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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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

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

Green Performance 魯色性能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性能研究Reflection Thermal Insulation Coating-Mortar External Wall Insulation System Performance Research卢凌寰,蓝清洪,朱惠英(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南宁530025)摘要:对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外墙保温系统进行材料及系统的试验。

结果表明,保温胶泥具有比较良好的物理、热工性能及施工性能。

保温胶泥与反射隔热涂料组成的外墙保温系统,经外墙隔热温差及耐候性测试,表现出具有较好的隔热及耐久性能。

关键词: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保温胶泥;隔热性能中图分类号:TU8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14X(2021) 03-035-03建筑节能工程为了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普遍需要配置保 温层,常用的保温系统有岩棉板、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 和建筑保温砂浆等。

所形成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往往由于保温 层过厚、保温层强度低、收缩性大,抗裂防护层的抗裂性能 较差,导致外墙外保温系统开裂、脱落、渗水。

另_方面,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复杂,施工周期长。

同时,材料 结构层的界面多,由于温度变化导致在材料结构层间产生应 力,更易引起开裂甚至脱落,也缩短系统的耐久性。

保温板 材大面积整体剥落的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由于无保温砂浆在应用中存在厚度大、易开裂、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很多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政策限制使用或停 用该类产品。

如湖北省武汉市于2013年发布了《武汉市城 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四川省2015年发布《关于在 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 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湖南省住建厅 2016年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 程禁止使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的通知》(湘建科[2016〕11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建设了“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并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1年多的运行,取得了应用成果。

经研究,决定全面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勘察设计相关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报告、人员管理、统计年报和季报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实现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在线监管和查询服务,实现省外入川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网上办理核验。

二、工作安排(一)信息平台培训为了推进“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应用,8月中旬,举办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8月下旬,举办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二)信息平台试运行9月1日至12月31日,信息平台试运行。

12月31日前,各企业将其从业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申领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图机构及从业人员数字证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川建勘设科函〔2016〕242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函〔2016〕2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的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中关于“着力技术创新,研发推广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要求,为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大力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经研究决定,我厅将组织开展《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征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与类别(一)申报范围。

《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照应用领域分为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技术、绿色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绿色建筑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室内环境健康技术、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技术、新型装配式产业化技术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等八个板块。

(二)申报类别。

四川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分为推广类技术(即经过四川地区试点工程检验,适应四川地区地域使用条件,成熟可靠,具备经济性和安全性,应当积极推广应用的技术)和创新类技术(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先进性,应当鼓励在四川省组织试点的技术)两大类别。

二、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持有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的企业。

三、审定与发布(一)审查评定。

在经专家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修改完善等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目录》。

2015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15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和2015年1月6日召开的“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听证会”听证结论,现将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禁止使用产品质量极不稳定、工程质量难以控制、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的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成都市、天府新区及各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自2015年5月1日起,各县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自2015年8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已进场施工的采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015年10月1日起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但尚未进场施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绿色建筑保温隔热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墙体自保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板材类建筑保温系统。

二、推进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建筑节能生产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积极申报绿色建材标识评价。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1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

建立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诚信分值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及诚信分值。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性能工作,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2024四川省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自2024年起,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具体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是近年来在建筑行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材料,其优点是施工简单、效果明显。

然而,经过长期监测和实践证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缺点也逐渐显现出来。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为了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环境保护政策,四川省建设厅决定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为什么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甲醛、苯等,长期接触这些物质会引起头晕、恶心、皮肤过敏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导致癌症等疾病,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

2.对环境的破坏: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有害废气和废水,对空气质量和水质造成污染。

同时,建筑保温材料在建筑使用过程中也会释放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

3.不安全性:由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施工简单,容易出现质量隐患。

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保温层开裂、脱落等问题,导致建筑外墙、屋顶的保温效果下降,给建筑结构带来安全隐患。

三、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措施为了确保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效实施,四川省建设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建筑从业人员普及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危害性和禁止使用的政策,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

2.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建材市场等领域的监管力度,建设执法检查制度;对违规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推广替代材料:加大对无害环保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经济适用、环保且安全的替代材料,降低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市场需求。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保温构造》为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保温构造》为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保温构造》为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1.17
•【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790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保温构造》为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通
用图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5〕79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保温构造》图集,经我厅组织审查,批准为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图集编号分别为川15J114-TY,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图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建提案字〔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沈毅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别让建筑保温材料事故频发,推广使用陶瓷棉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就建筑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存在的开裂、空鼓、脱落等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针对陶瓷棉的特点,提出“改变原有的建筑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陶瓷棉保温材料”建议,有很好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技术工作、预防保温工程安全隐患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发展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体系,规范使用建筑保温材料,是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因违规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导致的火灾、保温层脱落等事故引起社会关注。

为发展建筑节能,推广节能安全的保温材料,几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不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

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大力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21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化和提质扩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经专家技术评审、现场财务审计、项目公示无异议等环节,共对21个项目给予5147万元资金支持。

二是积极推广新型保温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河北省优质建材产品宣传推广册》《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设工程限制使用以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优先使用节能环保、防火性好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体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项目,时间以工程勘察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日期为准。

二、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消防(含外保温防火)、无障碍环境建设、光纤到户、绿色建筑等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情况以及土工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检查涉及专业包括勘察、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和路桥等。

(二)施工图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对上述勘察设计环节应当遵守的标准规范是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201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201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5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消防安全,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避免事故隐患,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应按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优化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再生料和易燃、易爆的发泡剂作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的主要生产原材料,同时应建立具有燃烧性能检测设备在内完善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检定合格。

二、生产单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进行抽样检测,其中燃烧性能检测结果必须达到B1级,其他性能应符合标准规定。

三、生产单位须建立完善的产品性能标识质量追溯制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及产品应当依法备案,生产企业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四川省建设领域应用技术备案证书》。

在我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

在我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

在我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各位同事:大家好!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筑行业对于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我们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意义:目前,我国建筑业对于能源消耗的贡献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较高,因此节能减排成为了建筑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传统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如浆料类,使用过程中存在易开裂、易脱落等问题,同时对人体健康也不利。

与之相比,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具有质轻、耐久、隔热效果好等优点,并且对人体无污染、无刺激,因此被广泛认可和使用。

二、推广目标:通过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达到以下目标:1.降低建筑能耗:优秀的保温隔热性能将大大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减少能源消耗;2.提高建筑质量: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具有耐久性好的特点,能够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3.保护环境健康: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对人体无害,无污染,有利于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

三、推广措施:为了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内部会议、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优点和推广意义;2.培训授课:组织相关专家对建筑师、设计师等员工进行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示范工程:选取若干民用建筑工程作为示范工程,应用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并且在完工后进行性能检测,以验证其效果;4.研究开发: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研发更加高效、环保的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提升其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

四、推广效果评估:为了评估推广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效果,我们将进行相应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能耗统计:对使用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进行能耗统计,与传统浆料类保温材料进行对比;2.用户满意度调查:向使用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业主或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他们对于非浆料类材料的评价和建议;3.资金支出对比:分析使用非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与浆料类保温材料的经济支出对比,评估其经济性。

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号

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号

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6-02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来,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应用中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墙面空鼓、脱落、保温层密度超标、易留下安全隐患等工程质量通病,不适宜作为设计、施工普遍采用的节能材料。

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工程安全,有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现将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制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确保节能工程的质量及安全2015年7月1日起,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设计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各类公共建筑;(三)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四)建筑地上总层数超过6层(含6层)的建设项目。

2015年8月1日起,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但尚未进场施工的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其它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推广使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保证建筑工程节能实施效果(一)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保温隔热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墙体自保温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板材类建筑保温系统。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选用非浆料类且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西集团总公司,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预应力空心板、非预应力空心板、混凝土平板、混凝土槽形板等),推广使用整体混凝土现浇板,具体规定如下:一、成都市外环路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成都市其余区、市、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二、绵阳、德阳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绵阳、德阳市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三、其它地级城市及设市城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排烟气道是住宅厨房、卫生间的重要构件,因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问题易导致排烟气道串烟、火灾、坍塌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等的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推广先进工业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全省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机械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禁止使用非机械化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

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和防火止回阀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非机械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壁厚不均匀、表面粗糙、产品质量不稳定。

自2012年4月1日起,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企业不得再销售非机械化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

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各建筑排烟气道(机械生产)和防火止回阀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取得《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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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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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
隔热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2
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来,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应用中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墙面空鼓、脱落、保温层密度超标、易留下安全隐患等工程质量通病,不适宜作为设计、施工普遍采用的节能材料。

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工程安全,有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现将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确保节能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2015年7月1日起,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设计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各类公共建筑;
(三)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四)建筑地上总层数超过6层(含6层)的建设项目。

2015年8月1日起,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但尚未进场施工的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其它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推广使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保证建筑工程节能实施效果
(一)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保温隔热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墙体自保温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板材类建筑保温系统。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选用非浆料类且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过程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建材采购和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实施效果;同时,应组织做好建筑节能工程应用技术标准与建筑构造图集宣贯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内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现行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违规使用不达标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凡违反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以及我省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行进场核查和复验,严格按照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以及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杜绝伪劣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五)对使用保温浆料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实施效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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