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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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检部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兴科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设备对外租赁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章,安检部岗位职责
第二条,负责与各承方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应有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条例,尽职尽责。
第三条,负责在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园区厂房及设备租给不具被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且不完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直至完全符合条件为准,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
第四条,负责组织落实,各承租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并建立健全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做出全天候有人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
第五条,负责每季度组织各承租方专职安全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消防模拟演练,技术竞赛等工作.并对每次学习培训,模拟演练,技术竞赛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条,每周至少负责组织一次,对各承租方的用电安全,消防设施,生产设备,高处作业等安全状况进行全方位的地毯式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监督落实隐患整改,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对园区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坚持“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九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条,承租方应加强承担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
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四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即刻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的向出租方报告。
第四章:罚责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租方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六条,承租方拒不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自本制度执行之日,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章:园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安全用电,所有供电导线,接头,开关,配电箱等,要符合电器安装规范要求和产品质量要求,满足用电负荷需要,避免过载产生发热,引起导线失火,接头开关等产生电火花,导致失火。用电设备电气等工作停止时,或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以免用电设备线路板故障,发热导致失火。
第二十条,使用的油、气等易燃易爆能源和危险品必须注意使用安全和环境安全,应由具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其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所需的易燃物料原料(如布置木质,纸质塑料膜等)应按物资仓储标准储存和安全使用,杜绝周边火种,并根据其燃烧性质,每30平方米范围配置一个针对性(如abc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要按生产经营特点和行业特点,在所属范围内配备充足齐备的质量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选用质量合格,符合检验标准的,不燃阻燃难燃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四条,动火和明火要遵守管理人员制定的《工业园区用火管理规定》。严禁在生产厂房内抽烟,违者每次付款500元第二十五条,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消防通道通畅,安全疏散路线图,标识指示要清晰、明显,保证照明功能正常。
第二十六条,非火警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共部位的灭火器材设施,以及动用消防水,否则按重新购置安装所需费用赔偿或受最高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厂房仓库,宿舍等级按其设计功能使用,严禁与居住功能混合使用。
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消防设施或改变其专用功能,最高受罚一万元.
第二十九条,各承租方应建立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具备执业资格的消防专责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学习,并定期做全面的检查,对所属范围内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养护、试运行和更换。
第三十条,园区各承租方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令,接受辖区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