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24【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4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号公告公布)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包括林木和林地,下同)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森林防火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保护森林资源。
本文将从国际层面出发,介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概况,并逐一阐述其正文内容。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减少火灾的发生。
正文内容:一、国际层面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1.联合国《森林防火公约》:介绍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以及各参与国的责任和义务。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探讨气候变化对森林火灾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的法律法规。
3.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分析贸易对森林防火的影响,以及相关贸易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国内法律法规1.《森林法》:介绍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防火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2.《森林防火条例》:详细阐述了森林防火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包括火源管控、防火设施、火场监测和报警等方面。
3.《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对野外用火行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降低森林火灾的风险。
4.《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详细阐述了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和资源调配等方面的要求。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对森林防火提供了综合保障。
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1.各级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介绍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执法手段和措施。
2.法律法规执行的挑战与问题:分析当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协调机制不畅等。
3.监督与检查机制:介绍森林防火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督查报告和处罚措施等。
四、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效果与影响1.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评估:分析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实施后,火灾数量、面积和损失等指标的变化。
2.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探讨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对农村经济、生态旅游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五、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应对新的森林防火挑战。
行政公文命令:禁火令_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命令: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
三、禁火内容:
1.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严禁烧木炭。
2.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烧坟山。
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时,必须有坟主责任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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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是指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和事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预防、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协调、依法依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及时传递火灾情报,提高防火效率。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划分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落实防火预算。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第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切实负责公共绿地和城市森林的防火管理工作,确保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农牧业部门和相关农民组织应当加强农田和牧场的防火管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制定旅游区域的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宣传制度,加强公众防火意识的培养,推动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违法使用明火和非法放火。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等级评估,及时发布火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配置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装备,做好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迅速处理。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二十一条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力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第三条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综合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避免火灾造成损失和危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防火理念和技术,全面预防、全方位防控火灾。
第二章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加强地方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三)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四)制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五)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森林防火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防火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森林防火的预防措施第九条对于易燃物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严禁将易燃物质存放在森林区域内。
第十条对于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维护和使用,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禁火区、禁入区和火灾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引导公众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22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报〈遂宁市林业局关于规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请示〉的函》(川林函〔2009〕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或者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但是,《条例》中没有“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概念。
二、《条例》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执行。
三、执行森林防火工作中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地方立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公文命令之政 府禁火令
公文命令之政府禁火令《公文命令之政府禁火令》近期,由于气候干燥,火灾隐患显著增加,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政府部门名称特此发布禁火令,对特定区域和时间段内的用火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
一、禁火时间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二、禁火区域详细列出禁火的具体区域范围,如城市的特定街区、乡镇的特定村落、山区的特定林区等三、禁火内容(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火取暖、野炊、烧烤食物等。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蜂窝、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等。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使用火把照明、火铳狩猎等。
(七)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等涉火活动。
(八)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的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管控措施(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禁火令,做到家喻户晓。
(二)在禁火区域的主要路口和重点部位,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巡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五、法律责任(一)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违反禁火令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况在禁火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行政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进行调整,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周边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林区地形地貌等因素,科学划分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明确不同等级火险区划内的防控措施和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火险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
一旦发现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工作。
要切实做好交通、通讯、电力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成为森林防火的宣传员和实践者。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森林火灾相关法律规定
森林火灾相关法律规定森林火灾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和应对森林火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就森林火灾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设置火灾防御措施不力、违反用火规定引起火灾的责任问题。
同时,在第五十六条中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其中明确规定了森林用火的管理办法、火灾预防措施、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内容,加强了对于森林火灾的管理和防范。
此外,该条例也规定了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森林火灾的根本预防。
第三、《森林消防法》《森林消防法》是针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法律规定。
该法专门规定了森林火灾的预警、扑救、救援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于故意放火、不当使用火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
第四、《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更加严格地追究森林防火责任而制定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在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当导致火灾蔓延和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追责,并加大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森林防火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有关森林火灾的法律规定十分严格,旨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增强防火意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共同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火灾防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广东省消防条例
广东省消防条例注重火灾预防工作,要求对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并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
广东省消防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该办法自发布以来得到了广泛宣传和 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火灾防 控意识和能力。
主要内容
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 安全职责,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 、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 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01
02
03
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 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国际火灾安全协定
总结词
国际火灾安全协定是针对特定火灾事故而达成的国际协议, 旨在协调各国在火灾防控方面的行动,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详细描述
该协定针对特定火灾事故,明确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信息通报、救援协作、技术支持等方面。通过该协定,各国 可以更好地协调资源,快速响应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实施情况
该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各级政 府和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和 落实,提高了火灾防控的整体水平 。
03
地方政策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 容,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强调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
森林火灾相关法律规定
森林火灾相关法律规定森林火灾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不仅能损失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还可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国政府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下面就具体来介绍一下森林火灾相关的法律规定。
1、《森林法》《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和《物种保护法》的基础法之一,也是我国森林火灾防治的基础法律。
其中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森林,禁止私自砍伐、毁坏和放火,并设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有效保护。
”同时,《森林法》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应制定实施长期计划,进行全面管理和有效宣传教育,防火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加强防火巡逻,严禁擅自违法生火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凡因砍伐、毁坏、放火或其他原因造成森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林地管理条例》《林地管理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46条规定,“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林地防火工作方案,加强防火巡逻、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灭火、抢险和救援工作。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在森林防火不能保障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禁止烧荒、种火等行为,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3、《火灾预防和控制法》《火灾预防和控制法》规定了全面防范火灾的基本原则和各单位、个人防火的责任。
其中第21条规定:“林地、草原、荒漠等地区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同时,该法还规定,设立了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单位、个人的防火责任,包括企业、机关、学校、公共场所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者直接采取措施扑灭火灾,确保火势得到及时控制。
4、《林业法》《林业法》旨在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其中第58条规定:“禁止砍伐、毁坏、放火、贩卖、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森林防火法规与政策解读
森林防火法规与政策解读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森林火灾给森林资源带来的巨大破坏不容忽视。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森林防火法规与政策,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森林防火法规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森林防火法规的立法背景森林防火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森林火险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森林防火基本条例、森林防火管理办法、森林防火警示通告等。
其立法背景是因为森林火灾造成了大量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财产损失,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二、森林防火法规的内容要点1. 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法规明确规定了火源的管控措施,包括禁止在森林区域点火、限制野外用火、控制焚烧等。
同时,对火源的非法使用和滥用提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遏制火灾的发生。
2. 预警机制森林防火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提高火灾的预测与预警能力。
通过科学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和报告火险等级,启动相应的预警措施,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 防火意识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强调加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宣传,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火灾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
4. 火灾扑救与救援森林防火法规对火灾扑救与救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的火灾扑救机构和专业队伍,并配备先进的火灾扑救设备。
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火灾扑救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森林防火政策的实施情况各国在森林防火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以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
这些政策包括加大对防火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防火人员培训、建立防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机制等。
1. 加大防火经费投入各国政府纷纷加大对防火工作的经费投入,用于购置火灾监测设备、改善森林消防设施等。
通过增加投入,提升防火设施的技术水平和防控能力。
2. 防火人员培训政府部门加强对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防火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尽量减少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充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黑颈鹤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阶段性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非商业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中规定本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万萨县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则。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此区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求神问卜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胡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热带雨林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逃费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易燃水壶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霜冻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核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护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切实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党委不在场、无该地林业部门人员此区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非常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集会游行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法规
森林防火法规
森林防火法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规。
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森林防火法规,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森林防火法规强调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火措施,制定防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以确保防火工作的有效实施。
2. 人员配备:森林防火法规规定,应当配备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和人员,以及防火设备和器材,确保及时发现和扑灭森林火灾。
3. 预防措施:森林防火法规要求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例如,定期进行巡护和清理林地,禁止乱扔烟蒂和火种等。
4. 处罚措施:森林防火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发生森林火灾,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森林防火法规是重要的环保法规之一,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将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 1 -。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03月15日【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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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摘要
一、《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一)“八、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市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二)“十、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实施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市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