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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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矿山井巷驻高烽项目部
禁烟禁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的发生,规范用火,吸烟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矿山井巷驻高烽项目部所有各井下、易燃易爆危险区及所有员工、外来单位人员和检查人员。
3、职责
(1)安全质量部将定时不定时对员工和外来人员及井下、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进行检查。
(2)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各项防火、防爆及禁烟规定。
(3)安全质量部不定时对入井人员及井口值班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4、内容及要求
(1)项目部生产易燃易爆区域严禁使用明火,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执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要求。
(2)禁止在生产区域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等产生高热的电器,禁止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施。
(3)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发现员工有违反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4)进入井下或易燃易爆区域(包括外来)人员,一律严禁吸烟。
(5)凡发现在禁火区、禁烟区内违反规定动火、吸烟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安全检查,井口值班人员一定要认真检查,严禁员工将烟火携带到井下。
(7)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8)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9)项目部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10)项目部员工及所有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11)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12)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13)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1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5)严禁损坏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16)安全质量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项目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7)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