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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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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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则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及人员,建立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保证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应急预案内容
1.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事故分类、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队伍建设、信息报告和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应急响应系统的完整性。

2. 应急预案的执行应包括应急响应机构的快速启动、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拨、预警信息的发布等。

3.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地域环境,做到灵活适用。

四、应急演练
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演练内容应涵盖事故模拟、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五、监督检查
1. 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2.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单位:XXX公司
制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审批单位:XXX部门
审批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前预防并及时处理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处置三个阶段。

在事故预防阶段,企业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在事故应对阶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处置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其次,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让他们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了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认真落实这些办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培训、
、备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
理专导则》(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备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沪应急执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69号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0〕8号)相关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不断强化精准执法,推动相关企业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面消除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安全本质度和风险管控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金属冶炼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摸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执法台帐,分类制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监督检查精准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在2018年度、2019年度粉尘涉爆企业核验工作的基础上,跟踪掌握全市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变化、经营状态,持续做好粉尘涉爆企业“一企一档”更新完善工作。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5A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可编辑)

【5A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可编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一、办理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文本要求为纸质文档,采用A4白色复印纸;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通过网络上报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0>.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一)提出申请。

各单位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将应急预案上传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规定的要求,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应该做到什么横向到边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袭(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来源:博安网--安全生产云服务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灾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灾事故应急预案(2015版)1总则1.1编制⽬的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灾事故,提升上海抵御⽕灾事故风险能⼒,最⼤程度地减少⽕灾事故及其造成的⼈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和城市安全运⾏,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条令》、《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办法》等。

1.3适⽤范围本预案适⽤于发⽣在本市范围内,对公众⽣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灾事故。

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灾事故,适⽤其他相关预案。

1.4⼯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统⼀指挥,以⼈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总体评估2.1近五年本市⽕灾事故情况。

近五年本市共发⽣⽕灾事故25593起,死亡296⼈,受伤314⼈,直接财产损失约5.76亿元。

其中,电⽓⽕灾事故占40.19%,⽣产作业类⽕灾事故占6.70%,⽣活⽤⽕不慎引发的⽕灾事故占20.05%,因吸烟引发的⽕灾事故占4.07%,因玩⽕引发的。

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全市共有50⽶以上⾼楼建筑6000余幢、⼤型商场956家、公共娱乐场所1650家、易燃易爆重点单位812家、加油站836家、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4家、区县级重点单位8159家;另有⼀定数量的“群租房”、“三合⼀”、“城中村”、⽼式民宅以及⼤型集贸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地、⼤跨度彩钢板临时建筑等消防安全⾼危场所和区域。

2.3消防安全形势评估。

上海作为⼈⼝密集的国际性特⼤城市,⼀旦发⽣⽕灾事故,社会影响容易呈现“放⼤”效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本市消防安全⼯作⾯临的难题也逐步增加。

⼀⽅⾯,部分区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加强;另⼀⽅⾯,⽕灾隐患数量较多,重特⼤⽕灾诱因尚存。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浦安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安监[2011]52号)各街道、镇、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协会,各直属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区安全监管局研究制订了《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监管二【2010】18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施行,现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推动新区预案管理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依照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和申报备案应急预案。

力争实现区直接监管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各街、镇开发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经贸《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143号执行)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07
•【字号】沪安监应急〔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应急〔2014〕19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取消原认定的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组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作为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力量的专业补充。

具体队伍名单如下: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救援队、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救援队、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救援队、中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事业部消防队、上海市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队、上海中石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救援队、上海高桥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救援队、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现场医疗救护队、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护队。

请各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维护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7日。

应急预案_备案_收费

应急预案_备案_收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应急预案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单位对应急预案备案的收费问题存在疑惑。

本文将对应急预案备案收费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应急预案备案收费的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这一规定,应急预案备案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其收费依据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急预案备案收费的标准目前,我国各省市对应急预案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部分地区对应急预案备案不收取费用。

如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规定,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等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 部分地区对应急预案备案收取一定费用。

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规定,应急预案备案收费标准为100元/份。

3. 部分地区根据备案材料的内容和数量收取费用。

如广东省应急管理局规定,应急预案备案收费标准为100元/份,其中含评审费用50元/份。

三、应急预案备案收费的流程1.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后,应按照规定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后,予以备案。

3.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收费标准,向应急管理部门缴纳备案费用。

4.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预案备案收费的争议尽管我国部分省市对应急预案备案收取费用,但仍存在一定争议。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其中,目的是明确该办法的出台目标,即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范围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原则强调了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和统一性等基本原则;管理要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二章预案编制,主要包括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内容要求和审批机制等。

其中,基本原则要求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实用、可操作;编制程序详细说明了预案编制的步骤和流程;内容要求列举了预案应包括的基本要素,如事故定义、应急组织、应急响应措施等;审批机制则规定了预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预案实施,主要包括预案实施管理、应急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其中,预案实施管理要求相关单位应根据预案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应急组织建设要求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人员培训要求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预案演练,主要包括预案演练计划的制定、演练组织和演练评估等。

其中,预案演练计划要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演练组织要求明确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与人员;演练评估要求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预案内容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章预案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预案信息的采集、存储和更新。

其中,预案信息的采集要求单位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存储要求设立预案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更新要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预案,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其他规定。

其中,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规定明确了本办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并规范相关单位的管理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应急预案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应急预案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应急预案网上申报流程简介一、网上注册过程1、打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址2、依次点击进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也可以省略以上步骤直接输入网址/进入该系统)3、进入系统页面后,第一次企业用户需要注册,请依次点击注意:这里第一项选“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项选“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项不用选。

第一项不要选择“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因为应急预案工作都由区安监局直接负责。

输入单位名称后点击输入完单位名称后点击“下一步。

”4、完成上面的填写后进入“注册”页面,按照所列的选项填写,其中红色星号为必填项。

其中,是自己编写的,以易记为原则,无严格要求。

需要记住,用于注册成功后登陆。

是自己编写的,注册成功后可凭此登陆。

填写常用的email,这个也比较重要,用于注册后的验证和以后备案通过与否收悉通知。

填写完所有的项目后,点击,然后会有以下提示。

注:此时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暂时还无法登陆,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可能需要几天,收到Email后可获得开通通知。

(注册后一两天内也可自己尝试登陆,部分Email无法获得开通通知,但是不影响已开通账号的登陆)5、收到Email后,进入最开始的登陆页面,在中选择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系统。

二、提交备案1、成功登陆后,在左上角中点击。

注意:进入备案提交页面,一次只能提交一个备案,多个备案需分次提交,备案必须为Word或者pdf格式,且不能为压缩包。

评审专家意见为扫描件上传,大小限制1M以下。

2、备案提交页面中的星号为必填,其他如“当前版本号”等根据自己制定的预案情况填写。

3、输入应急预案备案相关信息,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应急预案文档,勾选承诺按钮,并点击【提交】。

三、备案修改1、点击Tab,进入备案列表页面,只有状态栏为状态的上传预案可以修改,用户可以单击右侧操作栏“修改”,修改提交的应急预案,进入审核状态的应急预案,提交者只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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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

鼓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纳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并在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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