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六讲——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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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六讲——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示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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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六讲——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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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事故抢救、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正确理解本章的有产规定,对强化事故的应急救援,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

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

如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及时得到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事故的救援成本。

2. 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此规定是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作出的,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

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时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此项要求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作出了规定。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3. 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此处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兼职人员。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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