证明”。
第二十二条 “证明”的签发权限
1、 开具的单张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由支行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签发;
2、 开具的单张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由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领导与支行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双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如因“证明”书打印出现问题或日后申请人要求增加时段证明份数等情况,可以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时点证明不得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补打“证明”书业务是指申请人可在事后申请打印与原“证明”书内容完全一致的证明书。
1、 客户申请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在我行的有效权利凭证,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特殊业务处理申请书》到原“证明”签发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补打“证明”业务在核心系统采用经办加柜台经理授权制,并由有权签发人签发。
3、 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书”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在“证明”有效期内,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的,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签发的证明到原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2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补打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20元人民币。

第五章 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证明”书为重要空白凭证,按照《中国光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或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等作为存取款、转账、支取理财资金等的凭证,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不能作为经济交易支付凭证及经济交易信用证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明”书复印或涂改无效。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各行开办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加强业务凭证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各经办行经办、授权人员和有权签发人要各自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证明”业务的签发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行要加强对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制定不定期业务检查制度,做好事前防范、事后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光银发[2003]691号文)同时废止。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
柜台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个人客户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业务基本规定
1、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
(1)“个人存款证明”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应客户申请,为其存于中国光大银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理财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2)“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根据申请人在中国光大银行持有的一定数额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包括预约滚动模式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套餐计划理

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3)“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统一简称为“证明”。
2、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1)时点证明的截止日与开立日一致,我行对于开立时点证明的账户资金不进行冻结。
(2)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该截止日期即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在“证明”有效期内,银行对储蓄存款、国债或理财产品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 不得提前支取存款或兑付国债,不得挂失、质押。
? 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及储蓄国债,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或银行提前终止,则客户不能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支取理财资金。
? 不得进行卡内理财账户和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之间的互相转换。
3、“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4、“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将一种币种折算成另一币种。
5、在不超过活期储蓄账户余额的条件下,允许根据客户需求对部分活期存款出具证明并进行部分金额冻结,其他类型账户必须按照账户金额全额出具证明并进行只进不出类型的账户冻结。
6、对于同一笔存款或理财产品允许同时开立多份、内容完全一致的“证明”。
7、“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后生效。
8、“证明”的签发权限:
(1)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由支行柜台经理(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签发;
(2)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由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领导与支行柜台经理(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双人签发。
9、已做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折、或处于冻结、挂失状态的储蓄账户、国债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能办理“证明”业务。
10、在“证明”有效期内,存款、国债及理财产品仍按该账户的既有收益计算方法执行。
11、已开立的时段“证明”,在有效期到期日前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的,我行在收回所有“证明”原件后,对客户资金帐户解除冻结。
12、证明业务可以跨网点开立,但补打和提前解除必须回原开立网点办理。

第二章 个

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对外开立
客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证明”的对外开立业务。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经办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阳光卡、存单、国债收款凭证、定期一本通、理财权利凭证等凭证是否真实,是否我行开出,单(折)应盖有本行营业机构业务专用章。
2、经办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中国光大银行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与核心系统记载信息是否一致;申请人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理财凭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日后才能受理。
3、申请人、代理人(若有)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4、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手续费。
二、交易信息录入、收费
1、对外开立时使用[1414打印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书]交易,交易提交成功并联动收费交易。对外开具 “证明”,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人民币。
2、交易成功后,按系统提示依次打印存款证明或理财产品持有证明(重要空白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收费单。
三、核对、有权人签发、盖章
1、核对
(1)经办柜员核对“证明”、相应的申请书打印是否正确,“证明”中的内容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核对无误在“证明”的“经办人员”栏内签章/签字,按照签发权限将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申请书、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若有)有效身份证件、收费凭证一并提交有权签发人审核签字。
2、有权人审核签发
有权签发人应审核的要点包括:
(1)“证明”打印的内容与客户申请书记载内容一致、申请人与已出具证明的各类账户的存款人或持有人为同一人;
(2)凭证使用正确,打印的凭证号与印刷的凭证号一致;
(3)已按收费标准收费。
审核无误后,在“证明”的“有权签发人”栏签字,并将证明、相关申请书、凭证等交还经办人员。
3、盖章
(1)经办柜员在“证明”的“支行签章”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
(2)经办柜员在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上银行打印栏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收费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或“转讫”章。
4、凭证传递
(1)请客户在申请书及收费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将“证明”第一联、申请书第二联及收费单第二联、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客户。
(2)将“证明”第二

联放置在申请书第一联后作附件,与收费凭证第一联一并随当天传票装订。

第三章 特殊业务处理
一、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补打印
补打“证明”业务是指申请人在事后申请打印与原“证明”书内容完全一致的证明书。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回原开立网点填写《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办理“证明”的补打印业务。如因我行原因“证明”书打印出现问题需更换“证明”,或客户需要增加时段“证明”的份数,也可以为客户补打“证明”书。更换“证明”时,应将客户原所持“证明”收回并做作废处理。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申请人、代理人(若有)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2、补打印业务须审核客户填写的“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
3、对于因我行原因导致“证明”打印出现问题需更换“证明”的,不再收取手续费;因客户需要增加“证明”份数的,按补打印“证明”的份数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手续费。
(二)交易信息录入、收费
1、经办柜员用[1416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查询]交易,通过客户的证件类型、号码等信息查询存款证明或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登记号,再使用[1479补打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交易,提交成功并联动收费交易。补打印“证明”,如需收费,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人民币。
2、交易成功后,按系统提示依次打印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收费单。
3、用[1471回收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交易收回客户原持有的“证明”,并打印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
(三)交易信息核对、有权人签发、盖章
1、交易信息核对
(1)经办柜员核对“证明”、特殊业务申请书打印是否正确,“证明”中的内容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经办柜员核对无误在“证明”的“经办人员”栏内签章,按照签发权限将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特殊业务申请书、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若有)有效身份证件、收费凭证一并提交有权签发人审核签字。
2、有权人签发
有权签发人应审核的要点包括:
(1) “证明”打印的内容与系统内记载的已出具存款证明内容一致、申请人与已出具证明的各类账户的存款人或持有人为同一人;
(2) 凭证使用正确,打印的凭证号与印刷的凭证号一致;
(3) 已按收费标准收费。
审核无误后,在“证明”的“有权签发人”栏签字,并将证明、相关申请书、凭证等交还经办人员。
3、盖章
(1)经办柜员在“证明”的“支行签章”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
(2)在个

人特殊业务申请书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收费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或“转讫”章。
(3)在收回的客户原持有的“证明”上加盖“附件”戳记。
4、凭证传递
(1)请客户在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收费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将“证明”第一联、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二联及收费单第二联、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客户。
(2)将“证明”第二联放置在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后作附件,与收费凭证第一联一并随当天传票装订。
(3)收回的客户原持有的“证明”作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的附件,与当天传票装订。

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提前解除冻结
我行已对外开立的时段“证明”,在有效期到期日前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的,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所有已开具的“证明”原件到原开立网点填写《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在收回所有证明原件后,系统自动对存款账户及理财产品账户解除冻结。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审单
(1)审核客户填写的“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
(2)申请人、代理人(若有)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3)使用[1416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查询]交易查询“证明”开立信息,核对客户身份证件、“证明”书原件及份数与我行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
2、交易信息录入
(1)使用[1471回收存款证明]交易,收回所有证明。
(2)交易成功后,按系统提示打印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
3、核对、盖章
(1)核对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打印内容与客户申请是否一致。
(2)在“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在收回的“证明”原件上批注“XX年XX月XX日,申请提前解除冻结”字样。
4、凭证传递
(1)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请客户签字确认,将第二联交客户,并通知客户原“证明”中的各账户已经提前解冻。
(2)将“证明”原件作为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的附件一并随当天传票装订。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1、中国光大银行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普通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印刷尺寸:A4纸)
2、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重要空白凭证)
3、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重要空白凭证)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号:
中国光大银行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申请书(正面)
证明类型:□存款证明 □理财产品持有

证明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种类:□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
申请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账户号码 种类 币种 金额 存入日/理财产品起始日 到期日










证明书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出具份数: 份

本人已详细阅读背面银行声明,理解其含意,同意并遵守以上条款。

申请人: 代理人:

银行打印栏:


客户须知(背面)
1、《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均为一联正本,涂改、复印无效,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储蓄(折、卡等)或凭证式或储蓄国债权利凭证或理财权利持有凭证作为提取上述款项的凭证,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
2、《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仅对开立日该客户在我行已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予以证明,所证明理财产品之金额仅为该产品购买时的本金金额。本证明不作为任何信用证明或承诺,并不排除因理财产品类型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导致所涉及之产品的实际价值在本证明开具后小于该产品购买时本金金额之可能性。
3、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后,在证明有效期内相应的理财资金账户将被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产品,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或银行提前终止,则客户将不能在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支取理财资金,该资金自动进入冻结状态,须待本证明解冻后方可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同时,理财产品出具资金证明后,银行将不能为客户进行卡内理财账户和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之间的互相转换。
4、储蓄存款或国债出具存款证明后,在证明有效期内,银行对储蓄存款、国债进行冻结,在冻结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储蓄存款或兑付国债,不得挂失、质押;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储蓄国债,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
5、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有效期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扣划等行为而导致本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经证明人加盖银行印章及有权签发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7、《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中文为准,英文译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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