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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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系统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基础分、人员信誉分、业绩分、奖励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招标全过程质量分等6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年七月上旬、次年一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半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半年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 [2006]341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 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 [2003]81 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的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

综合评审投标人标书范围内的企业信誉、业绩、投标报价、工作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业绩等各方面的因素。

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任何观点和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评标按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原则上专家评委的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综合汇总。

第五条商务标评标一般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合理低价法;(2)平均标价计算法;Ai=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n为各投标单位的数量;i=2为投标单位的次低报价,n-2为投标单位的次高报价。

(3)两阶段低价法;(4)A+B值评标法;(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

报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内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整理归档,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准备: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辽建 [2006]341号对于印发《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正:孙晓光(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成立完好、规范、一致、科学的评标系统,保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的有关规定,联合全省本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各种房子建筑及其隶属设备、装饰装饰、市政基础设备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各种房子建筑及市政基础设备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履行本方法。

第四条凡依照本方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招标时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察管理方法》(辽建发 [2004]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行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 ,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许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立的要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一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立的要点项目不宜公然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赞同后,采纳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依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履行。

第六条依法一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许招标人拜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供给切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符合的电子数据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4.15•【字号】辽建发[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4年4月15日辽建发〔1994〕9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其规模如下款的,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都可以参加招标投标,注册建筑师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要提供方便,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查评标标准;(四)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执行处罚;(八)监督中标承包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积极发展装配式,拟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省长XXX二00三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和勘探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投标程序和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能够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招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邀请范围并向具备资质的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与具备资质的招标人进行逐个或逐组的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公示中标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并对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制作工具(试用版)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说明一、《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是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为依据进行调整和补充,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标准文本》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标准文本》从形式上将招投标文本分为纸制、电子光盘和网络化三种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中途随意改变方式。

三、《标准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填空编制,应与投标人须知说明相互对应,前附表所设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在方框“□”处进行标明,电子版文件蓝色下划线字体所属的内容为链接,招标人可以点击链接进入说明或跳转到相应章节进行查看和填写。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各要点、章节进行点击查看。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已在媒介发布的所用媒介名称。

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分别编入被邀请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以视为投标邀请凭证。

五、《标准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现场随机抽选的评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预留金、暂定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之中。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对:孙晓光 (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东北地方法规

东北地方法规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2.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招标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人员对工程的要求和条件有清晰的了解。

2.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等。

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要求,确保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公告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工程范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重要信息,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情况。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业绩等。

2.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确保其具备承担工程的能力和信誉。

3.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明确其是否具备参预评标的资格。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指定,应包括相关专家和代表,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人员配备、工期安排等。

3.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标指标进行权重设置,确保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得到合理体现。

4.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投标人的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辽住建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5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辽住建〔2021〕52号),现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辽住建发〔2020〕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的表述。

其他内容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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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有明显差异的;(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有可能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五)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技术条款(含材料、设备)含糊不清的,有误导行为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应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内容及有效性加以界定,合理设定分值。

对于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投标报价,发现后应及时做出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清标软件和评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

第十一条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不得作为确定投标价合理性及评标的唯一依据。

但标底可在设置投标报价基准值时作参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重比例,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及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

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调整技术部分的评分权重。

一般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三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小组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中,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采用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阐明。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九)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十一)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十二)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十三)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实质性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

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通常情况下:技术部分25-30分,综合部分10-15分,商务部分60分。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分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施工总平面布置;(二)企业的信誉手册记录内容;(三)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四)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五)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六)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七)施工技术方案;(八)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九)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十)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十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

小型工程或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时,技术标可忽略。

但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和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与资格预审相一致;(二)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或信誉担保;(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认证体系;(四)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业绩(以所签订的合同为准);(五)拟参加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证件、业绩及获奖证明;(六)被投诉行为和债务纠纷;(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八)不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对投标企业业绩的考察确认,应作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考察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业绩)报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评标时综合考虑,确定合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实行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首问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防止和鉴别围标、陪标、挂靠等现象。

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评审,可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人员的签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二)是否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1、不含税费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2、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3、主要材料单价的合理性。

(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措施费计取的合理性;(五)各种规费的计取,是否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六)投标让利部分的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商务部分的评审可分为:拦标价综合计算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法。

第二十条拦标价综合计算法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采用不正当竞争所确定的评审方法。

拦标价可分为“明拦标价”和“暗拦标价”,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明拦标价”(本办法所指“明拦标价”)。

拦标价必须由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部门依法编制。

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计价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运营风险。

经招标文件发出的拦标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拦标价格,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拦标价格应符合实际。

拦标价只作为招标人招标时的标价最高限制价。

凡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招标的项目,对所确定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拦标总价。

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拦标价,开标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拦标价的编制资料及依据提交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当有效标书达不到三个单位以上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本方法提倡合理价格中标。

第二十一条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对于急于确定施工单位,但施工图纸不全,难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并可供招标使用的暂估量或模拟量的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法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综合评审的方法,主要是对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此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技术标应采用“暗标”的形式。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确认技术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时,再将综合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审,对于不合格的技术标,其商务标不得进入评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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