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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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
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
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9、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10、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
三、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网址:)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3、行政大厅窗口审查
(1)受理申请。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备的,窗口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并向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发出《现场勘验建议书》;对资料不全的,窗口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勘验决定。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收到建议书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举办方需提供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书面材料。勘验结束后,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现场勘验结论报告》。
(3)制发证书。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窗口制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规范办学承诺书》到窗口
领取办学许可证。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窗口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4、申办人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制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审核合格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5、凭《办学许可证》到即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
7、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备案和其他备案手续,并于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5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证书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
四、有关要求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青岛)即墨(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3、每期学员开学前要与其签定《培训协议》,开学一月内,将培训学员花名册备案表报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培训科;
4、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校长、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培训专业和层次、变更理事(董事)会成员、变更学校章程的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春季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