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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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务用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来源,规范专项经费开支管理,根据现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是指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为开展公务活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交通专项经费。
第三条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来源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按规定渠道安排。
第四条公务交通专项经费包括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和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两类。
(一)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是指车改单位用于个人县域以内公务活动的交通经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并由个人包干使用。
(二)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是指车改单位用于县域以外公务用车和特殊公务用车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县域以外公务用车,指乡(科)级领导干部到县域以外公务活动用车。
2、重要公务接待用车,指市级以上部门及外地客人来县域内,需要本单位派车接送,根据工作性质和人数安排用车。
3、大型公务活动用车,指全县大型活动需要临时用大、中型车辆。
4、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用车,指处置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需要临时租用车辆。
5、机要文件专递用车,指需要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临时租用车辆。
第五条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分别按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和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核定。
(一)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按照车改方案规定的县域以内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和实际履行的职务级别核定。
(二)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行政机关按不超过当年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15%核定;事业单位按不超过当年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10%核定。
第七条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由车改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车改单位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调整等情况,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预算相应调整;公务交通专项经费预算不作调整。
第九条车改单位全年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的数额,若遇特殊情况由单位做出说明,经县纪委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予以调整预算。
第三章用车补贴发放
第十条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按照车改方案规定的县域以内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执行。各单位在不突破车贴总额的前提下,可根据同一职级不同岗位或同一岗位不同公务活动范围,在100——400元差别幅度内自行确定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经批准保留执勤执法用车的车改单位或内设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按第十条规定标准的1/3发放。
第十二条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由车改单位按规定标准分月存入市民卡,由个人包干使用,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个人公务用车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车改单位需要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
发放清单”(见附表2)和“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变动情况表”(见附表3),经领导审批后,补贴存入市民卡。
第十三条车改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辞职或调离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个人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四条车改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生变化的,自职务变动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车改单位工作人员新调入的,自调入次月起发放个人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六条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应停发当月个人公务用车补贴。
第四章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远程公务交通费用结算。车改单位要按月结算远程公务交通费用。
车改单位需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远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见附表4)和“县机关事业单位远程公务交通费用明细表”(见附表5),附交通费用发票和用车联系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按经费开支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乡(科)级领导干部不得报销自驾私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各种交通费用(如过路(桥)费、停车费和燃油费等)。
第十九条在公务用车服务公司不能保障公务用车需求的情况下,用车单位可向用车人租用私人车辆,租车费用按公务用车服务公司的服务价格,在单位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车改单位当年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有结余,可对公务特别繁忙人员特殊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全年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5%,并在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中列支。
车改单位发放公务特别繁忙特殊补贴,应于次年1月底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特别繁忙特殊补贴明细表”(见附表6),经领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域以外公务活动,提倡和鼓励使用社会公共交通。
车改单位乡(科)级领导干部到县域以外公务活动,放弃租车乘坐公共交通,在报销公共交通费用时,可按租车费用与乘坐公共交通费用差额的50%,凭票据给予奖励,但单次奖励不得超过300元。
其他涉改人员到县域外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按出差规定报销。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凭相关证明按公共交通费用标准给予补助。搭乘领导干部或其他公务用车的,不再给予补助。
奖励和补助经费在单位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车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专项经费,建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每月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车改单位必须对公务用车专项经费实行单独分项明细核算,按月统计汇总“县机关事业单位远程公务交通费用汇总表”(见附表7),向县纪委和财政部门报送“县机关事业单位远程公务交通费用汇总表”(季末下月10日前报送)。
第二十三条县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交通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按法律和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相关表格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