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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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森林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森林采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二)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三)科学规划,分类管理;
(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第二章采伐许可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伐申请书;
(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三)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七条采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三)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森林资源。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无证采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
(二)在禁伐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
(三)采伐名木古树、珍稀树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四)采用破坏性采伐方式。

第四章更新造林
第九条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第十条更新造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一)未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的;(二)采伐后未及时更新造林的;
(三)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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