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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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项目

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

本框架协议于二○○七年月日由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简化管理程序、化解管理难度、快速推进工程建设、抢占商业先机的目的。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和其旗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总则

1.1 甲方和其旗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需开展样板房施工的,甲方将根

据本协议精神优先考虑乙方来承担相关施工工作。

1.2 乙方对甲方按本协议中所约定发出的样板房施工邀请,将给予积极回应,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并按此协议优先妥善安排施工事宜,在未签订具体项目合同(或协议)时,可按本框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3 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和理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条例、规定、通知和办法履行。

1.4 如乙方样板房施工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甲方将简化招投标程序,直接与

乙方建立样板房所属该项目的施工合同。

1.5 甲方和其旗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外的其他各

类装修工程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精神优先考虑乙方来承担相关施工工作。

第二条:计价原则与工程付款

2.1 合同价款的计价原则:工程量按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计算,定额套用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

年)》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2 装饰、安装工程的费率计取标准:详见装饰、安装工程计费一览表。人工

费统一按55元/工日计算(进直接费),如发生点工,普工单价50元/工日,技术工单价80元/工日(含所有费用)。

2.3 甲供和甲定乙供主材按甲方认可实际进价基础上另加1%采购保管费后调

价差,取费后甲供主材按甲方实际进价扣还甲方。

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办

好以上资料的交接手续后45天内,甲方出具结算审核初稿,经甲方双方核对签章认可后生效。

2.5 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为暂定造价的 10 %。

2.6 中期付款:乙方完成总工作量的50%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进度款为暂定造

价的 40 %。

2.7 工程竣工后支付至总工作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甲方支

付乙方至工程结算价的95%。

2.8 竣工结算完留5%为保修金,缺陷保修期为二年,第一年满后甲方支付

2.5%,第二年期满甲方将余款保修金在一周内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奖罚

3.1 工程质量为确保验收一次合格,并达到绿城集团优良标准。如果因乙方的

工程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无法达到验收一次合格,除整改至合格外,乙方愿意接受结算造价 5 %的处罚;若达不到绿城集团优良标准,除整改外,乙方愿意接受结算造价 2.5 %的处罚。

3.2 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其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有关部门的核验等级为准。

3.3 施工过程中应执行当地质量监督站有关过程中审报核验规定。室内装饰工

程完成后,由甲方、工程监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若验收证明确

属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修复费用

与竣工延期赔偿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条:工期及奖罚

4.1 甲方发出样板房施工书面邀请后三天即为乙方进场日期,届时甲方将工程

现场交于乙方。并按附属合同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实施。

4.2 按期完成,不奖不罚;若工期提前,每提前一天奖励 1000 元;若因乙

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 2000 元。若因非乙方原因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后可以顺延,但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作补偿。

第五条:工程实施与分包

5.1 乙方根据甲方所开发的项目对样板房的施工项目班子作相对的固定,并事

先将相对固定的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审批确认的项目班子为今后承担样板房施工的项目班子人员,甲方也可直接挑选乙方的项目班子人员。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应作为合同附件。施工期间乙方保证(经甲方审批确认的)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90%以上,若达不到承诺要求,扣罚每人每天 1000 元/天。

5.2 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用、临时办公、住宿、公安、市政、市容、环保、交

通、治安、绿化、卫生防疫及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与(如有)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或乙方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其发生的有关费用按工程结算总价的2%计算。

5.3 任何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必须经甲方的确认,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和

变相分包,如有违约,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第六条:履约保证

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价10%的履约保证金(函)。履约保证金(函)中:质量占50%,工期占20%,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占20%,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占10%。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比例,在工程款中扣罚。

第七条:材料订购、材料质量、试验及验收

7.1 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须符合工程规范及图纸上注明的种类和标准,或符

合甲方所认可的样本或样品。乙方必须提交物料的质保书,检验证明等资料以证明所用物料符合合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标准。

7.2 乙方在采购材料前,必须经甲方或经甲方指定单位批准确认后方可采购,

经确认的材料价格才能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7.3 乙方在甲方确定材料样品后应立即着手订购,保证材料货源与供应能满足

本工程进度计划的需要。

7.4 乙方必须负责和保证所提供的材料都是质优,并完全符合所约定的质量标

准、技术标准、规格和性能。

7.5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在材料质量保证期内,

不发生任何由于材料质量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7.6 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采购、运输、仓储及材料保护。任何置于工地

现场的材料,不得擅自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7 乙方提供的阻燃或耐燃物料必须经过防火阻燃试验达到防火标准,并经有

关部门认可,才能使用于工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任何部分。已运至现场的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搬离现场,有关试验、搬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指定或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

8.1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原则上由乙方采购。如果由于特殊要求,部分材料、

设备改为由甲方指定或直接供应时,乙方必须服从。

8.2 乙方一经接受甲方指定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则乙方购入甲方指定的生产商或

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8.3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所指定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包括甲方直接供

应的材料作必要检查,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可拒绝使用,并调整生产商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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