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禁烟 禁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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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厂区内禁烟、禁火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创造厂区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员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厂区内实行全面禁烟、禁火,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烟、打火机进入厂区。
二、厂区为禁火、禁烟区域,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禁烟、禁火工
作,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
三、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向部门负责人、值班干部及安全部举报违
规吸烟的人员。
四、在厂区内任何地点发现员工违规吸烟,对违规吸烟人员初次罚款1000
元,第二次违规吸烟人员,扣发一个月考核绩效,同时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厂区办公室、宿舍内发现烟头,按每个烟头200元标准处罚,追究不到吸烟人的,该室的所有人员都要处罚。
五、本厂门卫(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相关询问和告知公司《禁
烟禁火管理规定》内容并检查确认。
六、凡进入厂区人员可将烟、打火机存放在大门保安室内,待出厂后可至保
安室取回。
七、凡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
处罚1000元,以此类推。发现外单位人员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的,追究当班保安人员的责任并处罚500元。
八、各车间(部门)做好本单位员工禁烟、禁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发
现有客户违规吸烟的,对负责接待的员工一次给予罚款1000元。
九、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禁烟、禁火规定的,违规者给予500——1000元罚
款并清出厂区,安全部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在厂区内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