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二是统一性和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职权法定。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第一职权授予法定,第二职权内容法定,第三职权行使法定。二是权限适当。三是权责对称。第一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第二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有着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二者的区别在于:(1)管理领域不同。公共管理者所管理的范围涉及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而所有者所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和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2)管理目标不同。作为公共管理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而所有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而对非经营国有资产应当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目标。(3)干预方式不同。公共管理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与市场竞争者而言是局外人。所有者利用其资产进入市场,以其市场参与行为进行干预,在市场中不仅是干预者,而且是市场交易和竞争的当事人。尽管如此,二者还有许多共性,如都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应当追求社会公益目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机关分开是指为了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讲纸张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和纸张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将原歌经济管理主体的所有者职能剥离出来,转移给独立设置的专门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这种思路由于不强调机关分开,有利于只能融合和机构精简,但是这种思路的效果如何,取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如果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必然出现不同职能运行的目标和规则错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念: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简而言之,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应当作如下理解: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3、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特征

1、地位的法定性

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3、权责的统一性

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同时,在宏观调控的方式上,必须以间接手段为主。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一、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宏观决策的执行权,经济调节权。二、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三、经营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利。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特殊经济监督。一般经济监督又可以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这又包括多种形式,例如,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金融监督,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技术监督,即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进行的监督。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职权的完善:1、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变政府职能。2、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3、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

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主体之一,对其定义包括以下含义:1、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2、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种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是指特定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法律所确认的法定企业形态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或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归属;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等。

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3、公司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1、国有企业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4、私营企业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中国经济史复习题

xx经济史复习题 一.思考题 1.试述中国古代资源禀赋与社会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资源禀赋包括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两部分。 【土地资源的特点】 优势: 我国土壤特征各异,植物品种繁多。能为农业生产提供种类丰富产品。 劣势: 导致传统农业规模小、脆弱 (1)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小,耕地和人口矛盾突出。 (2)土壤种类繁多,但有良好蓄水性和可耕性的土地较少。 (3)气候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 【矿产资源的特点】 我国国土广,矿产资源的总量大、种类多。但是我国矿产资源也存在两个缺陷: 一是富矿少,贫矿多。 二是单一矿少、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开发利用不充分,“风水说”观念对矿产资源开采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古代社会,以耕织结构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一直居于传统经济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生产方式被延续下来、不断强化,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超稳定结构的基础。 2.简析中西方古代社会结构的异同及原因(作业)

3.试述影响我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的主要因素。 1、小农家庭的规模及贫困状况 汉后,小农经济普遍是贫困的五口之家,产品除消费交换外所剩无多,不足应付家庭正常支出外的需求。 2、农业“低投入——产出”的形成 为了维持生存,小农在生活和农业生产投入上都尽量减少开支。 3、农业的高剥削率 历史上赋税绝对值连增,赋税在多数时期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 4、农桑之外的小农生活依赖 中国古代小农生存状况窘迫,不得不依赖于种桑、饲养畜禽、果菜水果等副业。 4.为何说中国传统农业是“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 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以个体小农经济精耕细作为特色,是一种劳动力高度密集型的集约农业。这种集约农业最显著的两大优势是单位面积产量与耕地复种指数都很高。 1.我国在公元前2000多年前,黄河流域也逐步从原始农业过渡到传统农业。从那时起,我国农业逐步形成精耕细作的传统,并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商、西周、春秋精耕细作的萌芽期,以黄河流域“沟洫农业”为其主要标志。 (2)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精耕细作技术的成型期,主要标志是北方旱地精耕细作体系的形成和成熟。 (3)隋、唐、宋、辽、金、元精耕细作的扩展期,主要标志是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和成熟。

国际经济法理论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有些学者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分别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或统制)关系”。所谓“国际统制(管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特征 (一)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内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这两种国际经济关系之所以需要由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其原因在于: 1、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关系的产生基于合同,并且其基本主体为自然人、法人。 2、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既是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主体,也是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中的管制主体。 3、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紧密相连。脱离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不存在的。当然,独立于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是能够存在的。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与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相近法律部门形成歧异。 (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予以规范。由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从这些法律规范性质出发,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1、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类:一为调整国际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 干预主体: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历史必修二第一单元第一课讲义及习题

历史必修二——古今中外的经济史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经济问题是国家问题之根本。 必修Ⅱ教材基本线索和整体结构 (1)纵向线索:从中国古代农耕经济讲起到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崛起和对中国的冲击,再到20世纪各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调整以及中国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结束于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的现状。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演进为纵向发展主线,即现代化的进程。 (2)横向线索:本册教材展示了历史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从全球文明的角度考察世界历史, 从世界各地域、民族、国家间的互动联系角度揭示人类文明的演进,即全球史观。 总之,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和人类社会交往的发展(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两根主轴。学习方法点拨: 如何学习经济史? 从涉及的内容来说,主要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及经济政策、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 从知识掌握的层次看,主要包括总体特征、经济发展原因、表现及影响四大块。 ?国内史学界一般将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划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大阶段。 ?所谓原始农业是指人类社会早期最原始、最简陋的农耕生产。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大致属于这个时期。 ?传统农业则以铁犁牛耕、精耕细作为其典型形态。整个封建社会都属于传统农业。 ?至于现代农业,一般是指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后出现的农业现代化,它首先发轫于西欧,然后向世界各国扩散。我国的现代农业一般认为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形成,至今还在进程之中.

历史必修二第一课练习题 1、史料记载“所种之地,惟以伐木,纵火焚烧,用竹锥地成眼,点种苞谷。”这反映的耕作方式是( ) A.铁犁牛耕 B.个体农耕 C.刀耕火种 D.石器锄耕 2、从刀耕火种到铁犁牛耕的发展主要反映了() A.耕作方式的进步 B.土地制度的变化 C.手工业的进步 D.赋税制度的变化 3、我国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农业生产工具①耒耜仍是重要的生产工具②商周时期青铜工具广泛使用③春秋时期铁农具开始出现,到战国时期普遍推广④铁农具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正确的是() A. ①②③④ B. ①③ C. ②④ D.①③④ 4、关于小农经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出现于春秋时期,以家庭为单位经营 B. 是我国古代主要的生产方式 C.男耕女织是其基本特征 D.有利于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 5、“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谓之天府。”这则材料是对哪一个水利工程的最高评价() A.春秋时期的芍陂 B.西汉的白渠 C.战国时期的都江堰 D.汉代治理黄河 6、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 ①以种植业为主,家畜饲养业为辅;②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模式;③“男耕女织”式的经营方式④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④ D.①③④ 7、历代明智的封建统治者都采取重农政策,注意减轻农民负担,扶植小农主,主要是因为( ) A、统治者的雄才大略 B、小农经济的兴衰关系到封建政权的安危 C、农民起义不断爆发 D、中国“民本思想”和“农本思想”的影响 8、.下列农具出现的先后顺序是() ①耒耜②青铜农具③铁锄、铁犁④耧车 A.①③②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③ D.①③④② 9、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的标志是() A.牛耕的使用 B.铁农具的出现 C.水利工程的兴修 D.青铜器的制造 10、《国语·晋语》载:“宗庙之牲为畎亩之勤”。反映() A .春秋时期牛耕出现 B.战国时期牛耕推广 C.春秋战国铁农具的使用 D.周王室的日益衰微 1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是在() A.春秋时期B.战国时期C.秦朝D.西汉 12、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①个体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②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自家生活所需和交纳赋税 ③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全部自己生产④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13、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人发明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耕作方法,这种方法是() A.垄作法 B.代田法 C.区田法 D.精耕细作法 1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西汉】晁错《论贵粟疏》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练习题)精选.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 ) A.资格 B、行为 C、权利 D、利益 2..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经营管理权 3.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利率 D、突发洪水 4.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国家检察机关 B、学校 C、厂长 D、学生会 5、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6、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7、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8、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9、经济法律关系()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10、下列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 B.经济行为 C.客观事件 D.专有技术 1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2.企业的内部组织是() A、民法主体 B、宪法主体 C、经济法主体 D 、行政法主体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 、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1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关系 A 、奖励和处罚 B 、管理和服从 C 、权利和义务 D 、市场和计划 1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标的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生产资料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王某 B.西安市国税局 C.在中国居住14年的外国人杰瑞 D.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归结为() A、财 B、物 C、完成一定工作 D、非物质财富 5.无效的经济行为有() A、主体不合格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内容或形式不合法 D、显失公平 6.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行为 C、法律准则 D、法律事件 7.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货币 B、衬衣 C、修理自行车 D、祖传秘方 8.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 A、经济管理权 B、财产权 C、人身自由权 D、专利权 三、判断 1.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简答题

简答题 一: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3、市场竞争失灵 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二:简述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 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质量的提高。 3、提供公共服务。 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三:简述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的原因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四:简述经济法定义的含义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2、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述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 六: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用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由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七: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1、经济法主体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主体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 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八: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个人整理王玉茹中国经济史课后标准答案(经济学综合第二本)

个人整理王玉茹中国经济史课后答案(经济学综合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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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社会的资源、环境与生产方式 一、试述中国古代资源禀赋与社会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总是建立在对一定的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经济活动的历史就是不断开发、利用资源的历史。尤其在技术条件低下的古代社会里,自然资源禀赋影响着国家的经济规模、结构及性质。资源禀赋包括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两部分。 1.土地资源的特点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土壤特征各异,植物品种繁多。表现在农业生产上,能够为其提供种类繁多的土特产品。这是中国土地资源的优势所在。但是以农耕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在土地资源上并没有优势。原因在于: (1)中国古代农业可资利用的土地面积小,耕地面积和人口数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中国尽管土壤种类繁多,但具有良好蓄水性和可耕性的土地较少。 (3)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气候条件差,自然灾害频发。 2.矿产资源的特点 我国国土广袤,自然条件复杂多样,自然资源蕴含丰富,属矿产资源富庶国。由于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的总量大、种类多。但是我国矿产资源也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富矿少,贫矿多。二是单一矿少。另外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矿产资源利用不充分,“风水说”观念对矿产资源开采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古代社会,以耕织结构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一直居于传统经济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它萌芽于夏商周,在春秋战国时期确立下来,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经济生产方式被延续下来,并不断强化,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超稳定结构的基础。 三、试述影响我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的主要因素。 小农经济由小农的生产与生活组成。生产即是指小农的主业和主要副业——粮食和纺织原料及其成品生产,生活则是小农经济所赖以生存的更多的必要条件。影响我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的主要因素主要有: 1、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及其贫困 汉代以后,小农经济基本被认为是五口之家而且家庭普遍贫困。 2、农业“低投入——产出”的形成 为了维持小农经济的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小农除了在生活上尽量减少开支,也必须在农业生产投入上尽量减少开支。 3、农业的高剥削率 虽然赋税制度经历了户调制、租用调制、两税法、一条鞭、地丁制等形态的演化,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 4、农桑之外的小农生活依赖 小农的产出不仅指粮食产出还应当包括各项农副产品的产出,如种桑、饲养畜禽、果菜水果。中国古代小农生存状况在日益窘迫之下,不得不更多的依赖于副业。 5、国家针对小农副业所做的制度安排 赋税和地租剥削的加重,必然使小农经济越来越多的依赖于副业。而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会以大规模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小农农副业的恢复和稳定。 第二章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经济 一、如何看待中国传统社会“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特征 (2008-04-08 16:19:54) 转载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 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 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标签: 教育 分类: 美文推荐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一、判断题(10题共10分) 二、单项选择(10题共10分) 三、填空题(10题共10分) 四、名词解释:(4题共20分)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数量的构成分类的一种,又称独资公司,指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资公司又可分为法人型的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的独资公司。(P40) 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8、不安抗辩权:(合同法P143)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重点与难点】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法律)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 各类法律关系(法律) 概念: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能独立的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经济管理主体:例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比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 2、社会组织 ?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包括经济组织的职能机构(科室)和下属单位(车间、班组、商店)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原因出生的人。 ?组织体: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三)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是法律拟制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经济法判断题讲解学习

经济法判断题

判断题 经济法导论 1.企业的分支机构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 2.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答案: × 3.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答案: × 5.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 × 6.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答案: √ 7.任何当事人都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答案: × 8.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 企业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答案: √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 4.有限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

() 答案: × 6.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失。() 答案: √×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 8.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 9.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答案: √ 10.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普通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 公司法 1.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包括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有约束力。() 答案:× 2.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 答案: √ 3.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9人,当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足差额。 答案: √ 4.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 √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 √ 6.董事会与监事会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答案: √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07944经济法学原理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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