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器具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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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大唐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

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检修部工器具管理标准

Q/141——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部工器具管理、定义和缩略语、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部专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普通工具的领用及保养等管理环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遵循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原则。

Q/141—101—2000 企业标准编写管理规定

GB 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定义和缩略语

3.1、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工器具:为设备检查、维护、安装和检修服务的通用和专用工器具。

3.2、本标准采用下列缩略语

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4、职责

4.1、检修部是检修工器具管理部门,负责工器具管理标准的执行和工器具安全管理、使用管理、定期鉴定的职责。

4.2、检修部安全专责工程师负责对检修部专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鉴定、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4.3、安全管理单位(各专业)是专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鉴定、使用管理、维护维修。

4.4、专责人是专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负责该项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鉴定、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具体工作。

4.5、保管员负责工器具保管,在专责人指导下对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进行保养,负责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的借出和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

5、管理、使用

5.1、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

5.1.1、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应明确安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鉴定、使用管理、维护维修。安全管理单位必须明确专责人,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应由使用单位编制使用和维护手册,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工器具登记清册、维修使用记录等,部门工器具库保管员负责对部门全部的工器具等进行汇总,建立检修部总清册。对于没有登记的项目每项考核使用单位100元。对于漏登影响工作的加大考核。

5.1.2、领用人在领用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前,应办理工器具使用审批单,工器具使用审批单应有专责人签字。工器具使用审批单见附页。

5.1.3、领用人在领用和使用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前应向专责人询问工器具是否完好、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资料,领用人必须是本部门人员.专责人也应向领用人交代工器具使用注意事项、安

全管理规定等事项,非完好的工器具禁止领用. 保管员应做好工器具领用记录。

5.1.4、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的鉴定由安全管理单位和专责人负责。

5.1.5、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使用后,应由专责人签字验收确定工器具没有损坏后,方可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借出的工器具应在指定的归还日期前归还工器具库,无故拖延归还日期每次考核100元。

5.1.6、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前的15天及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后的15天内必须由安全管理单位或专责人检验一遍,保证能正常使用。

5.1.7、电动工器具、特殊工器具使用审批单应由部门主任、安全管理单位、专责人、领用人签字。

5.1.8、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试验由电气专业负责完成,并建立完整的定期检测记录,对不合格下发整改通知单,由安全管理单位对问题限期完成处理,达到完好。

5.1.10、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试验有定期测量制度及记录(每半年校验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5.2、普通工器具

5.2.1、普通工器具应有保管员编制使用和维护手册。保管员应建立、健全普通工器具登记清册,。对于没有登记的项目每项考核保管员100元。对于漏登影响工作的加大考核。

5.2.2、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损坏,损坏工器具禁止借出。

5.2.3、领用人在领用工器具前,应办理工器具使用审批单。工器具使用审批单见附页。

5.2.4、领用人在领用和使用工器具前应向保管员询问工器具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人在熟知工器具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5.2.5、工器具使用后,应由保管员验收确保工器具没有损坏后,方可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借出的工器具应在指定的归还日期前归还工器具库,无故拖延归还日期每次考核100元。

5.2.6、工器具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前的15天及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后的15天内保管员必须检查一遍,保证能正常使用。

5.2.7、普通工器具管理由保管员负责,领用时应填写工器具使用审批单,部门主任、领用人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本部门人员。

5.2.8、凡因非正常操作致使工器具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而受损失、丢失的,一律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根据工器具的折旧程度,损坏的具体情况而定。使用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的,赔偿金额按原价的10%~50%之间,丢失或损坏不报一经查出一律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按公司内有关规定处理。

5.3、专用工器具

5.3.1、专用工器具指各专业自行保管或各专业存放在物资仓库的专用工器具。

5.3.2、本专业负责专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鉴定、使用管理、维护维修。使用专业必须明确专责人,专用工器具应由使用专业编制使用和维护手册, 使用专业应建立、健全专用工器具登记清册.登记清册应报检修部。专业存放在物资仓库的专用工器具,专业还应悬挂名牌,登记清册应标明存放位置。对于没有登记的项目每项考核使用专业100元。对于漏登影响工作的加大考核。

5.3.3、专用工器具领用各专业自行负责。领用人在领用专用工器具前,也应办理专用工器具使用审批单,领用人应为本专业人员,由专业主任和专责人签字,并做好领用记录。专业存放在物资仓库的专用工器具由工器具保管员负责专用工器具的借出和入库,做好领用记录,并保存好工器具审批单。

5.3.4、专用工器具使用后,应由专责人验收确保工器具没有损坏后,方可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借出的工器具应在指定的归还日期前归还,无故拖延归还日期每次考核100元。

5.3.5、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前的15天及在每个大、中、小修之后的15天内必须由专业或专责人对所有专用工器具检查一遍,保证能正常使用。

5.3.6、专用工器具的鉴定由专业和专责人负责。

5.3.7、领用人在领用和使用工器具前应向专责人询问专用工器具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人在熟知专业工器具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6、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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