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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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 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 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 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 定义中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 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 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 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假定在企业合并前A、B两个企业为各自独 立的法律主体,且构成业务(在合并交易 发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企业合 并准则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1.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 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 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2.企业A支付对价取得企业B的净资产,该交 易事项发生后,撤销企业B的法人资格。
• 我国学者周其仁认为,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 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 场营运的决策权。
• 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罗列了监控者(即剩余索取 者或所有者)的剩余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他所有 者的合同,而与他们进行合同再谈判。
控股股东
•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 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 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 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 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 或权益的转移,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 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 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
其一,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 方控制,是非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合 并大多是出自企业自愿的行为;
其二,交易过程中,各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 会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 础,交易对价相对公平合理。
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 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 条件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 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 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 司30%以上的股份;
3.企业A以其资产作为出资投入企业B,取得 对企业B的控制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 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控制权
• 伯利和米恩斯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 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
• 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 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 权利束”。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 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具体是 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 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 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 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 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 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 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 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 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 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 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 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 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 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 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 所谓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说要 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同一方最终控制。
• 如:A集团公司拥有B公司52%的股权,拥有 C公司60%的股权,C公司拥有D公司51%的 股权,B公司拥有M公司80%的股权。则B、 C、D、M公司都由A集团公司最终控制。 也 就是说,A公司最终控制了B、C、D、M公 司。B、C、D、M公司中任何两个或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都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的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
其一,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 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原则上 应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
其二,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 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 核算基础,因为如果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 算基础的话,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 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 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 目的的行为。
•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 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合并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 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 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 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 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 业务。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 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 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 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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