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168-实验 实训 实习-制作《法律意见书》
实训项目3:制作《法律意见书》在“实训项目2”中,要求同学们为杭州建元服装有限公司制作一份买卖合同,请你对某同学拟制的该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并制作法律意见书。
【案情重现】与达缝纫设备经协达将杭州建元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思有限公司多次商,成合意。
建元公司达负责运输调试达购买缝纫设备145套,由思公司、安装、以人民币7860元每套的价格向思公司设备须个内组调试毕,在一月装完。
【提示】(一)制作《法律意见书》相关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事实。
制作法律意见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掌握翔实的材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审慎审查判断。
2、搜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以便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一般注意事项11、不同的法律意见书,制作要求也不同,某些法律意见书,法律有特别要求,如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等,要按照法律的特别要求。
2、法律意见书分析阐述问题,应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切忌空发议论,言之无物。
3、法律意见书通常是“就事论事”,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什么,律师就依法论证什么。
4、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慎的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作出结论性意见时,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例如走访相关国家机关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委托人依法纳税无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明等。
5、制作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载明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写明律师审查和调查了哪些内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6、制作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委托合同、律师调查问卷,委托人依据调查问卷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委托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或口头的证言,包括委托人的财务报告或数据、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报告等。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引言概述:项目法律意见书是为了匡助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而编写的一份法律指导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项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1.1 项目背景:介绍项目的起源、目的和重要性,包括项目的背景信息、市场需求和项目的价值等。
1.2 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包括项目的时间、成本和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分析等。
1.3 项目法律要求:分析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在法律框架内合规运作。
二、合同与协议2.1 合同起草与审查:详细阐述项目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流程,包括合同条款的编写、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2.2 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指导项目团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履行义务、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2.3 合同变更与终止:介绍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保护3.1 知识产权审查:详细介绍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和程序。
3.2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项目团队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和策略,包括保密协议、技术保护措施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3.3 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介绍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许可流程,包括合同起草、权益转让和许可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四、劳动法与用工管理4.1 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管理的法律要求,包括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2 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指导项目团队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4.3 用工合规与社会责任:强调项目团队应遵守用工合规和社会责任,包括工时管理、员工福利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修改章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修改章程法律意见书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关于修改《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致: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受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朱士革律师、褚向东律师审阅了贵行提供的原《章程》和修改后的《章程》(修订稿),同时听取了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行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谨依据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本次修改《章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仅供本次修改《章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章程》的修改,是贵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及最新的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既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可执行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章程》进行的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增加的内容(共64条)(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独立董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70条至第79条,共10条。
分别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工作时间、履职要求、失职情形界定、出席会议、关注事项、工作提议、发表意见、工作条件、报酬津贴等具体内容。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一、背景介绍本项目是一个新能源领域的投资项目,旨在建设一座风力发电场,以满足当地的电力需求。
项目地点位于某省某市,涉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产业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土地使用1. 土地权属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方需确认所选用的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并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项目方应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土地征收与补偿如果项目方需要征收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照像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补偿。
项目方应与当地政府和被征收人商议,确保征收和补偿工作合法合规,避免引起纠纷。
三、环境保护1. 环境评估项目方在建设风力发电场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提交相关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对项目建设、运营和退役等阶段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许可项目方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申请环境保护许可证。
申请过程中,应提供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并承诺按照方案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 废弃物处理项目方应制定废弃物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项目方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确保废弃物处理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
四、能源产业1. 电力市场准入项目方在建设风力发电场后,需按照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电力市场准入资格。
申请过程中,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参数、发电能力和运营计划等信息,并承诺按照像关规定履行电力市场交易义务。
2. 发电权益确认项目方应与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或者地方电力公司签订发电权益确认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电产业链中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应包括电力购买价格、交易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3. 电力并网项目方应与当地电力公司商议并网事宜,确保风力发电场的电力能够顺利接入电网。
并网过程中,项目方需提供电力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电力公司的监管和检验。
83-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发放员工工资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发放员工工资之法律意见书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现就贵司因银行基本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发放员工工资事宜,详细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贵司正面临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同时,亦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贵司已实际发生因公司账户被上海市公安局冻结导致无法按时于2014年9月10日(以实际履行日为准)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的法律规定,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该情形也符合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3篇
合同法律意见书范⽂3篇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保障企业发展附:⼭东省⼈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意见书,是指本企业法律管理部门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经营决策、重⼤经济活动等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形式向企业领导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案的法律⽂书。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为防范企业可能⾯临的法律风险,企业普遍设⽴总法律顾问,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趋完善并成为国际现代企业制度的⼀个重要标志。
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借鉴国际先进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理论,结合国内企业⾃⾝特点应运⽽⽣的。
法律意见书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建⽴⾼效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作流程并实施,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确保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
法律意见书制度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内容在企业全⾯推⾏,可有效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预防作⽤,避免法律风险的发⽣。
以⼭东省内资产总额达480亿元的⼤型钢铁公司为例:⾃2006年起,法律意见书制度在该公司开始实施以来,逐步实现了对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全⾯覆盖,经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该公司即出具重要法律意见书约170余件,与2006年公司全年仅出具法律意见书20余件相⽐,不仅法律意见书的数量有极⼤突破,⽽且法律意见书质量也不断提⾼,内容涉及海外投资项⽬、国内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融资担保等重⼤项⽬20多项,涉及标的额70多亿元;涉及买卖、施⼯、⼈才引进、物流服务等重⼤合同140余件,涉及合同标的额16亿元;涉及影响公司重⼤政策、制度⽅⾯的法律意见书近10件,配合公司依据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公司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作,为维护公司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
行政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
行政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所涉及的行政合同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一、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一方为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的法定权责事项的继续履行,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殊属性。
在我国,行政合同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的或者涉及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1. 行政合同具有公法属性。
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效力。
2. 行政合同同时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
行政合同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私法关系。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1. 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效力。
行政合同是受法律规范约束的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方能有效。
2. 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力。
一旦签订行政合同,各方都应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行政合同的解释以法律为准。
对行政合同的解释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行政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程序,包括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等。
2. 行政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
五、行政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是行政合同的基本要求。
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分为主观和客观责任。
主观违约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客观违约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免除责任。
六、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1. 行政合同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当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英文回答:Contract Law Opinion on Contracting Agreement.Introduction:In this legal opinion, we will analyze the key aspects of a contracting agreement under contract law. The purpose of this opinion is to provide guidan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and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ing agreement.Analysis:1. Formation of Contract:Under contract law, a valid contract requires an 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and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The contracting agreement should clearly state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cluding the scope of work, duration, and payment terms. Parties must ensure that all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contract are present for its enforceability.2. Performance and Termination:Both parties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s stated in the contracting agreement. Any material breach of the contract may result in termination and potential legal consequences. However, termination should be do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mentioned in the agreement or as allowed by law.3. Dispute Resolution:It is advisable to include a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in the contracting agreement. This clause can specify the method of resolution, such as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By doing so, parties can avoid costly and time-consuming litigation in case of any disputes arising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f the contracting agreement involves the creation or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 is essential to address the ownership and protection of such rights. Parties should clearly define the ownership, licensing, andconfidentiality provisions to avoid any disputes or infringements in the future.5. 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The contracting agreement should specify the 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 in case of any legal disputes. It is crucial to choose a jurisdiction that is favorable and convenient for both parties. This provision will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court where any disputes will be resolved.Conclusion:In conclusion, a well-drafted contracting agreement iscrucial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volved. It is advisable to seek legal advice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law and to mitigate potential risks. By addressing key aspects such as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and termi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overning law, partiescan minimize the chances of disputes and achieve a successfu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中文回答: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客户提供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或案件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得视为法律咨询或专业法律建议的替代。
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2. 背景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涉及问题的背景和相关事实。
以下是问题背景的概述:(在此提供问题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事实、当事人的身份等)3. 法律问题根据提供的背景信息,我们鉴定出以下法律问题:(在此列出涉及问题的具体法律问题)4. 法律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以下是我们的分析和观点:(在此提供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包括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判例等)5. 法律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给出以下法律建议:(在此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措施,包括可能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6. 风险评估在提供法律建议之前,我们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评估。
以下是我们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此提供对相关法律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管控措施)7.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在此提供对整个案件或问题的总体结论和建议)8. 免责声明本意见书仅根据提供的信息和客户的说明编写而成,我们无法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仅仅代表我们的个人意见,并不构成与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共享意见。
因法律问题的特殊性,我们建议您在采取行动或做出任何决策之前,咨询一位与您个人情况相符的合格律师。
9. 联系方式如果您对我们的意见书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联系我们。
(在此提供您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律所名称、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请注意,此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并不直接适用于特定情况。
如果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行动计划或决策,请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年2月5日,XXX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XXX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徐钢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徐钢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
现依据该宗案件的基本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徐钢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四十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法律和立法解释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黑社会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保护性5个基本特征,这5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完全同时具备上述5个特征,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理由分别阐述如下:(一)、本案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黑社会组织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上看首先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自成一个区别于一般普通社会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组织性特性。
立法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规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从字面上看,侦查机关在形式上提出了一些用以证明该特征的证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完整版)项目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 项目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_____ 单位:关于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 目及相关材料收悉,法务部就其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如下,请考虑。
一、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5、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法务部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1、_____ 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_____ 司《章程》;3、_____ 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____ 司转让所持有________ 公司股权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5、_____ 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_____ 司章程;7、公司资产评估报告;8、_____ 司股权转让方案。
三、本次股权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1、转让方全称为__________ 司,于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设立,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 市 ____ 区____ 路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 元。
经营范围:______ 。
公司经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转让标的企业___________ 司全称为_____________ 限公司,系一家业。
于年月日设立,企业所在地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万元。
经营范围:等。
公司持有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 年、_____ 、________ 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法务部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均具有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四、关于 _____ 司所持有的 ________ 司的国有股权经查证:1、____ 司注册资本 _______ 元,其中,投资_______ 元,参股比例为%, 司投资元,参股比例为%,投资元,参股比例为 %,投资万元,参股比例为%。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各省属企业: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意见书
法律分析意见书篇一: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致:XX人民检察院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1.XX、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
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
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 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
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提前释放。
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性,故此时辩护律师更应综合走私案件的特性,提出理由,达成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
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
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是我国三⼤司法机关之⼀,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国司法体系正常运转、代表国家进⾏诉讼等的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在诉讼前作出不起诉的建议,那么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东湖区⼈民检察院:我依法接受XX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化名)本⼈同意,担任其涉嫌聚众⽃殴⼀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和仔细阅读本案案卷材料,结合XX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字[2013]第0256号《起诉意见书》,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聚众⽃殴⼀案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犯罪嫌疑⼈⼩⼩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出⽣于1997年6⽉7⽇,属未成年⼈,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
⼆、犯罪嫌疑⼈⼩⼩能⾃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具有⾃⾸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6⽉3⽇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在其⽗亲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的罪⾏,构成⾃⾸,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犯罪嫌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决⼼改过⾃新。
因此,对犯罪嫌疑⼈⼩⼩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6月16日签订);2、《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2月29日签订);3、《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签发);4、《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1号);5、《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6、《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发);7、《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签发);8、《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签发);9、《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签发);10、《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车装公司于2008年4月7日签发);11、《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24日<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的答复意见》(车装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发);12、《关于出租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侵权行为给承租方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其长春市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请求》(车装公司于2010年4月5日签发)。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分析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与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贵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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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受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就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过程中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出现的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的问题作出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陈述。
一、关于基本药物制度招标采购的有关背景情况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生产、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酬、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xx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其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等规定,各地方也陆续制定了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正式开始地方招标,医药企业"非正常的超低中标价格"开始出现,目前这种现象已从安徽向各地蔓延。
二、关于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分析(一)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1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1)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1.1)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选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2包括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也包括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
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有些行为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于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害者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能的,而有些行为则没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此类行为,被侵害者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不宜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提起诉讼。
具体来讲,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我们认为委托人宜选择曾与低价中标者一起参加过投标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初步择选择10-15家企业同时提起诉讼。
(1.2)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1.3)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法律风险问题(1.3.1)赔偿数额较难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主要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3得的利润。
而低于成本价中标者是否因此获得利润存在不确定性。
(1.3.2)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需要举证。
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判断是非常困难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低价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低于其成本价,而中标者的成本价一般来讲是不容易取得的,只有提交初步的证据立案以后请求法院调取证据,而法院是否调取属于其自由裁量,具有不确定性。
(2)向行政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4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要求价格管理部门追究中标企业的责任。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构成违法招投标行为。
1、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行为的确认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2.1)进行违法投标行政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委托人可选择10-15家参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5(2.1.1)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56号文件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因此,参与投标人和厉害关系人可以向省级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对低于成本价中标进行处理,具体的投诉要求可以请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
(2.1.2)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1.3)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风险(2.1.3.1)投诉主体不被认可的风险。
没有直接参加投标的同类企业如果投诉,将会遇到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确认问题,这一问题可能在实际投诉中会遇到6认定的困难。
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选择的投诉主体最好是与被投诉企业一起参加投标的企业。
(2.1.3.2)卫生部门以其不是惟一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由不受理投诉的风险。
虽然国务院56号文件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又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第八条规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对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诉,不排除卫生部门将投诉人的投诉作为信访处理或推脱转由其他行政部门的风险。
对此,委托人有权在投诉未得到省卫生部门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复议法》自知道该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卫生部不作出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提请行政诉讼。
三、小结7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和投标法》《价格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投标行为;参与投标人可依据上述法律提起不正当竞之诉;也可向物价部门、卫生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xx年12月20日第二篇:法律意见书关于涉嫌诈骗罪的敬启者: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的辩护人。
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
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的行为,又不能证明因受到欺诈的事实。
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二、本案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愿意偿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书证证明,交付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