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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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

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

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

二是统一性和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职权法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第一职权授予法定,第二职权内容法定,第三职权行使法定。

二是权限适当。

三是权责对称。

第一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

第二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有着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二者的区别在于:(1)管理领域不同。

公共管理者所管理的范围涉及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

而所有者所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和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2)管理目标不同。

作为公共管理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

而所有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而对非经营国有资产应当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目标。

(3)干预方式不同。

公共管理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与市场竞争者而言是局外人。

所有者利用其资产进入市场,以其市场参与行为进行干预,在市场中不仅是干预者,而且是市场交易和竞争的当事人。

尽管如此,二者还有许多共性,如都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应当追求社会公益目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机关分开是指为了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讲纸张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和纸张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

将原歌经济管理主体的所有者职能剥离出来,转移给独立设置的专门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运行规则。

这种思路由于不强调机关分开,有利于只能融合和机构精简,但是这种思路的效果如何,取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如果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必然出现不同职能运行的目标和规则错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念: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简而言之,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应当作如下理解: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特征
1、地位的法定性
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3、权责的统一性
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

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同时,在宏观调控的方式上,必须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一、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宏观决策的执行权,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营监督权。

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利。

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特殊经济监督。

一般经济监督又可以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这又包括多种形式,例如,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

金融监督,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技术监督,即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进行的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职权的完善:1、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变政府职能。

2、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3、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

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主体之一,对其定义包括以下含义:1、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种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是指特定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法律所确认的法定企业形态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或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归属;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等。

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3、公司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1、国有企业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4、私营企业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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