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管理-“四制”
项目工程四制制度
项目工程四制制度一、项目责任制项目责任制是指明确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全面责任,包括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等方面。
项目经理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项目的成败负有直接责任。
项目责任制要求项目经理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协调合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保障各方权益。
所有参与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都应通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管理制还包括对分包商的管理,确保分包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
三、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制是指由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监理单位应独立于施工和设计单位,保持公正性。
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督、质量检测、进度审核、成本控制等。
四、质量安全监督制质量安全监督制是指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在实际应用中,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四制"制度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工程项目,可能还需要增加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得到项目团队的共同遵守和维护,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工程项目四制制度范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管理框架,旨在帮助项目团队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工程质量,降低风险,最终实现项目的成功交付。
建设管理“四制”【精选文档】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建议(送审稿)近几年来,我市坚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四制”化,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四制”管理,特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四制”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制度建设1.1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1.2 决策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决策等环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3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项目的发展、成果进行评估,激励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信息化建设2.1 信息采集与管理: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采集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2.2 数据共享与协同:建立数据共享和协同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项目管理的协同性和一致性。
2.3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建立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对项目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
三、风险管控3.1 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项目存在的各类风险,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3.2 风险预警与应对:建立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预警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降低风险的影响。
3.3 风险监控与管理:建立风险监控和管理体系,对项目风险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与规范:建立质量标准和规范,明确项目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
4.2 质量检测与验收: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机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
4.3 质量改进与优化:建立质量改进和优化机制,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成本控制5.1 预算编制与控制:建立预算编制和控制机制,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这一理念在当前的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 规划制度1.1 项目前期规划制度详细阐述项目前期规划制度的重要性,包括项目选址、土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方面的规划要求,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1.2 建设规划制度详细阐述建设规划制度的重要性,包括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等方面的规划要求,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1.3 运营规划制度详细阐述运营规划制度的重要性,包括项目的管理组织、设备配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划要求,以确保项目的运营效益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2. 设计制度2.1 设计管理制度详细阐述设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包括设计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2 设计质量控制制度详细阐述设计质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包括设计审查、设计交底、设计文件管理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以确保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2.3 设计信息化制度详细阐述设计信息化制度的重要性,包括设计软件、信息共享平台、数字化设计等方面的应用要求,以提高设计的效率和精度。
3. 施工制度3.1 施工组织管理制度详细阐述施工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控制。
3.2 施工质量控制制度详细阐述施工质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检验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
3.3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详细阐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4. 运营管理制度4.1 运营组织管理制度详细阐述运营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包括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项目4制管理
项目管理“四制”是指建设项目管理中实施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4项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
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项目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和维护阶段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四制”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立项1.1 项目立项决策制度项目立项决策制度是指在项目开始之前,通过制度化的流程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决策。
具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等。
1.2 项目立项管理制度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是指在项目立项后,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具体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责任的划分、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1.3 项目立项绩效评估制度项目立项绩效评估制度是指对项目立项后的绩效进行评估的制度。
具体包括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项目成本的操纵情况、项目效益的实现情况等。
二、设计阶段2.1 设计管理制度设计管理制度是指在项目设计阶段,对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具体包括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设计方案的评审、设计变更管理等。
2.2 设计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质量控制制度是指对设计质量进行控制和保障的制度。
具体包括设计质量标准的制定、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设计成果的审查等。
2.3 设计信息管理制度设计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对设计过程中的信息进行管理和利用的制度。
具体包括设计文件的归档、设计信息的共享、设计信息的保密等。
三、施工阶段3.1 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是指对施工组织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制度。
具体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进度的控制等。
3.2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制度。
具体包括施工质量标准的制定、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成果的验收等。
3.3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具体包括施工安全规划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四、运营阶段4.1 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是指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制度。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这四个制度分别是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化支撑制度。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四制”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管理制度1.1 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个层级的管理责任。
1.2 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3 完善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的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启动、计划编制、实施控制、验收交付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性和协同性。
二、技术规范制度2.1 制定项目技术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等,确保项目的技术质量。
2.2 强化技术指导和监督:建立技术指导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技术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2.3 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组织项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提升项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安全保障制度3.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个层级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3.2 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制定项目的安全管理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3.3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项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持续。
四、信息化支撑制度4.1 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的平台,实现项目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4.2 强化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技术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包括项目计划管理、进度监控、成本控制等方面,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教学内容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四制”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建设项目“四制”
“四制”建设项目是指在建设过程中遵循“四制”原则,即“规划制度、用地制度、建设制度、管理制度”。
这四个方面的制度是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1. 规划制度: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规划制度包括项目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确保项目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用地制度:建设项目在用地方面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用地政策和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用地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规划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建设制度:建设项目在施工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制度包括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管理、建设监督等,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合规合法。
4. 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在运营和管理阶段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长期运营和维护。
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营管理的有效性。
通过遵循“四制”原则,建设项目可以更好地保障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长期发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计划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四个制度,即项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这四个制度是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四制”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项目管理制度1.1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2 项目管理计划1.3 项目管理流程1.4 项目管理人员职责1.5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 质量管理制度2.1 质量目标和要求2.2 质量管理计划2.3 质量控制措施2.4 质量检测和评估2.5 质量问题处理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2 安全生产计划3.3 安全生产培训3.4 安全生产监督3.5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1 环境影响评价4.2 环境保护计划4.3 环境监测和评估4.4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4.5 环境事故应急处理5. 综合管理制度5.1 综合管理目标和要求5.2 综合管理计划5.3 综合管理流程5.4 综合管理评估和改进5.5 综合管理监督和考核总结:建设项目“四制”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项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计划、流程、人员职责、信息系统等方面。
综合管理制度是整合各个制度的综合管理体系,包括目标要求、计划、流程、评估改进、监督考核等方面。
通过建设项目“四制”,能够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确保安全和环境的统一管理,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四制(3篇)
第1篇一、项目责任制1. 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责任制是指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建立项目领导机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资源调配、风险控制等工作。
(1)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成立初期,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业主需求,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建立项目领导机构:项目领导机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项目决策、协调和监督。
2. 项目责任分解项目责任分解是将项目目标分解为具体的责任单元,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
具体包括:(1)项目目标分解:将项目整体目标分解为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2)责任分解:将项目目标分解为各责任人的具体任务,明确任务要求、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 项目责任考核项目责任考核是对项目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包括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1)绩效考核:根据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进行考核。
(2)责任追究:对未能履行职责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项目合同制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项目实施的基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法。
(1)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质量、安全、造价、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
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合同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
3.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1)合同签订管理: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合同履行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违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遵循“四制”原则,即设计制度、施工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四制”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设计制度:1.1 设计原则:设计制度是建设项目的基础,它包括了设计的目标、要求和标准。
在设计制度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功能定位、规模、布局等内容,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2 设计流程:设计制度应包括设计的整个流程,从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和技术交底。
每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证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1.3 设计审批:设计制度还应包括设计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二、施工制度:2.1 施工组织:施工制度包括了施工组织的规划和管理。
在施工制度中,需要明确施工队伍的组成和分工,确定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2.2 施工计划:施工制度还应包括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施工计划需要根据项目的要求和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工期,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2.3 施工质量:施工制度应包括施工质量的控制和评估。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
三、管理制度:3.1 组织管理: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的规划。
在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各个管理层级的职责和协作关系,以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3.2 成本管理:管理制度还应包括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成本管理需要从项目的前期预算到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控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3 进度管理:管理制度应包括项目进度的管理和追踪。
进度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和里程碑,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四、监督制度:4.1 监督机构:监督制度包括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设立和职责。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标题: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地推进建设项目的四项制度。
这四项制度包括法制、制度、标准、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制1.1 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包括国家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
1.2 法律法规的落实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各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1.3 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项目的合法进行。
二、制度2.1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确保项目的有序进行。
2.2 制度的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各方必须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2.3 制度的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质量。
三、标准3.1 建设项目施工标准的制定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适合项目的施工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2 标准的执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3 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四、管理制度4.1 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建设项目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流程。
4.2 管理制度的执行管理体系的执行是保障项目高效管理的关键,各方必须按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4.3 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总结建设项目“四制”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地推进建设项目是实现项目高质量完成的关键。
建设项目“四制”
建设项目“四制”标题:建设项目“四制”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四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设计制度、施工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设计制度1.1 确保设计合理性和科学性设计制度是建设项目的基础,必须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2 强调设计阶段的沟通和协调设计制度要求设计单位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项目需求。
1.3 催促设计单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设计制度要求设计单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保证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同时确保设计质量。
二、施工制度2.1 规范施工流程和作业规范施工制度要求明确施工流程和作业规范,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减少施工风险。
2.2 强调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制度要求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3 催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施工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不影响后续工作。
三、质量管理制度3.1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2 强调质量检验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水平,避免质量问题。
3.3 催促各方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各方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提高工程质量。
四、安全生产制度4.1 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4.2 强调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3 催促各方遵守安全规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各方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五、总结建设项目“四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设计制度、施工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
建设管理四制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建议送审稿近几年来,我市坚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四制”化,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四制”管理,特提出相应的建议;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双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以下条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2、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建设项目合同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质量和进度等,作为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具备法律责任;二、目前我区执行“四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许多项目以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办公室的形式组织建设,政企不分;一些项目虽成立了法人机构,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挥为主,有的工程指挥部和项目法人并存,关系不清,职责不明,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地方或部门未经批准,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有的无视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不依法招标;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未完全脱钩,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不严,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3、专家库专家组成不全面,特别是县级专家库专家组成质量、数量均不足;个别专家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的现象;4、不重视资格预审,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时存在随意性,有的存在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同时,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少,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同体监理现象较为普遍;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建设单位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合同;2、合同主体不统一,即存在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他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的现象;3、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完备,或者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来签订合同;4、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三、措施建议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每个工程项目的法人主体,不得以工程指挥部、项目办公室代替法人主体;项目成立了法人机构,工程建设就要以项目法人为建设主体,保证项目法人独立履行职责;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的措施建议1、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更改招标方式;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154号文件要求,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除了现行的年度审核、资质升级制度外,还应采取实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招标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手段,招标代理机构这支队伍政治上业务上就必须首先要过硬,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3、完善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跨地区、跨行业挑选一批高素质的人员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组成应涵盖各行各业,数量上要达到规定要求,以满足评标时对各专业的需求;每年增补一次高素质人员进入专家库;4、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是招标工作的起始,它既是贯彻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队伍承包的政策的体现,也是保护业主和广大利益的举措,是避免未达到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队伍乱接工程和防止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工程监理制意义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监理市场和监理人员准入门槛并对监理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机制,真正做到监理单位有资质、有诚信,从业人员有资格有能力能胜任监理工作;工程建设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合同制,合同文本规范化;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严格按照各行业合同范本、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法人主体,杜绝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他企业来承担项目的现象;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避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的调查,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要求各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规范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严把“六关”,即“严把设计关、严把施工资质关、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把工程监理关、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把水质检测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安排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省级比例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在已批复的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由水利厅审查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第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在已批复的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第八章建后管护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第二十一条灌区要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尽快建立起良性运行机制;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灌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保障农业灌溉和城乡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灌溉面积在万亩及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适用本办法;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灌区包括灌溉排水系统控制面积范围内的灌排和相关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单位;第三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供水和治理土壤盐渍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灌区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城乡供水、水产养殖、水力发电等经营性业务,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和职工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灌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专管机构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灌区要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灌区管理;第八条灌区按灌域或水系组建专业管理机构;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灌区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受益范围跨二个以上行政区的灌区,由上一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第九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用水户代表、受益地区地方政府、灌区资产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区管理的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视灌区规模决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2、审议专业管理机构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工作;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局、处、所等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是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2、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3、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承担所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安全运行;4、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5、指导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工作,组织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户意见和要求;6、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7、利用灌区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灌区良性运行能力;8、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第十一条灌区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积极推行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非营利的农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工程设施;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缴付水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渠系组建,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造、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灌区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接受出资者监管;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新建灌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开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十五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第十六条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应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第十七条灌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及用水合作组织的责任人,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岁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沟断面,保证行水畅通;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等;第十八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做好灌区内水库、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护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弃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九条灌区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涝、抗旱的安全;第二十条灌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积极利用回归水、冬闲水、微咸水、处理后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城市污废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第二十一条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计划供水,灌区内各用水单位户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用水申请,灌。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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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四制”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
双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以下条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2、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合同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质量和进度等,作为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具备法律责任。
二、目前我区执行“四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许多项目以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办公室的形式组织建设,政企不分。
一些项目虽成立了法人机构,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挥为主,有的工程指挥部和项目法人并存,关系不清,职责不明,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地方或部门未经批准,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有的无视《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不依法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未完全脱钩,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不严,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专家库专家组成不全面,特别是县级专家库专家组成质量、数量均不足。
个别专家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的现象。
4、不重视资格预审,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时存在随意性,有的存在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
(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
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同时,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少,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同体监理现象较为普遍。
(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建设单位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合同。
2、合同主体不统一,即存在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他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的现象。
3、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完备,或者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来签订合同。
4、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措施建议(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每个工程项目的法人主体,不得以工程指挥部、项目办公室代替法人主体。
项目成立了法人机构,工程建设就要以项目法人为建设主体,保证项目法人独立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的措施建议1、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更改招标方式。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154号)文件要求,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
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除了现行的年度审核、资质升级制度外,还应采取实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招标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手段,招标代理机构这支队伍政治上业务上就必须首先要过硬,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3、完善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跨地区、跨行业挑选一批高素质的人员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组成应涵盖各行各业,数量上要达到规定要求,以满足评标时对各专业的需求。
每年增补一次高素质人员进入专家库。
4、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是招标工作的起始,它既是贯彻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队伍承包的政策的体现,也是保护业主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举措,是避免未达到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队伍乱接工程和防止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工程监理制意义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监理市场和监理人员准入门槛并对监理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机制,真正做到监理单位有资质、有诚信,从业人员有资格有能力能胜任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
(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的措施建议严格执行合同制,合同文本规范化。
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严格按照各行业合同范本、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法人主体,杜绝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他企业来承担项目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避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的调查,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