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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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 在行政区层面 ➢ 在经济区层面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地域限制 ➢ 经济领域限制 ➢ 主体职能限制 ➢ 所有制性质限制 ➢ 资本来源国限制 ➢ 法律制裁限制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 原理详解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 ➢ 存在于国家协调过程中 ➢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中介交易类 社会团体类 社会评价类 经济调节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区别
➢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 单种维度与多种维度 ➢ 普通条件与特殊条件 ➢ 一般职能与具体职能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联系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三层框架有理想模式和现实模式之分。前者是 指社会中间层具适度的独立性,政府可通过社 会中间层调节市场,市场也可通过社会中间层 制约政府。后者则是指无法达到前种状态的三 元结构,此种状态下,社会中间层要么不够独 立,以至于受政府干预过多;要么过于涣散, 无法维护市场关系各方的利益。中国目前具有 规定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地位,规 定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规定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 这些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提供了基本法律 依据。 资料2
2、组织法。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3、法律。 各类经济管理机构和各类经济组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 券法》(178条起)、《保险法》(107条) 等对相关 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职权、职责、 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家以强制性作为其行为的依据,市场则 可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社会则依靠合作与 互助发挥其功能。但不同的国家,其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依托的机制又有所侧重。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 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 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
市场主体可被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也可区分为投资者、经营 者、劳动者和消费者,还可以区分为国有主体 与非国有主体、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人主 体与非法人主体、公益性主体与盈利性主体、 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
这些都可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事业单位主要是 指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研究所。 投资者也可作为主体,如在申请企业设立过程 中的投资者。劳动者也可作为经济法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 讲解

经济法主体  讲解

四、经营者
•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市 场主体
•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 资格: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 技术能力
五、劳动者
• 指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 条件: 年龄条件>=16周岁 • 健康条件:具备自己从事职业所需 的健康要求。 • 智力条件: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 和功能、分类
• 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 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 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 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等。 • 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 间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为基础,受制于经济体制,综合展示了各 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经济法主体体系基本框架共俩种模式: • (一)、政府—市场框架 •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 架
• 一、政府—市场 框架
•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 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经济法是规范政 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 政府主体 • 市场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 • • • •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第三节 市场主体
•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 体。 • 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分为:一般市 场主体资格(由民法规定)和特殊主体资格(由 经济法和民商法规定)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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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q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n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q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 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 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q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 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区划; q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
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q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
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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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n 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q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和个人。 Ø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Ø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 主体。 Ø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q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特征
•统一性与个 别性相结合
•经济性与管 理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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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q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Ø 第一,职权法定

第四讲 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讲 经济法的主体

法人制度解构
内容
法人财产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财产关系 公司法人制度首先是一种产权制度,其产权关系 采取了两次分离的形式。 投资者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经营权分离 投资者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 即:投资者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者经营 权三权分离 投资 委托 经理 股东 股东会
合伙企业
(3)种类:
A、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B、特殊的普通合伙(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是指 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等。 企业名称中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色: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业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企业的分类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 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2)特征: A、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 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 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 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 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B、合伙须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引言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

本文将从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法律主体,拥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却可以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特权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国家不得滥用权力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歧视或限制。

2.主体的自由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订合同。

3.主体的责任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按时履约、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4.主体的权益保护: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权利方面:–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各经济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参与的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签订合同的权利:各经济主体享有依法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权:经济主体享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国家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讲主体2-25

第二讲主体2-25

3、特殊企业
主要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 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政策性经营企业:承担者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应的管理职能。 eg: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不经营具体业务,由 于与国有资产管理密切相关而具有经济管理主体的性质。 eg: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种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或投资公司、新加坡和意大利的国家控股公司等。
我国公司 法仅规定 了前两种 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重要 封闭性、非开放性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开放性、公众性

特殊法人概念的由来
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 作的组织中,也有非企业性质的,如红十 字会、公立大学,我国的中央电视台、人 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 所以,法律上统一将特别企业和这些依特 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 法人组织,统称为特殊法人。

二、国有企业的由来

国营企业→86年《民法通则》、 88年 《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 →93年 《宪法》“国有企业”、“国有经济”
也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在 很大程度上要从宏观的角度 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 引导本行业结构的调整,维 护所辖范围或行业的市场竞 争秩序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权力机关分为五级,即全国人大,省级 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人大,乡镇人大。 ☆它们在立法和审查、批准、决定重大事项,依 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与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 发生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经济法宛如一位默默守护秩序的卫士,而经济法主体则是这场大戏中的各类角色。

要理解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和作用效果,深入探究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是关键。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经济法主体。

简单来说,经济法主体就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他们就像是棋盘上的棋子,在经济法的规则下活动,共同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大棋局。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

从企业、消费者到政府部门,从行业协会到劳动者,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的一员。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经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一系列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

政府部门则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

行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既享有劳动权利,也需履行劳动义务。

那么,经济法主体具有哪些特征呢?其一,他们具有经济性。

这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活动往往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无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等经济环节,都有经济法主体的身影。

其二,经济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他们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创设或变更。

其三,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可能大不相同。

例如,大企业和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责任就有所差异,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经济管理中的角色和权限也截然不同。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存在的核心要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多种多样,企业可能享有公平竞争权、自主经营权等;消费者则拥有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等;政府部门拥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等。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经济法主体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同时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应地,经济法主体也承担着一系列义务。

第二编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编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 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 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 于法人范畴。 于法人范畴。 公法和经济法中没有抽象的法人制度 。公法上之所以只有具体的法人制度 而无抽象的公法人制度, ,而无抽象的公法人制度,是因为每 一类以致每个具体公法人的能力都是 独特的。 独特的。 在公法人制度中, 在公法人制度中,有专门或主要用以 规定国家经济管理组织的设置及其职 能的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能的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日 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 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
主 编 潘静成 刘文华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撰稿人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史际春 刘文华 徐孟洲 潘静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பைடு நூலகம்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体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二、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 二、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 责任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 统一原则的表现和实现形式, 统一原则的表现和实现形式,对于提 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率 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 ,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保证市 场经济有序运行以及劳动者积极性和 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 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制首先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 管理的要求, 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 。 经济责任制也是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 体系中真正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主人 翁精神的法宝。 翁精神的法宝。

经济法的法律原理

经济法的法律原理

经济法的法律原理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对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化处理,旨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

经济法的法律原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制度的核心,市场经济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原则包括自由竞争、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合同自由和产权保护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保证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和合同自由保障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在市场自由中实现互利互惠。

产权保护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它保证了财产所有权的稳定和保护,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第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治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正原则和预见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没有合法性的经济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不论其规模、地位和个人背景。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公正评价和公正处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

预见性原则要求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便市场主体能够依法经营和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第三,社会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

社会公正原则要求经济法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

社会公正原则包括公平分配、公共利益优先和收入再分配等。

公平分配要求市场收益应当合理分配,并且不能过度集中。

公共利益优先要求市场经济应当以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导向,优先保障社会基本需求和公共利益。

收入再分配要求通过税收和社会政策等手段,调整财富分配的不平衡,实现收入的公平和合理再分配。

第四,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

效率原则要求经济法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是指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主体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经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治原则和法治原则。

1. 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自由竞争、自由交易的方式,在市场中自主决策、自主交易的经济活动。

市场经济原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尊重市场自主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市场的监管者和调节者,不干预市场自主运作,避免过度干预和扭曲市场秩序。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垄断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竞争法律法规,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

自治原则强调经济主体依法管理自己的经济事务,独立决策、自负盈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变化,自主选择经营策略和交易方式,自负盈亏。

政府应该为经济主体提供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他们的自主决策权、自由交易权和合法利益。

4.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必须依法行事,国家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和政府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偏离法律规定行事。

法治原则的实施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经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治原则和法治原则。

这些原则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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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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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 能的行政机关。
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 机关。
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 政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 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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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是国家通过企业登记对企业在法 律上予以承认的法律形式。通过登记,国 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企业设立的法律事实, 确认企业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企业设立登记的范围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营业登记。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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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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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 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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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经济法 基本原理

经济法 基本原理

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基本原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介绍一些经济法的基本原理: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经济法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身份、地位和背景如何,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了经济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契约自由原则:经济活动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合作对象、签订合同内容和约定权利义务。

契约自由原则鼓励市场自由竞争,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

3. 劳动保护原则:经济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护原则旨在达到劳动与资本的平衡,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4. 公正竞争原则:经济法规定了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正竞争原则鼓励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5.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经济法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宣传、欺诈和不正当销售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6. 法治经济原则:经济法将法治视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来引导、管理和调控经济行为。

法治经济原则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可预见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经济法追求整体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确保经济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劳动等各方面的利益。

8. 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经济法通过市场机制和法律调控,促进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配置。

资源有效配置原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活动行为的基本准则。

这些原理旨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平和可持续,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的框架和保障。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 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第三节 市场主体
(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 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 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呈 现出结构性特点。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第三节 市场主体
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的界定 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
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投资。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 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 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 第三,权责对称
权责对称
经济职权和 经济义务设
定的统一
经济职权和 法律责任设
定的统一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 重身份。
的公民。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是年龄条件,二是健康条件。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 体展开。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 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 ➢ 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 ➢ 二是劳动者是弱者
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 (1)“主从----分开”模式 ➢ (2)“并重----合一”模式 ➢ (3)“并重----分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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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

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

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

二是统一性和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职权法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第一职权授予法定,第二职权内容法定,第三职权行使法定。

二是权限适当。

三是权责对称。

第一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

第二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有着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二者的区别在于:(1)管理领域不同。

公共管理者所管理的范围涉及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

而所有者所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和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2)管理目标不同。

作为公共管理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

而所有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而对非经营国有资产应当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目标。

(3)干预方式不同。

公共管理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与市场竞争者而言是局外人。

所有者利用其资产进入市场,以其市场参与行为进行干预,在市场中不仅是干预者,而且是市场交易和竞争的当事人。

尽管如此,二者还有许多共性,如都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应当追求社会公益目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机关分开是指为了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讲纸张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和纸张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

将原歌经济管理主体的所有者职能剥离出来,转移给独立设置的专门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运行规则。

这种思路由于不强调机关分开,有利于只能融合和机构精简,但是这种思路的效果如何,取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如果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必然出现不同职能运行的目标和规则错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念: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简而言之,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应当作如下理解: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特征
1、地位的法定性
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3、权责的统一性
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

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同时,在宏观调控的方式上,必须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一、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宏观决策的执行权,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营监督权。

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利。

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特殊经济监督。

一般经济监督又可以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这又包括多种形式,例如,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

金融监督,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技术监督,即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进行的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职权的完善:1、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变政府职能。

2、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3、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

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主体之一,对其定义包括以下含义:1、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种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是指特定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法律所确认的法定企业形态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或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归属;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等。

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3、公司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1、国有企业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4、私营企业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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