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建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建筑[2006]288号)我市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布局和国务院批准我市总体发展规划,一批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企业从自身发展战略出发,纷纷在津投资设立法人企业。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中央驻津和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在本市投资注册公司,同时允许其它企业依法备案从事经营。

现就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凡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外地总承包企业分公司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网上下载,并应当进行网上填报);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总公司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总公司授权委托书;6、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一级总包企业不得少于 300 ㎡,二级总包企业不少于150㎡);7、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存款凭证;8、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开户证明;9、进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社会保险凭证;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一次性备齐,且人数不得少于资质标准的20%)。

对于资料齐全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颁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

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按分公司进行备案,执行按项目备案管理方式。

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允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资质。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网上申报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网上申报须知
(填写说明见附件2)
四、进津备案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2.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3.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见附件3);
3.成立天津办事处或分公司的书面材料(经工商注册的分公司或者是公司内部成立天津分公司);
相关内容必须与企业投标文件相对应,否则视为无效。
八、项目备案
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需要多次投标的,每次持该项目的投标邀请函和《项目投标登记表》(见附件4)到建交二楼进津备案窗口打证。
九、项目登记
企业在津中标或承揽工程后的30日内要在网上进行项目登记,填报承揽项目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打印项目登记表存放在施工项目现场以备检查;并对项目进度、每月产值、人员变动情况按时做月报。
十、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场所、联系方式、进津负责人等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7日内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扫描件和原备案证原件到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未及时变更的,一旦发现以虚假行为处理;因未及时变更发生损失的,由企业负பைடு நூலகம்责。
附件: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此表为样表,网络填报后会自动形成,企业无需下载此表填写)
8.拟办理进津备案人员的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附上联系电话);
9.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度备案提供的资料
进行年度备案的企业除需提供项目备案的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以竣工结算证明为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流程申购加密锁提交要件一、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二、授权委托书原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431250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初次进津的施工企业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100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30万,中介企业不缴纳)。

注:企业完成进津备案手续后至8号窗口打印保证金缴存凭证。

24137701民管员/劳务队长报名、培训24148085企业进津备案提交要件一、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人员信息:1、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中介企业不提供)由本企业缴纳的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2、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产权人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进津负责人)或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工程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或项目分包意向书或2022年企业已备案的工期跨至2022年的在施工程合同。

注:1.总包企业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50平米、劳务企业及中介企业不少于100平米;租赁备案证明方式:区县房管局备案或租赁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对租赁合同确认证明或公证处公证;2.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在职人员(非退休);3.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中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4.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取得民管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应报名参加培训);5.所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4312093、24313736、24312113执业人员信息登记提交要件一、初次进津的企业或2007年(含)前进津的企业:1、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内容页缩印到一张A4纸并加盖公章);2、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3、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中介企业不提供);二、2022年(含)后进津的企业:1、执业人员未变更执业人员备案证书原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

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

进津备案流程

进津备案流程
文件依据:建筑【2007】309号
建施管【2007】5号
建筑【2009】259号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名称:网络服务费
缴费依据:津价房地[2008]260号
9、
建造师
监理师
造价师
备案
1.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
不对分包项目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须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承揽分包工程
项目备案
完成2010年进津备案后,有投标项目提供1-4项资料
1、工程招标邀请函(业主加盖公章);
2、施工单位提供《施工项目投标登记表》盖公章);
3、建造师(监理、造价师)备案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新进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执业人员的报名及培训工作,具体要求详细咨询12窗口(中介机构不提供)民管员数量与备案建造师数量一致
地址:刘庄桥河东海河大厦四楼大厅12号窗口
文件依据:建筑【2009】259号
联系电话:24148085
审核合格,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对上述第8项资料的项目参加招投标.
地址:刘庄桥河东海河大厦四楼
大厅2号窗口
联系电话:24312613
收费标准:执业人员IC卡工本费50元/张(造价工程师无卡),执业人员进津备案证书工本费10元/张
10、
民管员
劳务队长
1.总承包企业(部分专业承包)提供在施项目民管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务企业提供在津在施项目劳务队长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网上申报“项目投标备案登记”(完成本年度进津备案后使用加密锁申报)
注:使用该建造师投过标的,另附如下资料: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建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0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

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外地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天津公司经营委托书;(六)天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名单、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地总承包企业派驻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换证);(八)天津公司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九)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23]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方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5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23]19号)文件要求,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制度。

进入我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无需办理进津登记手续,即可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取消"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登记'版块业务。

三、凡在我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要求,协作建设单位在"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勘察设计资质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揽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外地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承揽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关于推动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开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建设函[2023]279号)同时废止,我委其他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与本通知不全都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9月19日。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建施交【2005】1号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施交【2005】1号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施交【2005】1号各省驻津建管处、各进津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促进依法经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机制,有效遏制借照、挂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进津企业备案方式2005年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方式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类。

(一)初次进津企业实行项目备案。

由建设单位出具招标邀请函(含公开招标项目)或总承包企业出具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意向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通知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分包合同。

按项目备案的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

(二)经2004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可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工程合同。

(三)200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一律实行项目备案。

2004年度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备案,且考核为合格的企业,但全年承揽工程均为劳务分包工程或无工程业绩,一律实行项目备案。

(四)200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二、进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兼有劳务资质的有关规定,进津企业应严格按施工资质承包范围承揽工程。

(一)自2005年起,进津企业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否则签订的劳务合同不予备案。

(二)进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已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的劳务企业,不得分包给其他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进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无劳务分包的(自行施工),在进津备案时必须提供所有劳务人员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开户证明和工资卡流水单。

(三)进津企业应进行施工资质备案,并在备案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2002)6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现就进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备案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办理备案手续1、凡外地总承包企业办理进津备案登记,应当是通过IS09000认证的企业,对总承包企业按劳务企业备案的,可不受限制。

2、外地企业应当以企业法人备案,法人名称与资质证书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备案。

3、外地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中必须注明该企业两年内是否发生过建设部第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提出的十条违法行为。

4、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当在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联系电话,并具有上网联络的功能。

5、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应当同时办理进津的项目经理登记注册,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6、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未注明工作单位的,应提供与企业的合法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7、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统一为进津人员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日常管理l、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只能以公司法人名义参加招标和承揽工程,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和签定合同。

2、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进津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委托的进津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花名册;各类人员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管理制度资料;以及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及租赁合同。

花名册应注明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或职务。

3、外地进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必须组建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应的项目经理部。

其全部人员所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注册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一致,且为已办理进津备案登记人员。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六)设立天津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内容。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试行标准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试行标准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试行标准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文件建施管[2007]5号依据《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建筑[2007]309号)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备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项目备案(一)组织形式:有总公司设立天津分公司的文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总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和在津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天津分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办公场所:在本市已购买物业或有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规定的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不少于300㎡;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50m2;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100㎡。

(三)在津分公司组成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在津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应是本企业专职人员,提供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同时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证明。

1、进津负责人:同进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

2、进津技术负责人:同进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技术负责人的从业条件。

3、项目经理:实行年度一次性备案,并与在津经营规模相适应。

其中新进津项目经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在津承揽工程的规模核定的项目经理数量的50%。

对本年度经营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下年度按照规定标准相应的核减项目经理备案数量。

4、行政负责人:熟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本企业所有在津项目情况;能够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和月报,并及时做信息变更登记。

5、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与项目经理比例以5:1比例配备。

6、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设立劳务关系主任:熟悉本企业在津工程项目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和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和施工合同调解程序;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7、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上岗人员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持证比例。

(四)机械设备:有与资质等级和类别相符的、能够满足在津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施工机械设备。

(五)按照本市《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账户中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5]建企15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施工经营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地施工企业,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法人注册登记,非经本市核定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及与本市和进津企事业单位联营、控股、参股等各种方式进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外管站)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必须到市外站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资质审查,确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核发“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外地施工人员做工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津登记注册手续,需持有下列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四)进津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五)所在地金融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六)进津各类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五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根据本市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参照企业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依法经营、社会信誉等综合情况核定。

其在津承包工程方式分为: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四类。

外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市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承揽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经核定可在津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以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或分包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其他施工企业承包的部分工程。

进津备案流程指南

进津备案流程指南
(五)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特别是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情况。
(六)企业依法纳税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异地开票、出具非法票据等行为
项目
登记
(大于50万)总承包合同
1.施工合同原件
2.经招标站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商确认书
应当于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递交资料之前需使用加密锁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所有专业分包和(20万-50万)小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原件
所有劳务分包合同
1.施工合同原件
2.经培训合格颁布发的施工现场劳务队长证书(本单位)
收费名称:计算机和寻呼网络会员服务费
缴费依据:津价房地[2004]506号
审核合格,发《项目备案通知书》,针对本项目参加投标
建造
师备

劳务企业不提供
1.注册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师(监理、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
注:注册建造师备案执行年度一次性备案和换证制度。
地址:海河图书馆四楼大厅3号窗口
进津备案流程指南
加密锁申
购和激活
提交要件
提示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中介机构不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进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要求:进津负责人亲自携带以上资料申购加密锁。
申购之前须进行用户注册。
网址:
7.在津宏大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注1. 总包企业不得小于300m2、业业承包企业不得小于150m2、劳务分包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少于100m2。
注2. 租赁证明可由区县房管局备案或街道派出所证明或公证处公证等相关部门出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六)设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
(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
(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容。

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容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

市施管站应当为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及时公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情况。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根据备案容
如实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未备案人员不得列入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

备案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到市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人员培训制度。

市施管站应对新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对未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不予进津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30日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容。

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停止项目备案,违规记录达到三项以上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下一年度备案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借照挂靠、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书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未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部管理混乱,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第十五条受地税局委托,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代征税款。

第十六条外地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中介机构进津备案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