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有明显差异的;
(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有可能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五)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技术条款(含材料、设备)含糊不清的,有误导行为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应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内容及有效性加以界定,合理设定分值。对于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投标报价,发现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清标软件和评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
第十一条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不得作为确定投标价合理性及评标的唯一依据。但标底可在设置投标报价基准值时作参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重比例,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及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调整技术部分的评分权重。一般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三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小组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中,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采用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阐明。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九)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一)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
(十三)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实质性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
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通常情况下:技术部分25-30分,综合部分10-15分,商务部分60分。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分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