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资发评价[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99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财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但随着中央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经营业态逐步多元化,多数企业目前的财务信息化水平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集团管理要求,成为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的重要因素。
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稳健的财务管理体系,现就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领导。
企业财务信息化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需要对企业的制度体系、管理框架、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与优化,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务信息化对变革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财务信息化作为集团信息化的先导和突破口,由集团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企业信息化总体框架下,与集团首席信息官或分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共同推动财务信息化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与信息化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织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和应用培训等工作,有效发挥财务信息化对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问答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问答问:什么是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央企业监事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的文件。
该规则旨在明确中央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会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中央企业董事会高效、透明地运作,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的目的是什么?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的目的是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行为,明确董事会决策程序和部署,提高中央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保障中央企业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推动中央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可以提升董事会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护中央企业股东利益,增加董事会的价值和影响力。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必须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公开透明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的成员职责、决策程序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
3. 契约平等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应坚持契约平等原则,确保董事会成员平等参与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独立公正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成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
5. 风险控制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中央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中应包含哪些内容?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应包含以下内容:1. 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形式、成员资格、任职期限等内容。
2.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详细描述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授权方式等。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4. 董事会决议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董事会决议的制定程序、表决方式、执行机制等内容。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信息提供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外部董事信息提供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能够及时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支持,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改革[2009]45号)、《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阅读文件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2006]282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国资改革[2013]6 号)(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1]169号)(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部董事有权从集团公司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信息。
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有义务按规定向外部董事提供工作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工作信息统一归口后报送外部董事。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提供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提供信息范围和提交时间第五条向外部董事提供的信息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集团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是指来自于集团公司内部,且所涉及的是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主要包括:1.董事会会议议案等会议资料;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3.集团公司上报国资委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4.集团公司司务会(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集团公司内发文件、财务报告、财务快报、月度经营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5.外部董事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内部信息之外的信息均为集团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1.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2.国资委及其他部委文件;3.国资委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及有关工作部署的文件和有关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有关改革、发展、管理等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的文件资料;5.外部董事需要的其他资料。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结果,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登高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标、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目标的时间进度等内容。
信息化水平处于E级和D级的企业,“登高计划”目标要在2010年底以前达到C级以上。
处于C级、B级的企业要制订达到上一级别的“登高计划”。
A级企业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对标,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各中央企业“登高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将定期监督检查“登高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是:挖掘企业信息资源、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布局、评估信息化价值;负责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统的选型实施;收集研究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完成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运用信息管理技术重建企业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安排企业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发现信息应用的瓶颈、观察研究企业运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
对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各企业应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决策权和审批权,有关重大决策应听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见。
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做到机构、职能、人员和责任“四落实”。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
2009年,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实现“一把手工程”向“全员工程”的转变。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工作是指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3号国资委2006-4-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七月四日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
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初评第七条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
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主要成员名单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康日新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王森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办事机构:办公厅负责人:高立本办公厅副主任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时传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张建奎科技与国际合作部主任贺宝华办公厅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张建奎科技与国际合作部主任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兴瑞总经理副组长:杨海成总工程师办事机构:发展计划部负责人:徐文副部长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许达哲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李跃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王琳信息管理中心主任(信息化办公室主任)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林左鸣总经理副组长:张新国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史坚忠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常务副组长:费斌军副总工程师副组长:王英杰科技部部长王文骐规划发展部副部长洪若民办公厅副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费斌军副总工程师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谭作钧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组长:邢文华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集团下属企业)董事长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郑冬标信息管理部主任助理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长印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李国安副总经理副组长:方书甲总工程师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罗季燕科技部副主任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国清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副组长:焦开河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办事机构: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罗世平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主任、企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斌总经理办事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刘刚科技质量部(信息部)主任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王志刚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赵正平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推进部负责人:晏敏主任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宜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贾承造股份公司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刘希俭信息管理部主任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中国石化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中国石化ERP项目指导委员会组长:王天普股份公司总裁副组长:曹湘洪总工程师办事机构:信息系统管理部负责人:李德芳主任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委员会主任:傅成玉总经理、党组书记领导小组组长:罗汉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李文湘信息管理部总经理15.国家电网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刘振亚总经理、党组书记副组长:舒印彪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栾军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杜至刚总经济师吴玉生总信息师办事机构:信息工作部负责人:李向荣信息工作部主任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机构:公司科技创新(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袁懋振董事长副组长:赵建国总经理祁达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事机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赵杰南网研究(信息)中心主任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黄龙副总经理办事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季平副主任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翟若愚党组书记、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方晓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曹培玺总经理副组长:邓建玲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唐义良信息中心主任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大兵集团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朱永芃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温绪廷新闻信息中心主任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陆启洲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田勇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曹焰科技环保信息部副主任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领导机构:企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李永安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林初学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金和平信息中心主任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必亭党组书记、董事长副组长:韩建国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杨景才总工程师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宇光信息中心主任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企业信息化指导委员会主任:冷荣泉常务副总经理副主任:杨杰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企业信息化部负责人:丁震企业信息化部总监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左迅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主任:滕勇总工程师办事机构:企业信息化部负责人:柳博亮企业信息化部总经理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常小兵党组书记、董事长副主任:尚兵总裁李刚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刘诚明信息化部总经理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建宙总裁常务副组长:李跃副总裁副组长:沙跃家副总裁办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负责人:高翔管理信息系统部总经理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熊群力董事长、党组书记副组长:聂玉春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杨军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刘红洲办公厅主任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领导机构:管理数字化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竺延风总经理办事机构:管理部负责人:尚兴中管理部部长30.东风汽车公司领导机构:信息系统委员会主任:徐平总经理副主任:李绍烛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系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杨少杰管理部部长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企业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生富总经理副组长:马克副总经理办事机构: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于兆卿技术中心副主任3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企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石柯总经理副组长:曾祥东副总经理李瑞潮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技术所负责人:何强所长3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官晶堃董事长副组长:苗立杰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孙永立科技发展部部长3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计党组书记、董事长副组长:斯泽夫总经理朱元巢副总经理办事机构:科技发展部负责人:张启德副总工程师3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张晓刚总经理办事机构:管理信息开发部负责人:赵庆涛管理信息开发部副部长36.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国强副总经理副组长:王力总经理助理郭建光系统运营改善部部长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吴振刚系统运营改善部副部长3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贾宝军副总经理副组长:顾力平总经理助理办事机构:科技创新部资讯处负责人:吴新春科技创新部部长38.中国铝业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亚庆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罗建川党组成员、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张程忠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陈基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刘祥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部负责人:文欣荣信息部副总经理3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决策委员会主任:魏家福总裁副主任:张富生党组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李建红副总裁4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李绍德总裁副组长:林建清副总裁王大雄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人:叶小健企管部总经理4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孔栋党组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杨贵山规划发展部总经理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海鞠副总裁副组长:夏毅东航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徐平办公厅副主任4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袁新安副总经理副组长:谭万庚南航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胡臣杰南航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主任办事机构:南航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负责人:陈创希南航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副主任4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正义集团公司副总裁副组长:陈国钢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办事机构: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彭劲松信息技术部总经理45.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管理委员会主任:于旭波总裁副主任:董忠心副总裁殷建豪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郑唯办公室IT发展部副总经理46.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管理委员会主任:徐思伟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张秋波信息管理部总经理4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庞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安丰收信息管理总部总经理阮光集团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安丰收信息管理总部总经理48.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领导机构:总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文杰总经理副组长:易军副总经理办事机构:办公厅负责人:毛志兵助理总经理兼办公厅主任4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包克辛总经理副组长:陈克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部负责人:黄东明信息部部长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会生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秦明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人:刘洋河总裁办公室副主任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傅育宁总裁副组长:李引泉副总裁办事机构: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吴沂信息技术部总经理5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宋林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朱金坤助理总经理副组长:蒋伟总会计师刘燕杰助理总经理李福祚助理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丁向华信息中心53.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学武董事长副组长:熊维平总经理张逢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范志识信息管理部副总经理54.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暂无)55.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王小康总经理副组长:杨家义总会计师王恩义纪委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恩义纪委书记56.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张紫微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刘晓彦董事、副总经理办事机构: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张万旗总经理办公室主任57.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办公室主任:肖凤桐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副主任:罗俊杰办公厅副主任兼保密办主任办事机构:办公厅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应钦办公厅信息管理处处长58.中国包装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永旭党组书记、总经理副组长:李建航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办事机构: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王云霞办公室主任59.中商企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华集团公司副总裁副组长:刘美海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刘美海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60.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谷深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周鑫平总经理助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周鑫平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6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武副总裁副组长:汤笑星总裁办公室主任刘乃杰中物信息技术发展公司总经理办事机构:总裁办公室负责人:汤笑星总裁办公室主任62.中国华星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志刚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树坚总经理办公室主任6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经天亮集团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洪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馥友股份公司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张国平信息技术管理中心主任6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王金华院长副组长:刘伯安党委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范宝营党委常委65.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洪斌总裁、党委书记副组长:王松林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纪学成信息中心主任66.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新亚院长副组长:王德成副院长办事机构:企划管理部负责人:梁丰收企划管理部部长67.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韵涛副院长副主任:姚宝刚院务部部长办事机构:网络办公室负责人:张权网络办公室主任68.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天文总裁、党委书记副组长:王文军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管理部负责人:李红信息管理部总经理69.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组长:沈鹤庭集团总经理、法人代表副组长:黄丹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齐冬平新闻信息中心主任70.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干勇总经理副组长:周康副总经理王臣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韩伟集团办公室主任7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建新总经理副组长:杜国盛党委书记傅向升党委副书记周乐文副总经理范小森副总经理杨兴强蓝星公司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办公室(信息部)负责人:任国琦信息部主任72.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克宁总经理副组长:汪寿建总工程师陆红星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推进小组负责人:孙国恩技术部主任73.中国轻工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俞海星常务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董伟弘办公室主任74.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海建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阎宝成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75.中国工艺(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康兴洲集团公司总经理副组长:金志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杜平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办事机构: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张岩信息技术部经理76.中国盐业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茂华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副组长:范志研究策划部部长办事机构:研究策划部负责人:程修远业务主管77.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78.中国恒天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红副总经理副组长:凌芃科技部部长办事机构:科技部负责人:贺荣贵科技部副部长79.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强院长、党委副书记副组长:于辛网络中心主任韩义院办副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于辛网络中心主任80.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谭仲明总经理副组长:苏逵中材股份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李建华8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领导机构: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姚燕总经理副组长:许金华副总经理办事机构:集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于猛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8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涛总经理副组长:孙加林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朱景和科技部副主任8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少明党委书记、副院长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张世荣院长助理8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战凯副院长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樊秀丽办公室主任85.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石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陈路上海公司信息部经理周毅集团公司信息部经理办事机构:集团信息部负责人:周毅集团公司信息部经理86.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牛依民副总经理副组长:杜鹏综合业务部经理办事机构:综合业务部负责人:李志伟综合业务部副经理87.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谷建华副总经理副组长:张士传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鲁生办公室副主任88.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领导机构:办公厅主管领导:诸一军副总经理办事机构:办公厅负责人:恒伟华副主任89.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建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组长:汤宏总会计师许杰峰副院长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理院办公室副主任9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崔殿国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立刚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奚国华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副组长:赵光兴副总经理孙锴副总经理高志总会计师林万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唐献康信息中心主任91.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小刚总经理副组长:傅建国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李万程信息中心副主任9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缪伟忠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房兆兰办公室主任9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长进总公司党委书记股份公司总裁副组长:刘辉股份公司副总裁姚桂清股份公司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中心负责人:赵占好信息中心主任9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普庆总裁副组长:夏国斌副总裁兼总工程师范德副总裁霍金贵董事、副书记庄尚标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清明科技设计部部长95.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孟凤朝总裁副组长:陈玉胜副总裁侯金龙副总裁傅俊元财务总监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吴立成办公厅主任96.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邢炜党组书记、总裁常务副组长:徐名文副总裁办事机构:信息化推进办公室负责人:梁渝主任97.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谭星辉总经理副组长:李亚东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姜作旭部门总经理98.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郭浩公司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企业发展部负责人:肖晶厚部门副总经理99.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徐宏志副院长副组长:陈山枝副总工、战略部主任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小组负责人:孙敬信息宣传部副主任100.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春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陆国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丁继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齐腾云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101.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领导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清智总经理副组长:王斌副总经理办事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规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保障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务预算的透明度和决策参考性。
第三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
(二)合理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三)透明度原则。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预算编制。
中央企业应按照年度编制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来源及用途。
(二)财务预算执行。
中央企业应按照财务预算的指导和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财务预算监督。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一)明确编制责任。
中央企业应明确财务预算的编制责任和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
(二)收集信息数据。
中央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与财务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经济运行情况、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
(三)制定预算方案。
中央企业应根据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
(四)内部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应组织内部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应公开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五)报批和执行。
中央企业应将财务预算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进行执行。
第六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一)预算执行计划。
中央企业应根据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时间和方式。
企业信息化评估指标
企业信息化评估指标随着我国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我国国家统计局从1996年就对信息化综合评估指标进行研究,相继了信息化水平总指数Ⅱ和信息化评估指标ⅡE等。
国家统计局经过多年对信息化评估指标的研究,制定了信息化发展指数IDICN来进行分析与评估信息化水平。
目前,企业信息化传统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库存资金占用率(%)、资金运转效率(次/年)、效能指标和评议指标等6部分21个指标组成。
该指标体系包括信息化重视度(分)、学习的电子化水平(分)、信息采集的信息化手段覆盖率(%)、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程度(分)、决策信息化水平(分)、网络性能水平(分)、计算机联网率(%)、核心业务流程信息化水平、企业门户网站建设水平(分)、网络营销应用(%)、管理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分)、人力资源指数(分)、信息化投入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每百人计算机拥有量(台)、信息化技能普及率(分)、用于信息安全的费用占全部信息化投入的比例(%)、信息化安全措施应用率(%)、企业财务决算速度(日)、增长指数等,这些指标能较客观地全面地评价传统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状况。
二基于云计算的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信息化作为战略资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云计算企业信息化模式的出现,传统指标评估体系不能全面地评估云计算模式下的湖南企业信息化水平,决策管理者急需构建新模式下的信息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本文在郭春丽等研究论文基础上,添加及更新了17项云计算信息化水平指标,构建了基于云计算的湖南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标体系,从企业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来评估湖南企业信息化的价值和水平。
上述指标较全面地包涵了基于云计算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各方面情况,如企业对信息化的投入力度、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状况、企业经营信息化水平、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化应用能力、企业信息化响应速度、企业绩效、信息技术对决策的支持状况、企业信息化安全水平等方面,可帮助管理者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进行较真实地全面的测量和评估。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
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
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开展宣传、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各项工作,并利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系统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国资信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资信办[2010]1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打造中央企业网上形象,扩展网上服务的种类和质量,提高中央企业网站建设水平,有效提升中央企业软实力,逐步构筑全国国资委系统网络信息平台,报经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同意,决定继续开展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2010年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在2009年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中央企业和社会意见,完成了《2010年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详见附件1)的制定工作。
本次网站评估对象是各中央企业互联网门户网站,评估结果将把中央企业网站划分为A、B、C、D、E级。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对照《评估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企业网站建设和服务水平,把企业网站办出特色。
请各中央企业务必于7月30日前,填写《2010年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调查表》(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到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开展本调查表上的相关内容,相关指标项将以零分计算。
同时,请将《2010年中央企业网站绩效评估调查表》、企业网站创新情况(主要包括技术、管理、页面设计、服务、推广等方面)和企业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标准、信息审核与发布制度、评价与考核制度、应急预案与处理措施等电子文档(压缩成“‘企业名称’+‘网站评估材料’”文件名)发送到指定电子信箱(该信箱已设置成自动回复,请注意回复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资厅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06]1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六年四月六日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
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
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学习推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座谈发言稿
学习推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座谈发言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强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并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
守法经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依靠力量,国有企业更应走在前、作表率。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今年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相关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企业强,则国家强Q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一流的企业必须有一流的法治工作为保障。
当今世界,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规则之争、法律之争,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风险挑战日趋复杂严峻,必须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相较此前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此次的《办法》更加突出刚性约束,内容更全、要求更高、措施更实。
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办法》,须着力抓好“五个关键”,确保“五个到位”。
具体来说,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人物,全面参与重大决策,确保管理职责到位;把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加快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关键领域,扎实做好“三张清单”,确保风险防范到位;将风险排查作为关键举措,坚持查改并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把强化子企业合规作为关键任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是强化合规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国际大企业实践看,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成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去年印发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明确规定,应当指定一人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负有职责、享有权限。
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并作为评估合规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也展现了中央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明确杰度,对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
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0]7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6【实施日期】201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
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
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
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
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重要信息报送制度。
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下列信息:
(一)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的反应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统计数据,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五)工作中的经验及做法。
(六)其他重要信息。
中央企业报送信息要专设简报,一事一报。
非涉密信息通过国资委电子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cn)报送,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信息审核制度。
中央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十条重要信息约稿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领导同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进行重要信息约稿。
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信息通报表彰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定期向中央企业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
年终根据各企业被采用信息的得分情况(具体标准见第十六条),评选中央企业报送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交流培训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中央企业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第十三条信息调研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信息调研。
第四章信息质量及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
动态类信息是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简要信息;综合类信息是对某一方面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的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要保证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反映事物的全貌和发展的全过程,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二)情况、问题、数据真实、客观,不夸大、不缩小,有时效性和可比性;举措、经验有新意和参考性,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信息内容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言简意赅,要素齐全,可读性强。
第十六条为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国资委办公厅对中央企业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
标准如下:
(一)被国资委办公厅采用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综合类信息,每篇8分;动态类信息,每条3分。
(二)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综合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加8分;被动态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分。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7分;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国资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2分。
(五)同一信息被国资委办公厅多次采用的,原则上只记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