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选多篇)

合集下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律意见书(精选5篇)

合同法律意见书(精选5篇)

合同法律意见书(精选5篇)法律意见书格式篇一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

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

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

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

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

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

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

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

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p 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1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2*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2*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http://)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

编号: _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 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 3 款没有必要规定。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具有约束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合同解决争议和维护合同权益的手段和途径。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理解也越发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法运用能力。

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深感合同法实践的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感悟,使我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产生了更加坚定的决心。

首先,学习合同法让我更加正确认识合同的本质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协议,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规定了订立的方式和形式。

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等原则,同时还意识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确和规范性,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

此外,学习了解到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如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真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均等问题。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一个高度现实的学科,它紧密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与商家的交易,几乎无一不涉及合同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02*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社会保险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协议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无须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规则。

即:因绝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绝不会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解聘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以下书面通知。

却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两周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之上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就还应按劳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政策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弊端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技工按要求完成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刻意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如期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倚靠应负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行业标准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难以证明的,则构成违法犯罪解除劳动合同,应抵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最高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类似情况。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用工之日;b、签定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二、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两个月;b、四个月;c、一个月;d、六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超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何种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a、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一百;d、百分之二百五、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几倍的工资()。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二、判断题(判断每题的对错,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调派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调派劳动者。

3、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财产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名词解释(每题五分,共二题十分)一、劳动合同终止;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 3、试用期;4、缔约告知义务;五、劳动合同变更;六、法定解除四、简答题(每题十五分,共三题四十五分)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二、在劳务调派中,用工单位的义务?3、劳动争议的处置方式?五、论述题(共一题二十五分)论述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论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答案一、单选题一、a;二、d;3、c;4、a;五、b;二、判断题一、错。

合同法(精选多篇)

合同法(精选多篇)

合同法(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合同法》2022年7月考试练习题一、辨析题1.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解答: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由纳德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护理人员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免试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诱发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弊端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解除保险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控诉、刑事处分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被三种情况均纳入惩处追究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情节严重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

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缓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尔后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以下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以下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

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

《劳动合同法》对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

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

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合同法》201*年7月考试练习题一、辨析题1.任何合同规定都可以转让。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房屋买卖,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新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颁布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代办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之时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航空业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

解答: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暂时中止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驶出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战损。

4. 出卖凭样品买卖的餐具,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的确的标的物的质量交付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人前到达受要约通知。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婚姻关系合同的关系。

(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制糖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卢图吉诺区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我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协议书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就体现在: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

居间合同的黑喉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类合同的目的不同。

居间合同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采取为了处理过程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

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答: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

包涵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责任主张原则和不可抗力。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终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

本质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与民法所讲到的过错没有过错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负起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进攻方因第三人的原因人造成违约的,应当向旁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

"体现了此原则精神。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的理据,即在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不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后,不会免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3. 试更为无效更加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信息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解答: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于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上以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无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视作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坦言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长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而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下面分别论述:二者的特色不相同:无效协议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服务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应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二者的后果相同: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期内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测出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时,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翅茎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载运危险品,便把固体废物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机动车辆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为了多拉乘客,列车员在途中不停下机招呼乘客上车,由于人多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新生儿流产了。

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有否合法合法?为什么?2.售票员是否无须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则赶反之亦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售票员将丙赶下车主体资格。

因其享受过夜的权利,就应担负付款买票的义务。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长途客车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坦尾站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绝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有权。

因其携带的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中才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法规的,承运人可以危险品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装载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3)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追责,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运输过程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伤亡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健康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过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2.201*年8月25日,吕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车赵某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

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轿车窗外飞入的一个石子打伤飞入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

法医鉴定吕某已构成致残七级。

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均客货运输无结果,吕某并令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为由,明确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

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明知为由置之不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双方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范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目前负担60%。

请问: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应该承担损害赔偿合资企业责任?请说明理由。

2.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解答:1.应该。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恰当期间内将旅客、装运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身体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平等责任原则来处理。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须要负责的不是情况。

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航空业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

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须买方甲联营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目前,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半齿脂结清余款。

乙公司寄送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头分林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公司目前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2.甲公司目前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市场条件?解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时履行一方遵守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后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接回送至甲公司,但其木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绝不债务不符合国际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履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兼具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执行顺序。

(3)外债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二篇:合同法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信用风险及风险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股票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

共同财产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