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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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下列信息:

(一)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的反应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统计数据,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五)工作中的经验及做法。

(六)其他重要信息。

中央企业报送信息要专设简报,一事一报。非涉密信息通过国资委电子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cn)报送,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信息审核制度。中央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十条重要信息约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领导同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进行重要信息约稿。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信息通报表彰制度。国资委办公厅定期向中央企业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终根据各企业被采用信息的得分情况(具体标准见第十六条),评选中央企业报送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交流培训制度。国资委办公厅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中央企业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第十三条信息调研制度。国资委办公厅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信息调研。

第四章信息质量及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动态类信息是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简要信息;综合类信息是对某一方面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的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要保证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反映事物的全貌和发展的全过程,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二)情况、问题、数据真实、客观,不夸大、不缩小,有时效性和可比性;举措、经验有新意和参考性,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信息内容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言简意赅,要素齐全,可读性强。

第十六条为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国资委办公厅对中央企业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标准如下:

(一)被国资委办公厅采用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综合类信息,每篇8分;动态类信息,每条3分。

(二)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综合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加8分;被动态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分。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7分;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国资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2分。

(五)同一信息被国资委办公厅多次采用的,原则上只记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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