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最新版)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这里给您提供一份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本,以供参考: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1.1 本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1.1.1 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要素;1.1.1.2 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包括附加保险责任、附加保险费等;1.1.1.3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双方对某些条款的变更或增加所达成的约定;1.1.2 保险单;1.1.3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1.1.4 本保险合同补充文件;1.1.5 保险公司决定的附加文件。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2.2.1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给付保险金;2.2.2 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指定疾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给付保险金;2.2.3 对被保险人意外患病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2.2.4 其他特约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示。
3.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按照约定执行,如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约定的起讫日期计算。
4.2 保险期间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5.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为准。
5.2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和保险金给付6.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事故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核赔,并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终止合同7.1 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Children's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11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请注意,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条款和细节规定,所以您应该参考具体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来了解详细信息。
1. 保险产品名称:少儿两全保险
2. 投保对象:年龄在出生后30天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保险期限:通常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限从投保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
4.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给指定受益人。
-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列明的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保单红利: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红利。
5. 保险费:
-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
-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6. 保险金申请:
- 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 对于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应在被诊断出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条款说明,具体的保险产品条款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信息。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0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合同范本-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精品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1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定后不再更改。
A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全残,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二)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以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约定为准;本合同基本条款中“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意外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少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合同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金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以后的保险费。
最新整理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文
最新整理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文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说明
中国人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为孩子提供成才保险金、立业保险金、安家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还享有豁免保费及保单借款条款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产品特色呵护成长:为孩子成才、立业、安家提供支持。
保费豁免:特别推出保费豁免条款,让您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成才保险金教育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在家庭中建立教育基金提前为子女上大学准备好充足资金。
创业金子女初入社会、羽翼未满时,在起步阶段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
安家金为子女结婚成家做准备。
保费豁免一旦父母遭遇不幸,符合条款规定时可以不再交费而保单继续有效,延续父母关爱,保证子女平安成长。
借款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投保人因先天性疾病;六、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11)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是一种为家庭中的孩子提供综合保障的保险类型,该保险主要包括了保障孩子身体健康和保障孩子未来教育的两个方面。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孩子遭遇意外或患上疾病,这个保险能够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并在孩子成年后提供相应的教育资助。
本文将详细解读少儿两全保险的主要条款,以帮助父母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为孩子的未来提供最好的保障。
一、保险定义少儿两全保险是指在保单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在规定范围内给予保险金赔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疾病的情况。
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撞、被刺、被火灾烧伤、跌倒等。
疾病范围则包括疾病、病毒感染、癌症、心血管疾病等。
三、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而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和受益人的比例给予赔偿。
2、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将按照住院日数或治疗费用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3、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原因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住院日数、治疗费用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4、门诊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原因需要门诊就医,保险公司将根据治疗费用、病种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5、教育金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正常成长,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满时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学业情况和教育需求等相关因素给予一定的赔偿,以支持被保险人的教育发展。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非法药物使用下发生事故3、被保险人患有或遭受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已事先知晓或属于保险责任免责范围5、风险评估与保费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跟以下因素有关:1、被保险人的年龄2、被保险人的性别3、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4、保险期限5、保险期间内的保障额度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进行一系列的风险评估,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家族疾病史等,以便根据风险因素的大小,计算出合理的保费。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2篇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精选2篇(一)甲方(保险公司):(全称)地址: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乙方(投保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与乙方关系: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乙方希望为丙方投保少儿两全保险。
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保险合同。
协议内容:第一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丙方提供生命保障和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确保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适当的经济支持。
第二条保险金额生命保障金额为______。
医疗费用保障金额为______。
意外伤害保障金额为______。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身故或全残。
医疗费用的支付。
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直至丙方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第五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行为。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
第七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日期:______乙方签字:______日期:______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精选2篇(二)保险合同编号: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未成年儿童)鉴于乙方基于对丙方的关爱,希望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障,甲方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XX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XX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全称〕地址:联络人:______联络:______乙方〔投保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络:______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与乙方关系: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乙方希望为丙方投保少儿两全保险。
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保险合同。
协议内容:第一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丙方提供生命保障和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确保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适当的经济支持。
第二条保险金额生命保障金额为______。
医疗费用保障金额为______。
意外伤害保障金额为______。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身故或全残。
医疗费用的支付。
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直至丙方到达法定成年年龄。
第五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当赔偿责任:投保人成心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成心自伤、自杀行为。
战争、军事冲突、____等不可抗力事件。
第七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展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展,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附那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______日期:______乙方签字:______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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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HT-283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Children's endowment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最新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