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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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

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

财产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要旨案例一、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裁判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参加⼈:原告李某某,⼥,1959年3⽉11⽇⽣(⾝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1980年9⽉10⽇⽣(⾝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基本案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查明,⾃2004年3⽉起,被告以为原告的丈夫安排⼯作、购买便宜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30⽇,被告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张,约定于2006年7⽉15⽇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到期还不清,被告⾃愿承担每⽇千分之五的处罚。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8⽇以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在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未赔付,于2012年5⽉1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款项本⾦92000元,并⽀付利息。

【审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诈骗⼿段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数额巨⼤,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解释

赔偿标准解释

赔偿标准解释赔偿标准是指对于某个特定的损害或损失,在法律上所认定的应当给予补偿的金额或权益。

赔偿标准的明确和适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赔偿标准的解释进行探讨。

一、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并能够真实反映被损害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合理性要求赔偿标准应当不过分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或成本,既要保证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过度赔偿造成的不当利益获取。

2. 公正性:赔偿标准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要求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和事实,公正地衡量和评估受损方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客观性:赔偿标准应当客观,可量化并易于执行。

客观性要求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标准,基于具体的损失类型和损失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避免主观因素的介入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二、常见赔偿标准的解释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所产生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

其中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非经济损失包括痛苦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程度和损失后果进行评估和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财产受损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财物损失、修复费用、利息损失等方面。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受损财产的价值、修复和恢复成本、无法使用期间的损失等多个因素。

3.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指由于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所需要赔偿的金额。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违约责任、违约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衡量和处理。

三、赔偿标准的确立与适用1.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赔偿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赵艳霞摘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但并没有考虑主观过错的必要。

本文主要从损害填补原则、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需证明、主观过错证明对于被申请人过于苛责等视角进行论证。

关键词:财产保全;主观过错、;损害填补一、问题的提出自从财产保全制度实施以来,学术界对于财产保全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无论是内容上的改革还是结构上的调整,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先行转移财产,导致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选择财产保全这一临时性救济方式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权利救济容易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

关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一条规定。

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

二、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争论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并没有指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理论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一种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需要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过错[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

某市民小王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家中电路受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王向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商场却以消费者误操作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小王不满商场的处理结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小王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向律师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建议小王向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赔偿,并威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商场在收到律师函后,开始重新审视此事,并最终同意对小王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小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商家在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相关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解决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帮助你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最后,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情绪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谨慎对待,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效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研讨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本研讨会对近期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讨。

本次研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以下为案例简介,具体案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因张某在自家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的车辆被砸坏。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但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研讨内容(以下为研讨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法律适用问题1. 《侵权责任法》适用:与会人员就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展开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并无过错,且李某的车辆被砸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 《物权法》适用: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本案也可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房屋周围的安全。

本案中,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据认定问题1. 高空坠物证据:与会人员就如何认定高空坠物证据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现场勘验、目击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具有突发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合理认定。

2. 损害赔偿证据: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李某需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损失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程序正义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与会人员就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引言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通过使用特定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起诉侵权人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标准对受害人和侵权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案件中,法院用来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 被侵权财产的市场价值:即在正常情况下,该财产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

2. 停止侵权行为后的利益损失: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在经济上的损失,如销售额减少、盗版商品销售等。

3.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受害人为了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仲裁费等。

4. 非财产损害赔偿:如果相关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方面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财产损害赔偿标准的核心是对被侵权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以及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综合考虑。

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侵权财产的市场评估: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分析等手段,确定被侵权财产的市场价值。

2. 停止侵权行为后的利益损失计算:根据被侵权财产在停止侵权行为后可能带来的损失,从经济角度进行评估和计算。

3.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根据受害人为了维权所支付的费用,进行具体的计算。

4. 非财产损害赔偿计算:对于非财产方面的损害,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标准的具体细节可能还会受到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等因素的影响。

结论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对于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维护法律公正至关重要。

合理的标准和准确的计算方法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民事案件法律赔偿标准(3篇)

民事案件法律赔偿标准(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法律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案件法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以下将对各类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赔偿标准如下:(1)物品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包括物品购买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2)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包括建设成本、修缮费用、拆除费用等。

(3)自然资源损失:按照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赔偿。

(4)知识产权损失:按照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赔偿,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标准如下:(1)经营性损失:按照受害人的实际经营损失计算,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等。

(2)停业损失: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停业损失计算,包括停业期间的人工费用、租金等。

(3)机会损失:按照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可预见的合理收益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残疾赔偿残疾赔偿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残疾等级、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损失。

(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残疾等级和赔偿年限计算。

(2)护理费:按照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计算。

(3)营养费:按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计算。

3.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损失。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计算。

(2)丧葬费:按照实际丧葬费用计算。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损失。

1.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受害人承受痛苦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对财产损害问题之研究

对财产损害问题之研究

审判决宣 告无罪 : 依照审判 监督程 序再 审宣 告无罪 并 已发 生法律 效力 的 : 也包 括对 部分罪名 改判无罪情 况 :-) ( 检查机关 因犯罪嫌 疑人无犯 罪事 实或事实不 清、 证据 不足做 出不批捕 决定 、 撤消案 件决 定或者 做 出不起诉 决定 的 :三 ) ( 侦 查机 关 因犯 罪嫌疑 人无犯 罪事 实或事 实不清 、证据 不足对 犯罪 嫌疑人 解除 刑 事拘 留, 或者 未获得检 察机关批捕 , 决定予 以释放 的 :四) ( 赔偿义务机 关对实 施 国家赔 偿法第 十五条 第 ( 、五) 四) ( 项规 定行 为的责 任人 已给予 行政处 分, 或者 司法机 关对其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的 : 五) ( 赔偿 义务机关 实施 了国家赔偿 法第十 六条第 ( 项规 定的行 为, 已被 撤销 的 :六 ) 一) 并 ( 赔偿义 务机 关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其在 侦查 、检 察 、审判 、监狱 管理过程 中 的违法侵 权行 为加 以纠正 的其他 情形 。笔 者认为 不仅 认定犯 罪嫌疑 人无 罪的决 定文书 可 以作为确 认文 书, 罪犯也有 权要求 国家对 其进行 财产 上的 国家赔偿 , 其他 的确认材 料就 是 而 起 诉书 与判决书 。 据刑诉法 的规 定, 依 检察机 关与 公安机 关应 当收集 犯罪嫌 疑 人 有罪 或无罪 的证 据材料 , 刑事 侦查情 况下 可 以扣押 冻结 犯罪 嫌疑 人的财 在 物, 但是, 如果 出现 错误扣押 与案件无 关财物 的去情况, 公安机 关与检 察机关又 没有 返还 , 在犯 罪嫌疑 人被判 有罪 的情况 下, 于查 扣财物 行为是 否要 去确认 对 是否 违法, 者认为 没有必要 。因为起 诉书 与判 决书可 以作 为确认 文书, 笔 以起 诉书 为例, 起诉 书是对 侦查行 为的 总结与 肯定, 当起诉 的 内容 涉及 到 了查 扣的 财物 , 就视 为检 察机关对 犯罪嫌 疑人 在涉及 财物方 面罪 名不成 立 的确认, 既没 有犯 罪行为就 不应 该被查 扣的财物 , 就可 以将起诉 书作 为确认 文书 。 同样 法 院 的有罪 判 决中如 果也有 判 决无罪 的罪 名中涉 及 到查扣 财物 , 么也应 视 为侦 那 查, 公诉机关 违法扣 押财 物的确 认 。 另外法 院判 决书 中判 决非 法侵财 性犯 罪又 没有罚 金与没 收财 产 内容 , 么侦 查 、检 察机 关 的扣押财 物 问题 也应视 为违 那 法。这是 因为公 民 的合 法财产 受宪法 保护 的 。任 何机关 不能 以任何 理 由侵 犯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作为一种法律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指当事人因为他人的违约、侵权等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依法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恢复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权利。

那么,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呢?1.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石。

根据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规定了违反合同、侵权行为等在民事责任上的承担义务。

2.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的主要法条。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根据该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允许免责,也不应当因赔偿金数额过高而影响对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追究。

4. 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原则也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一。

该原则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使受损害人的财产处于原有状态,尽可能地恢复其原有的经济利益。

5. 承认当事人依法自由处分财产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依法自由处分财产时,不应受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即当事人在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中遭受损失,不应被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民事责任制度、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原则以及承认当事人依法自由处分财产的原则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了解这些基础有助于对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例一:购房纠纷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刘先生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和装修标准。

然而,在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装修,导致其居住舒适度大打折扣。

此外,刘先生还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面开裂等。

为了解决问题,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刘先生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并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刘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张女士在2019年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女士的私家车受损严重,需要大修。

张女士与货车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货车驾驶员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车驾驶员赔偿私家车维修费用。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货车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直接导致张女士的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赔偿张女士私家车维修费用5万元。

案例三:医疗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李先生因患有胆结石,于2020年前往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了并发症。

李先生不仅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还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履行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并发症,致使李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总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侵权⾏为往往会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有时难以评判,这就要求专业的鉴定。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什么?⼤家可能还不太了解,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了解!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物损鉴定的定义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

对事故损失物进⾏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进⾏⾏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致,在出险地进⾏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员三⽅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2、调查审核:进⾏市场调查、取证、查询相关价格资料,由查勘员⼆⼈以上进⾏审核、评议,对较⼤⾦额⽴即上报分公司,必要时由分公司派专⼈或请公估公司进⾏处理。

三、物损损失的定损1、简单财产损失应会同被保险⼈⼀起根据财产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额,必要时请⽣产⼚家进⾏鉴定;2、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额较⾼的、难度⼤的物品,如较难撑握标准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严禁盲⽬定价。

3、根据车险条款规定、损失残值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并由被保险⼈进⾏处理。

4、其它物资查勘定损(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交通事故,听起来就头痛,有时候还很⾎腥。

交通事故⼀般会出现两种赔偿,⼀种是财产赔偿,另⼀种是⼈⾝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等。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作为财产损失的⼀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全部赔偿的。

三、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式①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②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牵扯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购买了一辆新车后,不久便发现车辆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

小王向车辆销售商提出了退货要求,但对方以“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不再属于新车”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这是销售商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而销售商作为商品的提供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他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方进行调解或赔偿。

如果调解无果,小王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销售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和法律分析。

小王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购车合同、维修记录、专家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这些问题是由销售商的过错所导致的。

同时,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销售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前例来进行裁决。

因此,小王需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在法院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动受损。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销售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取得胜诉。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特征是该纠纷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人,即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财产损害是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

在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

如果侵占人在占有期间使物的状况恶化、消灭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返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1。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法庭如何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法庭如何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法庭如何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中,法庭如何判决损害赔偿数额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法庭如何判决损害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因素,并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财产损害赔偿案例的法定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判断和数额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法院在判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2. 追偿原则:法院判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尽量追偿到实际损失的全部或相当部分。

3. 合理财产利益原则:法院在判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兼顾保护受害人的合理财产利益和维护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法院判决数额的具体因素法院判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会考虑以下具体因素:1. 财产损失的金额:法院将根据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来判断赔偿数额,金额越大,判决数额可能越高。

2. 原告的过失程度:如果原告在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可能会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3.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增加赔偿数额。

4. 其他损失的补偿:除了实际损失外,法院还会考虑是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诉讼费用等其他损失。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财产损害赔偿案例的具体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院在判决损害赔偿数额时的考虑因素:在某小区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严重的墙体倒塌事故,造成了小区业主房屋的财产损失。

业主起诉施工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判断了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墙体修复费用、临时租房费用以及业主因墙体倒塌引发的心理损失等。

接着,法院发现业主在该事件中没有过失,而施工单位的过错程度较大。

因此,法院决定将实际损失的全部追偿,并增加适当的精神损失赔偿。

在具体数额上,法院将依据业主提供的维修费用、租房费用等凭证来判定具体数额,确保业主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

财产损害赔普法小课堂

财产损害赔普法小课堂

财产损害赔普法小课堂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好地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损害事件仍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财产损害赔偿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开展一次财产损害赔偿的普法小课堂。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在经济上给予因他人侵害或违约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以一定的赔偿,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因他人侵害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财物的毁损、丧失等;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停工、营业中断等。

在财产损害赔偿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我们了解:1.效益原则: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与损失程度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

其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恢复性修复支出、利益损失金额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2.追溯原则:这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换言之,赔偿应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开始,以补偿被侵害人的损失。

3.宽严相济原则:这是指根据损失的性质、情节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和恶意损害行为,可以适用较高的赔偿标准;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较低的赔偿标准。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问题在财产损害赔偿中,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例如:1.公共财产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公共财产也可能遭受损害。

对于公共财产损害的赔偿,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管理人责任: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某个机构、组织或个人具有对他人财产的管理责任,而在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财产损害,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共同侵权责任: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人共同侵权的情况。

对于共同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多个侵权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途径在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后,受损害的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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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

【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

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

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

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

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

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

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

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

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

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在于三个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其现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争议最大,法律又无相关明确的规定,此处只针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侵害财产的
侵权行为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法律关系。

侵权人的行为如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财产权。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型,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占有权。

对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法律单设补救制度,由《继承法》进行规定。

因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的行为由《合同法》调整,只有第三人以侵害他人债权为目的的债权损害,才构成侵权行为。

而侵害物权、知识产权和占有权的行为,均为典型的侵权行为。

第二、侵害财产的侵害后果主要是造成了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失。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其后果必然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的表现形式,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表现为受害人所拥有的财产价值额的减少;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是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表现为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害而未能得到。

侵害财产权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就构成了侵害财产的损害后果。

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旨在侵害财产权,也可能同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其中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已不是侵害财产的范围,且不是侵害财产损害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侵害财产适用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适用于因侵占财产而使受害人丧失占有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财产受到毁损而能够修复的情况。

而赔偿损失的适用最广泛,几乎可以适用于一切侵害财产权的场合,只是在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能够足以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

这些责任形式,都是财产责任方式,体现了财产损害以财产责任形式救济的原则。

第四、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以财产损害后果为依据确定。

依照价值规律和交换法则以及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对财产损失应予全部赔偿。

因而,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的确定,应以加害人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任何人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都应进行全部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并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诚然,在确定侵害财产责任的时候,有的需要考虑过错程度,如侵害债权应以故意为必要,无权占有人是否负返还财产的责任应依其基于善意、恶意而定,但这些都是确定有无责任的根据,而不是确定责任范围大小的依据。

第五、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以及使用价值的损失为客观标准,进行全面赔偿。

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是补偿兼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应具有惩罚性。

当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其他财产利益受到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时,应当要求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恢复受损财产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本案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形成危房,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所有的财产造成了侵害,使原告窑洞的价值及使用价值同时受到破坏,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形成危房,无法继续居住,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进行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以损害后果为依据进行全面赔偿,及恢复原告窑洞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经司法鉴定,原告窑洞修复费用为56457元,被告应当以此为标准进行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的恢复原告窑洞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为了恢复原告窑洞的使用价值致使赔偿数额高于窑洞本身价值,则体现了财产损害赔偿的补偿兼惩罚性赔偿原则。

如果以被告主张的财产原有自身价值进行赔偿,则无法恢复原告窑洞的使用价值,违背民事侵权赔偿中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难
以恢复原告财产的原有形态。

故一、二审法院均依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修复费用为标准进行判决是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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