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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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三、部门规章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规范性文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10、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1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12、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五、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一)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4、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5、安全网(代替GB 5725—1997,GB16909-1997)GB 5725-20096、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7、安全带GB 6095—20098、安全帽 GB2811—20079、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2812-2006(二)规范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2—20091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1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三)规程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14-015-2002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三、部门规章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规范性文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10、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1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12、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五、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一)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4、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5、安全网(代替GB 5725—1997,GB16909-1997)GB 5725-20096、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7、安全带GB 6095-20098、安全帽 GB2811-20079、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2812—2006(二)规范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2-20091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1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三)规程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14—015—2002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四)导则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代替GB2894-96,GB16179—96,GB18217-2000)GB 2894-2008GB 10055—2007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四)导则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代替GB2894—96,GB16179—96,GB18217—2000)GB 2894-。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2009年12月1日
3
安全带
GB 6095-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年12月1日
4
安全帽
GB 2811-20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5
个体防护装备防护鞋
GB 21147-20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年6月1日
6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
GB 21148-20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年6月1日
7
安全色
GB 2893-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年10月1日
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浙建建【2004】62号)
注:请罗列出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资料现场备查。
序号
名称
编号
发布单位
施行日期
备注
24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文)
25
《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
建管【2006】23号)
26
14
《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用手册》
15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
54号)
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
17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类人员题库(多项选择)

三类人员题库(多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是(ABCD )。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E.依法进行安全评价2、下列有关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正确的是( ABCDE )。

A.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酱、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B.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C.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D.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ABDE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矿山单位 B.建筑施工单位 C:危险物品使用单位D.危险物品经营单位 E.危险物品生产单位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被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有(ACDE )。

A.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B.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C.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E.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ABE )。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B.保障从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D.保障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获得民事赔偿的事项E.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6、以下模板支撑工程,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有( AD )。

有关监理法律法规

有关监理法律法规
(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4号 1998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58号 1996年4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 件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2000年9月26日施行)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建市[2002]189号、2002年7月17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 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 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 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 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 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 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 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则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则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遵循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并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如何办理首先应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5.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7.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8.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8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爆破、拆除作业;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及流程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救援的器材、设备。

房屋建设与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房屋建设与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9.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及部委文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6.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7.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设部2018.09)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设部2018.09)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2 行为准则 (2)2.1 基本要求 (2)2.2 质量行为要求 (4)2.3 安全行为要求 (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0)3.1 地基基础工程 (10)3.2 钢筋工程 (10)3.3 混凝土工程 (11)3.4 钢结构工程 (12)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3.6 砌体工程 (13)3.7 防水工程 (14)3.8 装饰装修工程 (1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5)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3.11 建筑电气工程 (16)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3.13 市政工程 (17)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4.1 基坑工程 (17)4.2 脚手架工程 (18)4.3 起重机械 (20)4.4 模板支撑体系 (21)4.5 临时用电 (22)4.6 安全防护 (22)4.7 其他 (22)5 质量管理资料 (22)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2)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3)5.3 施工记录 (24)5.4 质量验收记录 (25)6 安全管理资料 (26)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6)6.2 基坑工程资料 (26)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6)6.4 起重机械资料 (26)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7)6.6 临时用电资料 (27)6.7 安全防护资料 (28)7 附则 (28)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2 行为准则 (2)2.1 基本要求 (2)2.2 质量行为要求 (4)2.3 安全行为要求 (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3.1 地基基础工程 (9)3.2 钢筋工程 (10)3.3 混凝土工程 (10)3.4 钢结构工程 (11)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3.6 砌体工程 (13)3.7 防水工程 (13)3.8 装饰装修工程 (1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3.13 市政工程 (16)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4.1 基坑工程 (17)4.2 脚手架工程 (17)4.3 起重机械 (19)4.4 模板支撑体系 (21)4.5 临时用电 (21)4.6 安全防护 (21)4.7 其他 (21)5 质量管理资料 (22)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2)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3)5.3 施工记录 (24)5.4 质量验收记录 (25)6 安全管理资料 (25)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5)6.2 基坑工程资料 (25)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6)6.4 起重机械资料 (26)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6)6.6 临时用电资料 (26)6.7 安全防护资料 (27)7 附则 (27)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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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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