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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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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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和本级权限内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评价专家库由企业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财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专家库成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评价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省建筑业信评委批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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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需要,从评价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组,负责依据本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对属地内建筑企业参加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是按照《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对企业基本素质、经济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科技创新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社会责任等各方面进行评分后,以企业当期最终所得的信用分值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

级:信用很好。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级:信用较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级: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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