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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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阳府[2010]81号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阳府〔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市区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中心城市竞争力,现就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坚持以产业升级为导向。

积极扶持发展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先进制造业,以企业管理、设计、研发、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以金融、法律、鉴证、咨询、中介为代表的商务服务业,以及其它有利于优化市区经济结构、增强
区域竞争力的产业,通过若干年努力,从中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

(二)坚持外引与内育相结合。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省内外优秀民营企业在阳江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引导总部在外的阳江籍企业回归。

同时,大力支持本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关联带动力强的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扎根阳江,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三)坚持集聚集约发展。

以城南新区为重点,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

在阳江高新区等地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生产基地,强化总部企业与园区产业融合。

二、认定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在阳江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阳江市外企业2个以上),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2亿元、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内外资企业。

三、认定程序
(四)申请认定总部资格的企业,需向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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