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决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负责做好通知相关部门 尽快落实执行会议决议的工作。同时,向公司风险控制部及时报送会 议决议一份及风险控制部认为其他有必要需报送的会议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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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投资决策(并购期项目投资决策除外); 二、对影响公司基金投资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上述职权必须遵守《公司法》、《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委员会所作决议内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通 过后方可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委员会秘书对上述委员讨论研究的成果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在会议决议上进行重点附注说明并及时反馈至基金投资管理部和项目投资谈判小组负责人作为公司项目投资谈判小组执行谈判时遵守的依第二十八条公司项目投资谈判小组依据上述第二十七条即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要求根据公司商务谈判流程规范拟制订的规定与项目企业方再次展开充分的协商与谈判工作并向委员会参会委员及时反馈谈判工作的进展及最终结果
司增值服务部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财 务意见书》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为《XX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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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 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其他 重要事项;附件(复印件)等内容。
投委会议事细则
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__________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与所管理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共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__________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与基金合伙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基金章程》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所管理基金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基金章程》、《公司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二)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三)对已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四)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与所管理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共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新(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与基金合伙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基金章程》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所管理基金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基金章程》、《公司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欢迎阅读**创业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全面发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职能,提高项目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一)依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合伙企业出资的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二)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果需要)。
(三)对投资项目的退出进行决策。
(四)管理公司董事会、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第六条委员应本着廉洁自律、勤勉尽责、诚实正直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应的职责,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如有委员三次以上(含本数)无故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则免除其委员资格,由管理公司总经理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换。
第八条委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具体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证券场外市场部提供的投资研究报告;(四)已经被双方认可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合同、协议(草稿);(五)项目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根据本规则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
如果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备程度未达到基本要求,会议秘书应及时退回要求补正。
项目组进行必要补充或做出说明后,重新提交会议秘书。
此程序可反复直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达到本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会议秘书应当在形式审核通过后,书面告知项目组。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风险控制专员和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和风险控制专员、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送拟审议项目的相关材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负责人;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进程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已通知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三条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人员可列席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新(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暨中新(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新(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与所管理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共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新(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新(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与基金合伙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基金章程》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所管理基金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基金章程》、《公司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联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以下简称IC)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的,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专业机构。
IC的议事规则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一、 IC 成员的设立IC成员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和投资策略确定,一般包含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投资部门的重要人员,如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等。
IC成员应该都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并且具有较长时间的投资经验和较广的专业素质。
二、 IC 会议的召开IC应当设立召集人,负责IC的日常事务。
IC的会议一般每隔一至两周召开一次。
仅有IC成员及特邀嘉宾可以参加会议。
会议的场地应安排在私密的地方,以确保会议内容不会外泄。
三、 IC 投资决策流程IC成员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对商业计划书或投资提案进行评估。
商业计划书或投资提案应包含项目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评估以及投资方案等内容,以便IC成员进行科学地评估。
IC的议事程序应该包括以下环节:1. 投资提案提交投资提案的推荐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部门,提案的内容必须包括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分析风险收益比的模型。
IC召集人应确保提案材料递交给IC 成员并得到确认。
2. 投资提案评估IC成员可以自由讨论和评估提交的投资提案。
评估的内容应该包括项目的业务前景、竞争状况、盈利性、风险对策等方面。
3. 细节分析和调整在参与投资商业计划时, IC应对各种风险综合认真评估。
IC成员应对投资方案进行复盘和推演,并及时调整,以确保高质量的决策。
4. 投资提案决策IC成员应当对投资提案进行投票,对于投资提案的决策应以经过讨论的绝对多数而决定。
IC成员投票时应根据资料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不受虚假信息的影响,以确保决策具有可行性和推进性。
5. 回复和审核IC成员投票通过的投资提案,应由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人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投资目的、方案和预期收益等,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披露。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8、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基金投决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鉴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委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经董事会授权专门负责对与基金投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独立决策,并对董权专门负责对与基金投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独立决策,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依据《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直接股权、类股权或债权等项目须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投委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司按照专业化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聘,原则上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两名由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推荐,三名由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两名由上海领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后履行职务,任期五年,可以提前辞任或因故解聘,也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投委会设秘书,负责投委会的会议通知、召集、会务安排以及会议文件的制作、发送、整理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并负责与投资团队和尽调团队、投委会委员进行信息和事务沟通。
第五条投委会召开会议五个工作日之前,投委会秘书应向全体委员及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投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1.有关拟审议投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意见》(如需)等:2.需要投委会审议的事项;3.其他议题。
如投委会委员需要项目更详细的信息,投资团队和尽调团队应积极配合提供材料。
第七条投委会会议每次须全体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原则上须亲自出席会议,如无法亲自出席可以电话、视频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投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
投委会可以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投委会会议。
第九条尽调团队和投资团队应向投委会会议详细报告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条委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后,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CC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CC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构设置 (3)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 (4)第四章日常运行制度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投资决策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核和决策。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分类授权制度,公司董事会制定分级、分类授权细则,界定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工作,负责审批基金投资额低于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投资项目。
董事会是进行投资决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单一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基金关联交易,单一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首期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基金重大投资,超过基金投资范围的投资以及基金投资期内运用已处置项目回收资金进行投资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需在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对于重大投资及重大关联交易项目,投委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最终决策,其他投资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接受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出售、上市退出等建议报告以及项目重大风险报告,审议并决策。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
其中,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两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自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投资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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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议基金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制订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基金投资管理的年度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基金投资管理及其他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对于临时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合伙人决议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有限合伙理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
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于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未得到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决议认可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组织对投资项目的重新研究分析和投资方案设计,并重新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备案,并督促和推进投资管理部门实施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章程》致使基金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负相关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合伙人大会作出汇报,由合伙人大会决议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伙协议》和《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基金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和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董事会和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