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GZSJ 1-2019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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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SJ 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SJ1-2019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019-04-13发布2019-04-23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杰驹。
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3日首次发布。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接触用淋膜纸或纸板为原料经印刷、模切、加温粘合成型而成的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法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
GB/T462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法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10739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QB/T4819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3技术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和纸板应符合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回收原料的淋膜纸和纸板。
3.2外观
3.2.1色泽应正常,无异味。
3.2.2表面应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3.2.3表面应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褶、剥离,无破裂、穿孔及凹陷。
3.2.4印刷图案应色泽均匀,图案轮廓应清晰,无错印、漏印。
3.2.5粘接牢固、不开胶。
3.2.6盒体端正平稳。
3.3尺寸规格及偏差
产品尺寸根据用户要求而定,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3mm。
3.4物理使用性能
物理使用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指标
尘埃度(个/m2)0.3mm2~2.0mm2,不多于160 2.0mm2~3.0mm2,不多于10
大于3.0mm2不许有
定量偏差,%±5
含水率,%6~14
3.5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中感官、铅、砷、荧光性物质、甲醛、微生物项目应符合GB4806.8的规定,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a)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一种规格的产品。
b)试验用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c)样品应在符合GB/T10739规定的条件下放置至少4h,并在该条件下进行测试。
4.2外观
按QB/T4819中5.13的规定进行。取10个样品进行测定,如果2个以上(含2个)的样品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3尺寸规格及偏差
按GB/T451.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取10个样品进行测定,如果2个以上(含2个)的样品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4尘埃度
按GB/T154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5定量偏差
按GB/T451.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6含水率
按GB/T46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7卫生指标
按GB4806.7和GB480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50万个。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尘埃度。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六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若外观、尺寸规格及偏差、物理使用性能、卫生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5.4.2若外观、尺寸规格及偏差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或用留样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3若物理使用性能、卫生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或用留样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4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的包装内应附有合格证或标签,并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材质;
b)型号或规格尺寸;
c)执行标准号、QS标志及证号、“食品接触用”文字或调羹筷子标志;
d)使用温度、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e)生产厂名、厂址;
f)生产日期或批号。
6.1.2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并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材质、型号或规格尺寸;
b)执行标准号、QS标志及证号、“食品接触用”文字或调羹筷子标志;
c)生产厂名、厂址;
d)生产日期和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