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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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

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

附: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0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138、139页)。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高职(专科)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本表所提供的数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本次评估除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表列数字执行外,对风雨操场、教室、图书馆面积,按表列面积乘以0.9要求,即达到该数字时即认为达到合格标准。

4.评估实践中几个等级标准如何掌握的具体说明(1)“2.师资队伍建设”指标中“结构”观测点的高级职称一般指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

良好、合格标准中,原中等专业学校批准改建高职6年内,原中专的高级讲师也可计入高级职称人数,改制超过6年的高级讲师不再计入;硕士及以上学位近期暂含在读研究生。

优秀标准中则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计入。

(2)藏书量以印本图书的“册”为当量,这些图书必须是被分类、编目并入藏为读者可以利用的。

其它载体类型文献的折算办法为:期刊、报纸每一合订本算为1册;缩微胶卷1卷为1册;缩微平片10片为1册;幻灯片每50片为1册;视听资料(含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影碟等)每盘为1册;光盘未注明册数的每片按1册计;软盘每个软件包为1册;电子图书按所订购的种(册)相应为1册;电子期刊以每种的一个年度为1册;未注明册数的数据库按1GB为200册计。

(3)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教师的工作量定额可按每学期8个学分(理论课每学分约为16学时、实践课每学分为1周)折算。

(4)“近二、三年”的时限,在计算时,评估时间所在学期不计入。

5.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注:①当调查问卷抽取样本时,一般都取P =0.5,△P=5%情况下的样本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1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请示》(甘教厅发〔2016〕8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27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置兰州现代职业学院。

二、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三、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接受省教育厅和兰州市教育局业务指导。

四、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兰州现代职业学院首批设置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园林技术、护理等6个高职(专科)专业。

六、兰州现代职业学院要根据兰州新区产业布局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突出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改革,充分发挥引领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作用;要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加快构建产教融合机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到2020年全日制在校生达到6000人。

七、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确保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要以设立兰州现代职业学院为契机,指导本地中等职业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参照《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我厅制定了《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学校请于3月15日前将本校章程制定或修订牵头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姜言卿冯骁联系电话:************186****8438电子邮箱:****************附件: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教育厅2014年2月11日附件: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章程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着重完善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中文名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时间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目录编辑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该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函[2016]3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5
【实施日期】201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
(甘政函〔2016〕3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请示》(甘教厅发〔2016〕7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27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

二、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系专科层次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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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甘政发〔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甘政发〔2024〕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24〕1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即日起在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设置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同时撤销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实施本科、专科、中职层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三、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业务归口省教育厅管理。

经费投入由省级财政参照省内本科院校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保障。

四、省教育厅要加强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进一步优化本、专科职业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优势学科培育、科研项目申报、专业人才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天水市要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六、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要按照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研究和模式探索,科学规划专业布局,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培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力争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8日。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修订稿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修订稿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甘肃省教育厅行政职权目录

甘肃省教育厅行政职权目录

发规
发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评议。高等学校和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 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高等职业学校 行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甘肃 的设立、分立 政 13 合并、终止和 许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 网 变更事项审核 可 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国务院办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 号)。 5、甘肃省教育厅“三定”方案发展规划处职能配置“负责审核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 置、撤销和更名。” 民办学校以捐 行 《中华人民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资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 甘肃 赠者姓名或者 政 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14 名称作为校名 许 其他民办学校精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网 的审批 可 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教育 内部 系统 长期 不收费 处 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教育 内部 系统 长期 不收费 处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甘教高[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10〕32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我省《关于甘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09]30号)及《关于做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甘教高[2010]31号)要求,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武威职业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高等职业院校为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要求各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甘教高[2010]31号)要求,创造性搞好示范性建设。

省财政将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国家和甘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

二、上报材料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于2010年9月1日前,上报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一式10份到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系人:史玺锋。

电话:0931-8820233。

三、考核验收省教育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在2011年底之前,对立项建设的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工作进行中期验收。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置(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置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卫生职业教育》
【年(卷),期】2002(020)008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J],
5.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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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教发[2000]41号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30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请示》(甘教厅发〔2016〕7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27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置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

二、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三、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由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学院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首批设置应用化工技术、煤化工技术、矿山机电、材料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等6个高职(专科)专业。

五、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要根据兰州新区产业布局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突出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改革;要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加快构建产教融合机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到2020年全日制在校生达到6000人。

六、你厅要加强对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学院的各项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确保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要以设立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为契机,促进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七、你厅要认真做好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报送教育部备案的工作;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专业设置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检查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对首届高职毕业生进行教学合格评估;指导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为兰州新区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甘政函〔2016〕29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请示》(甘教厅发〔2016〕5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27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置平凉职业技术学院。

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二、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由平凉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接受省教育厅和平凉市教育局业务指导。

三、平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由平凉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平凉职业技术学院首批设置学前教育、煤炭深加工与利用、建筑工程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园艺技术、电子商务等6个高职(专科)专业。

五、你厅要指导平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积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改革,加快产教融合发展,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日制在校生达到5000人。

同时,要定期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尤其是对首届高职毕业生要进行教学合格评估。

六、你厅要协调指导平凉市政府加强对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要以设立平凉职业技术学院为契机,指导本地中等职业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促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提供人才支撑。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
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甘教高[2010]3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

(甘教高〔2010〕32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我省《关于甘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09]30号)及《关于做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甘教高[2010]31号)要求,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武威职业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高等职业院校为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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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劳动者,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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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甘教厅发(2000)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及《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为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从甘肃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出发,调整结构,合理布局。

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五条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并举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八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九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必须开设外语课和信息技术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十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四)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

第十三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申报第十四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真实材料:(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拟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法人代表、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二)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拟设置学校开设专业的社会需求、生源状况、效益预测等情况,以可靠数据和科学论证,证明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拟设置学校的章程。

需要设立学校董事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章程;(四)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提交当地职业技术教育总体发展规划。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五)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个人简历和鉴定材料;(六)各专业骨干教师名册;(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情况;(八)开办专业及教学计划;(九)各专业招生计划;(十)学校发展规划;(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一般为。

"**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上述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审批第十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厅具体受理和承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资格审查、科学论证,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管理、教学经验的高等教育工作者组成的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设置进行考察评审和科学论证。

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后,委托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审和论证,提出评议报告。

省教育厅审核研究,提出设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批准形式分。

"同意设置"或"同意筹建"。

经论证确实需要,但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以批准筹建。

筹建期为二年。

二年之内仍达不到设置标准者,取消筹建资格。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审批事宜,第二年2月份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在批准后的二个月内,由省教育厅代省政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验收第二十二条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省教育厅定期对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接受教育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停办。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外与有关单位、个人联合或利用其教育资源举办的二级学院、分院,须按上述有关条款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暂行)国家教育部教发[xx]41号文第一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臵、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臵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xx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

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臵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臵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三篇: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的要求附件4: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的要求1、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者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和发展规划。

其中,可行性应提供建校基础情况、占地面积(要明确区分实有面积和规划面积)、校舍面积(要明确区分实有面积和规划面积)、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图书册数、师资队伍情况等。

申办者还应填写《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附后)。

申请报告和《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均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2、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者的承诺函。

申办者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就此作出书面承诺。

3、资产来源、资产权属、资金数额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公办学校还需由举办者提供经费承诺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

有捐赠性质的校产的,应说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所指说明、函件均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4、拟申办学校的章程及其有效证明。

拟申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如系几个举办者联合申办的,应说明各自投入的资产数额)、性质(系指属于举办者投入还是捐赠或其他性质)等;(4)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产生及更换、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和更换;(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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