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GZSJ 1-2019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019年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
2019年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生产领域的食品用塑料膜(袋)。
2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其他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3 抽样3.1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格待销产品仓库内、在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包装物存放处,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证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颜色的相同批次产品。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留样封存于承检机构。
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附件”,由企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
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查食品包装物时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信息进行登记、取证。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注:需提供产品的标识或符合性声明。
3.2 样品处置抽样后,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封样。
封装后加贴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
食品包装用纸盒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纸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盒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包装用纸板、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板为原料,经分切、印刷或不印刷、覆膜或不覆膜、模切、热压成型或粘合成型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装用纸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3分类食品包装用纸盒按使用原料分为:纸板盒和淋膜纸盒及覆膜纸盒。
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原料纸、纸板应符合符合的GB4806.8的规定。
4.1.2淋膜纸、纸板应符合符合的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
4.1.3(塑料)覆膜应符合符合的GB4806.7的规定。
4.1.4油墨、胶黏剂等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4.2外观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表1外观项目要求形状外形端正,无起皱和偏斜印刷图案、文字清晰,墨色均匀,无明显的墨点、脏迹、色斑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表2尺寸偏差项目要求长度偏差(mm)±2宽度偏差(mm)±2高度偏差(mm)±14.4卫生指标纸板及淋膜或覆膜产品的纸质层卫生指标应符合GB4806.8的规定,其中理化指标(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水(60℃,2h)要严于国家标准,标准数值为≤39,淋膜或覆膜卫生指标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4.6添加剂4.6.1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Q_HYF 001-2019食品包装用纸盒
Q/HYF 001—20191ICS 67.250备案号:Q/HYF潮州市汇雅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YF 001—2019代替Q/HYF 001—2017代替食品包装用纸盒2019–10–16发布2019–10-22实施潮州市汇雅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代替Q/HYF01-2017《食品包装用纸盒》。
本标准与Q/HYF01-2017《食品包装用纸盒》相比,主要差异为:——增加了7.1标志内容“符合GB4806.1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HYF01-2017同时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潮州市汇雅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鄞泽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HYF01-2017。
2食品包装用纸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纸板为主要原料,经印刷、模切、压痕、折叠、粘接或不粘接成型而制成的食品包装用纸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4806.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8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22364纸和纸板弯曲挺度的测定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3要求3.1外观3.1.1印刷表面平整光滑,不应凹陷、起皱。
3.1.2内外面清洁卫生,无油污、无灰尘、无霉变及其他异物,无异味。
3.1.3产品切边整齐、洁净。
3.1.4粘合部位应平整、无虚封。
3.1.5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残缺和错印。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按照《2019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要求,2019年省局组织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食品用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了省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依据《2019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食品用洗涤剂)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本次全省共抽查了72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抽取了100个批次产品,经检验全部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生产企业分布情况本次抽查食品相关产品主要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涉及哈尔滨、绥化、大庆、双鸭山、牡丹江、鸡西、伊春、鹤岗、佳木斯、绥化等地(详见表1)。
(二)具体品种分布情况本次监督抽查100个样品共有7类品种,分别为:餐具洗涤剂(2个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38个产品)、食品用塑料编织袋(5个产品)、食品用塑料容器(41个产品)、食品用塑料工具(11个产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3个产品)各类样品分布情况详见表2。
三、下步工作要求本次抽检我省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总体较好。
要继续依法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检查品种范围,增加抽检频次,防范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提高我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2019年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汇总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9日附件。
Q_LSL 1-2019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
ICS:83.080Q/LSL 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企业标准Q/LSL1-2019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2019-10-20发布2019-10-22实施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发布Q/LSL1—2019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提出。
本标准由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海。
本标准于2019年10月20日首次发布。
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以下简称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PE)、聚苯乙烯(PS)、聚丙烯(PP)、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主要原料,部分加入食品添加剂,采用注塑、注吹、挤吹或吹塑等工艺成型的单层或多层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3分类按颜色分类为原色、乳白色及其他颜色。
4要求4.1外观塑料瓶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外观项目指标产品表面成型饱满,结构完整,表面光滑,无明显收缩、气泡、毛边、缺损。
色泽色泽均匀,同批产品间无明显色变。
污染无黑点、锈迹、油污等外来附着物,无明显异味、异嗅、异物。
4.2质量偏差质量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质量偏差产品类别质量偏差塑料瓶±12%4.3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食品用纸盒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食品用纸盒本标准规定了盛放食品用纸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级纸板或食品级淋膜纸板为原料经分切、印刷、模切、成型而成的纸盒。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 部分GB/T 10739 -2002 纸浆、纸和纸板试样处理和实验的标准大气GB/T 451.1 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法GB/T 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GB/T 1539 纸板耐破度的测定法GB/T 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国家质检总局( 2007 年6 月)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产品规格根据用户要求而定,主要规格见附录A。
55.1产品外观应符合表1 要求。
5.2纸盒尺寸根据用户要求而定,长度、宽度、高度极限偏差±1mm。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2 要求。
5.4.1 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4806.8 的要求。
5.4.2 聚乙烯涂层或聚乙烯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纸盒在测试前,在温度( 23±1) ℃ 、相对湿度( 50±2) % r.h.条件下放置至少 4h,并在这一条件下测试,该条件应符合 GB/T 10739 的规定。
按 GB/T 27589 的规定进行。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照射下观察整个纸盒外观,每个样品目测 50 只,应符合表 1 要求。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纸杯和纸碗。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种类2.1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纸杯(包括淋膜纸杯、涂蜡纸杯);2.2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纸碗。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纸杯(包括淋膜纸杯、涂蜡纸杯)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各种纸、纸板材料、纸浆制成的杯具。
简称纸杯,其中用淋膜纸制成的杯具称淋膜纸杯;用涂蜡纸制成的杯具称涂蜡纸杯。
3.2 纸碗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各种纸、纸板材料、纸浆制成的碗具。
简称纸碗。
4 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 3160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 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T 27590-2011纸杯GB/T 27591-2011纸碗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背景介绍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是指用于包裹、运输和储存食品的纸制容器,如餐巾纸、纸杯、纸盒等。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增加,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的质量监督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确保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的质量安全。
抽查对象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餐巾纸:用于餐具、嘴唇的擦拭,常见于餐馆、饭店等场所。
2.纸杯:用于饮料的装载,主要用于快餐店、咖啡馆等场所。
3.纸盒:用于包装食品、糕点等,常见于超市、便利店等场所。
4.纸质食品包装袋:用于包装薯片、糖果等零食,常见于零售商店。
5.其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抽查内容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纸容器的材料:抽查人员将对纸容器产品的原材料进行检测,包括纸张的质量、纸杯的涂层材料、纸盒的胶水等。
通过严格的检测,确保纸容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2.包装印刷:抽查人员将对纸容器产品的包装印刷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印刷图案和文字的清晰度、油墨的是否易脱落等。
确保包装印刷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纸容器的含油性:抽查人员将对纸容器产品的含油性进行检验,确保纸容器在接触食品时不会释放有害物质。
4.纸容器的抗张强度:抽查人员将对纸容器产品的抗张强度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5.纸容器的使用说明:抽查人员将对纸容器产品的使用说明进行审核,确保使用说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消费者正确使用纸容器。
抽查方法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抽查计划制定:依据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的销售情况和使用范围,制定相应的抽查计划,包括抽查样品的种类、数量、抽样地点等。
2.样品抽样:根据抽查计划,抽查人员将在市场上随机抽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作为抽样样品,并尽量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对省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公告如下: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123家企业生产的145批次产品,抽查区域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1家企业1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问题产品检出率为0.7%,问题企业发现率为0.8%。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QB/T 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BB/T 0060-2012《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GB/T 17876-2010《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QB/T 2460-1999《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GB/T 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10003-2008《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GB/T 4456-2008《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Q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T 15267-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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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SJ 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SJ1-2019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019-04-13发布2019-04-23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杰驹。
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3日首次发布。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接触用淋膜纸或纸板为原料经印刷、模切、加温粘合成型而成的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法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
GB/T462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法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10739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QB/T4819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3技术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和纸板应符合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回收原料的淋膜纸和纸板。
3.2外观
3.2.1色泽应正常,无异味。
3.2.2表面应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3.2.3表面应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褶、剥离,无破裂、穿孔及凹陷。
3.2.4印刷图案应色泽均匀,图案轮廓应清晰,无错印、漏印。
3.2.5粘接牢固、不开胶。
3.2.6盒体端正平稳。
3.3尺寸规格及偏差
产品尺寸根据用户要求而定,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3mm。
3.4物理使用性能
物理使用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指标
尘埃度(个/m2)0.3mm2~2.0mm2,不多于160 2.0mm2~3.0mm2,不多于10
大于3.0mm2不许有
定量偏差,%±5
含水率,%6~14
3.5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中感官、铅、砷、荧光性物质、甲醛、微生物项目应符合GB4806.8的规定,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a)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一种规格的产品。
b)试验用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c)样品应在符合GB/T10739规定的条件下放置至少4h,并在该条件下进行测试。
4.2外观
按QB/T4819中5.13的规定进行。
取10个样品进行测定,如果2个以上(含2个)的样品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3尺寸规格及偏差
按GB/T451.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取10个样品进行测定,如果2个以上(含2个)的样品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4尘埃度
按GB/T154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5定量偏差
按GB/T451.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6含水率
按GB/T46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4.7卫生指标
按GB4806.7和GB480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
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50万个。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尘埃度。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所有项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六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若外观、尺寸规格及偏差、物理使用性能、卫生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5.4.2若外观、尺寸规格及偏差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或用留样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3若物理使用性能、卫生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或用留样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4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的包装内应附有合格证或标签,并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材质;
b)型号或规格尺寸;
c)执行标准号、QS标志及证号、“食品接触用”文字或调羹筷子标志;
d)使用温度、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e)生产厂名、厂址;
f)生产日期或批号。
6.1.2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并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材质、型号或规格尺寸;
b)执行标准号、QS标志及证号、“食品接触用”文字或调羹筷子标志;
c)生产厂名、厂址;
d)生产日期和批号;
e)包装内产品数量;
f)产品贮运条件。
6.2包装
产品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不受外来物污染。
6.3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重压、侧压、摔跌及坚硬物碰撞,应避免在高温下运输。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有害、有毒、污染性物品污染的仓库内,应避开热源。
贮放时应离地、离墙。
产品从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贮存期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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